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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八條

發布時間: 2022-06-14 13:03:32

1、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工商、新聞出版、海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利工作的需要,保障開展專利保護所必需的經費。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或者委託,組織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方面的技術、法律專家進行專利保護鑒定工作。單位、個人也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專利保護鑒定機構進行專利保護鑒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國外專利,實施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產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資金扶持等優惠措施,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實施專利技術,進行專利技術的二次開發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八條 專利權人可以以其專利權作價投資入股或者質押貸款。
以專利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並依法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生效後,出質人應當將合同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九條 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的獎勵、報酬,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一千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於六百元;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對主要轉化實施者應當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
(三)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許可方應當在取得收益後三個月內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權轉讓的,在獲得轉讓收益後三個月內應當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五)採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第十一條 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被許可方,有權在該專利產品或者在該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或者專利權質押的;
(二)重組、變更、終止、破產涉及專利權的;
(三)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專利設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具備專利檢索資質的機構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請政府投入的重大科研立項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
(二)執行國家計劃的技術開發項目的;
(三)以專利技術、專利設備作為投資的;
(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認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出具專利檢索報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展覽會、交易會或者其他會展的展品,參展者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不得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2、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專利申請與實施等保護和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利保護和發展綱要,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應用,並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的經費。第四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遵循鼓勵創新、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的原則,做好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促進、教育、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專利宣傳教育,營造專利保護和促進的良好環境。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本市鼓勵學校開展專利知識教育;鼓勵高等學校創造條件,開設專利知識課程。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前款禁止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生產經營便利條件。第八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專利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四)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五)當事人就該專利侵權糾紛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第十一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對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材料。第十二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或模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或模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並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並且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3、湖南省專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推進創新型湖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經費,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參與專利知識宣傳普及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專利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優秀專利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實施單位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專利創造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專利技術。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掌握核心技術,並形成專利。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點,定期編制並公布應當掌握的關鍵技術和重點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扶持。第九條 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專利申請、維持、受讓、培訓、評估、維權、獎酬等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 在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和專利獎勵項目,以及審批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支持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產生專利技術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具有專利技術的,在申請獎勵或者資金支持時,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和專利檢索分析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財政支持的項目經費中列支專利事務經費,保證專利申請、維持、文獻檢索等事項的需要。第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或者考核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作為認定或者考核的重要指標。第十三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千元;

(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後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專利申請、轉讓、推廣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擬放棄專利權的,應當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無償受讓的權利。第十五條 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可以將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獲得中國專利獎、省級政府專利獎的人員,可以作為特殊人才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4、請簡單的舉例講解下專利法第八條,有點兒看不懂。 謝謝

1、甲和乙合作搞技術開發,如果事先簽署了協議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就按照協專議屬辦;如果沒簽協議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甲乙雙方共有,專利授權後專利權也歸雙方共有。

2、甲出錢委託乙搞技術開發,如果事先簽署了協議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就按照協議辦;如果沒簽協議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歸乙,專利授權後專利權也歸乙所有。

總結,有協議的按協議辦;沒有協議的,申請專利的權利歸搞技術開發的單位或個人。

5、國家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制度的八條是什麼?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制度是形式審查制度,也稱初步審查制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等文件。專利部門依法進行初步審查(十八個月),對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專利法第六條與第八條的關系

專利法第六條與第八條是不同的法律條文,兩者沒有關系。

專利法第六條:是職務發明版和非職權務發明的介紹。

專利法第八條:合作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問題。

第六條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7、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的活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負責全省專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和扶持,促進專利技術實施及其產業化,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保護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開發推廣。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加強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專利申請、專利技術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支持會員依法維護自主專利權,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和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時進行專利檢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專利資產佔有單位應當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四)與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專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利技術鑒定咨詢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專利技術鑒定的咨詢服務。第九條 廣告主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應當提供該專利權有效證明。
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主提交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對未能提供的,不得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第十條 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單位,對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要求參展者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禁止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對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中涉及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專利代理、專利檢索、專利資產評估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檢索、評估報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損害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發明創造內容。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照職責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的專利,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四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並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以及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受理管轄范圍。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未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的,不影響處理程序的進行。

8、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法司法解釋第八條

(法釋〔2009〕21號)(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9、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法司法解釋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年3月發布,法釋〔2016〕1號],以下簡稱《專利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 功能性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徵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相同或者等同。

解讀:該條明確了功能性特徵的定義及與功能性特徵相同或等同的判斷標准。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發布,2013年、2015年兩次修改]相比,此處使用的是「一個基本相同+兩個相同」,而不是「三個基本相同」,這明顯是提高了對等同特徵的認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發布,法釋(2009)21號,俗稱《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要求功能性特徵應當結合說明書中的實施例確定技術特徵的內容,我們認為《專利法司法解釋二》此條規定是對《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的補充,而不是替代,實施例+等同原則也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10、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保護、促進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合理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劃,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和投入,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環境建設,建立和完善專利發展評價指標,提升社會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完善有利於專利保護和促進的市場環境,健全政府與市場、社會的統籌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區專利管理部門在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在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公務員培訓體系中納入專利知識的內容,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專利課程,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專利保護和促進的良好環境。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重大專利事件新聞報道和輿情進行收集、分析、通報。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的預防、查處、處理工作機制,重點預防假冒專利行為和群體性專利侵權行為,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一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並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七)制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台,健全專利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第十三條 發生專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在行政處理時向市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業協會及其他中介組織可以接受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委託進行調解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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