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存專利
1、關於「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許可權制是指專利法規定的,允許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且其實施行為並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強制許可也稱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家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同意,通過行政程序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強制許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條規定的就是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A、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B、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後;C、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D、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這種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其具備實施的條件並且已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2)國家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3)依存專利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後一專利)比在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前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後一專利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以合理的條件卻沒有獲得正常的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1、先用權人的實施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製造或者使用。2、專利權的用盡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4、臨時過境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國家計劃許可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對於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2、核心專利和基礎專利怎麼區分?
區別核心專利和基本專利主要看專利所對應的領域,如果是對應某種產品的專利,比如DVD的編解碼技術,就是核心專利,而DVD的編制器的外觀設計就屬於基本專利。
核心專利指的是製造某個技術領域的某種產品必須使用的技術所對應的專利,而不能通過一些規避設計手段繞開。
基本專利是指專利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原始申請授予的獨立的,不依附於其他專利的最原始的專利,基本專利亦稱 「主專利」、「支配專利」。
兩個相互依存的專利中,最先取得專利保護的專利,它是另一項獲得專利保護的專利發明的基本,或者說該後一項專利是在先取得專利保護專利的基礎上的改進,後者對前者是從屬的、改進的專利,而將前者稱為基本專利。
(2)依存專利擴展資料:
專利申請分三類: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己辦理。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發明專利取得專利證書約24-36個月,申請人為一個,官費:560 元/件(減緩後),申請人為兩個或以上,官費:1070 元/件。
3、企業如何制定專利戰略
國家知識產權局張清奎所謂專利戰略,是指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覺地利用專利保護的武器,有效地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的總的謀劃和策略。 總體來說,專利戰略可分為進攻和防守兩個方面。其中,進攻是指採取積極的策略和手段,千方百計設法擠進競爭對手統治的技術領域,並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防守是指構築自己堅固的專利陣地,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有效地保護和壯大自己,從而以守為攻,在競爭中處於有利位置。 進攻,也即設法破壞對方的專利陣地。對此,可以採用以下手段:1、設法繞開對方的專利,放棄或改變其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些必要技術特徵。例如改變其專利產品的結構或組成,節省其專利方法的工藝步驟或改變其工藝條件,以避免侵權。這是因為法院判斷侵權的一般規則是特徵覆蓋論,只要被告使用了原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就算侵權,即使其技術特徵多於原告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也不例外;然而,如果其技術特徵較少,導致沒有使用某一必要技術特徵,或者某一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對應特徵有實質性的區別,則往往不能判定為侵犯專利權。2、對無法繞開的對方專利提出撤銷或無效請求,千方百計消除前進中的障礙。例如,對於某些象活性物質、功能材料和元器件這樣的基礎專利,要對其作出某些實質性的改變實屬不易,而其保護范圍和效力又特別強,包括了該專利產品的所有製造方法和應用領域,其在進一步研究開發和市場競爭中的限製作用非常大。因此,當競爭對手擁有這樣的專利時,設法繞開往往是十分困難的。這時,就要利用專利制度給公眾和第三方提供的授權前可以提意見、授權後可以提出撤銷和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和機會,千方百計找出對方的專利申請不滿足專利法要求的地方,積極地為審查員提供可供使用的「炮彈」,力爭將該專利障礙盡早消滅在萌芽狀態,為自己的研究開發和市場開辟掃清障礙。另外,如果實在無法清除這種障礙,也可以考慮花費適當的費用去購買其使用許可,大量實例證明,引進先進技術所花的費用遠遠低於自己研究開發的支出。3、在對方專利的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例如開發專利產品的新方法或新用途,得到依存專利或稱從屬專利後,反過來限制對方,作為交叉許可時討價還價的籌碼。這是因為專利的保護范圍和是否可以獲得專利是兩個互不相乾的事情,即使已有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包括了所有的製造方法和應用領域,也不妨礙別人就其產品專利文獻沒有公開的其它製造方法和用途進行研究開發。而且,對此基礎專利進行進一步研究開發所作出的新的製造方法和用途發明,只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條件,仍然可以被授予一項方法專利或用途專利。所不同的是,由於這種方法或用途專利的實施必然導致侵犯在先的產品專利,因而需要得到產品專利權人的許可才行,故此稱為依存專利或從屬專利;另一方面,由於該方法或用途本身也是一項專利,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也有法定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包括在先的產品專利權人,這樣就形成了對在先產品專利權人的反限制。由於後來研究開發並得到專利的製造方法和用途肯定比產品專利權人已有的方法和用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而更具有市場競爭力,所以,產品專利權人無疑也會對其感興趣,這就為交叉許可奠定了牢固的基礎。日本的企業在戰後曾經成功地運用了這一專利戰略,積極地對國外的基礎專利進行二次開發,形成對基礎專利呈包圍之勢的眾多的外圍專利,從而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打了一個漂亮的翻身仗,有效地提高了日本企業的競爭力。 防守,也即構築自己的專利陣地,對此,可以採用以下手段:1、寫好專利申請文件,盡可能公開足夠的實施例並進行合理的概括,以便得到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使對方繞不過去,防止對方的變相侵權。這里所述的申請文件,主要是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先申請制,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權只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與此相應,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申請文件向專利局遞交後,即不允許增加任何實質性的新內容。由於申請時遞交的原始專利申請文件就是以後進行專利審查以及授權後進行侵權判斷的依據,因此,認真撰寫好申請文件是順利通過實質審查和切實得到專利保護的基礎和關鍵。 在撰寫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意處理好充分公開和保護技術秘密的關系。一方面,發明的技術方案必須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藉助於專業常識就能夠實施的程度,以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另一方面,發明的最佳方案或實施的某些細節若不易泄漏,則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留,多設一層保護的防線。然而,如果最佳方案容易泄漏或者容易找到,則應當予以公開,並寫成從屬權利要求,以防止以後出現選擇發明。由於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同時,專利法第26條第4款還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這就是說,只有在說明書中盡可能公開足夠的實施例並進行合理的概括,才能得到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使對方繞不過去,防止對方的變相侵權。2、在審批過程中遇到阻礙時靈活對待。如,在審查中,審查員經常會發出各種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申請文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這時,能否妥善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往往會對專利申請的命運和審查周期產生重大的影響。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直截了當、針鋒相對地答復審查員指出的問題,不要拐彎抹角,更不要答非所問。(2)恰如其分地修改權利要求,並針對獨立權利要求陳述意見。(3)全面答復審查員所提出的所有問題,以加快審查程序。(4)在將幾項密切相關的發明合在一起申請時或者權利要求概括太寬以致於審查員提出質疑,使得申請不能順利通過審查時,可以主動放棄一些不重要的爭議部分,丟卒保帥,或者進行分案,將有爭議的發明作為分案申請處理,以保證主要或重要部分早日擺脫困境。3、積極開發上游產品,例如活性化合物、基礎的工業材料或元器件等,並配合進行二次開發,申請較多的制劑、設備裝置等下游產品以及製造方法和用途專利,形成密集的專利網,以便牢固地佔領重要的技術領域,不給競爭對手留有插足之地,在競爭中處於絕對優勢地位。總而言之,知識產權在未來的21世紀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切實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我國企業在新的形勢下求生存、求發展的必由之路。相信在廣大專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一定會有新的進展和突破。□【關於文章及付酬的聲明】此篇文章原登載於《電子知識產權》雜志。本網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予以合法。本網站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準備了相應的稿酬,但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支付。如您是這篇文章的著作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請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在確認您的身份後將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見,請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將在進行核實後24小時內採取相關措施。
4、怎樣判定專利是否被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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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強制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有如下幾種類型: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在法定期間內未製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6、什麼原則是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
專利權濫用主要表現為: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的被許可人不正當行使專利權,或者利用其專利優勢地位,不正當地限制專利交易或者採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為,它與專利制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宗旨相悖。
參考資料: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可以利用國家政府機構的行政命令強制許可實施某些專利的情況,主要包括:
(1)防止權利濫用(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緊急狀態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依存專利(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