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判決專利申請權
1、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
法律分析: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
若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3、職務發明的專利歸屬權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專利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技術方案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後,他人對該項專利權的歸屬提出異議並起訴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訴訟。主要包括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焦點是專利權應歸誰所有,舉證在於誰主張、誰舉證。由於屬於確認之訴,因此在判決主文中以確認某某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某某所有為宜,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判決直接是以變更的方式表述,這主要是考慮到糾紛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變更登記而做出的,兩種判決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蘭德公司系因職務發明創造引發的糾紛,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丁富林、蔡俊德認為其是訴爭專利的發明人,並參與至訴訟中,也負有舉證責任。二、關於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說明,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而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約定,則專利權的歸屬有三種可能,即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獨立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共同發明。三、關於界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問題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研究、設計、開發的職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西方國家稱之為雇員發明,反之則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案中,爭訟之專利技術無論是從工作職責、蘭德公司的工作計劃、研究定位,還是蘭德公司為該技術所提供的研究條件、技術實驗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徵,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權歸屬於蘭德公司
4、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誰所有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5、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屬於誰,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是發明人為完成公司所交給的任務所作的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資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公司。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公司獎勵的權利。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技術創新有兩個基本要素,人的創造性和資金投入。其中,人的創造能力起決定性作用。隨著技術競爭加劇,研究開發深度增加,研究開發投入規模也越來越大,需要有組織的研究開發才能完成。因此,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創新水平高於非職務發明,但職務專利的數量少。1985至2002年,國內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佔22%,非職務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專利僅佔14%,但職務專利申請只是專利申請總量的1/3,其餘都是個人的非職務發明。而同期,國外申請專利中,職務發明專利佔95%。這些現象反映了我們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提高國家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國際經驗:突出職務發明人作用總結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其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有以下規律。――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有兩種主要劃分方法。一種是按照職務責任劃分,雇員在僱傭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僱主委託完成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另一種是按資源使用劃分,除了雇員職責約定的正常工作或受僱主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外,利用僱主的經驗、勞動和設施的發明也屬於職務發明。前一種劃分方法以契約規定的責任和任務為依據,界限比較明確。第二種劃分范圍比較寬,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員靈活創造的空間。――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有兩大類。一是採取「僱主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歸僱主所有,職務發明人具有分享知識產權報酬的權利。例如,法國的專利法規定,雇員依僱傭和委託合同獲得相應報酬。二是採取「發明人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力歸職務發明人,僱主享有專利實施權。如日本和德國採取這種原則。日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屬於發明人,僱主自動享有非獨占實施權;當雇員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利轉讓給僱主時,發明人有權從僱主處獲得合理報酬。――平衡僱主和發明人的利益,突出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無論是僱主優先還是發明人優先,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在專利申請資格上都突出了發明人的地位,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含法人)。有了這條規定,僱主必須尊重職務發明人,發明人也對研究成果的創新性負有責任。如,美國實行職務發明僱主優先原則,但其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是發明人,非發明人申請專利時,必須持有發明人的申請轉讓書。――規范國有機構和政府資助的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通常,各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報酬的基本原則,但不規定具體報酬比例或額度,實際報酬由雇員與僱主之間的合同來決定。由於政府財政支出是公共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一些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政府所屬機構和政府資助機構的職務發明人報酬比例。美國的《聯邦技術轉移法》明確規定了轉移聯邦技術收入中職務發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我國主要問題:重僱主輕發明人與國際上相比,我國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主要問題是重僱主輕發明人。――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我國的職務發明採取顧主優先的原則,而且專利法規定,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僱主。其結果是,一方面,僱主直接控制了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忽視了雇員的權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於職務發明人沒有申請的權利,不必對成果的創新性負責。――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到位。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力,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也提出,要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但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在實施中,企事業單位往往強調職務發明歸單位所有,缺乏對職務發明人應有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製度存在平均主義,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報酬,員工的創新積極性不高。――職務發明的范圍太寬,限制了研究人員的靈活創造的空間。我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指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我國的職務發明定義接近德國,但德國的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歸發明人,僱主擁有實施選擇權。在我國,不僅職務發明專利歸僱主所有,而且職務發明的范圍定義太寬,限制了科技人員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由於大部分科研機構和大學,以及國家科技計劃沒有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職務發明權屬處理上,一方面,由於強調機構利益,忽視發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由於管理不善,存在著發明人通過各種途徑將職務發明轉為非職務發明的現象,有些公共資源被轉化為個人成果。 幾點建議:重視職務發明人作用建立科技人員可以自由發揮所長的激勵機制是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重要目標。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和技術市場不成熟,個人專利的後續研發和市場開拓比較困難,產業化程度低。因此,職務發明權屬應採取僱主優先的原則,但要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並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應提高到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保障。一是明確職務發明人的申請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權上突出發明人的作用,增強僱主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提高發明人創新的責任心。二是適當縮小職務發明涵蓋的范圍。以職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為主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同時,為保證僱主的利益,可以允許僱主優先選擇實施雇員非職務發明專利。三是規范公共機構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制定專門的補充性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人補償和收入分配辦法。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破除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切實建立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主要靠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職務發明人的激勵。
6、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呢?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一、專利權屬於誰?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破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二、署名權屬於誰?1、署名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7、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誰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 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
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8、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於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