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改適用
1、專利法多次修改,該適用哪個版本的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旨在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一部法律。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後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優先適用最新版的專利法。特殊使用遵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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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第八條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第十四條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新舊專利法對比修改的內容
法律分析:新舊《專利法》的對比,修改的內容如下:
1、增加了對我國遺傳資源的保護。
2、把專利的授權條件中的「新穎性」,由相對新穎性改成了絕對新穎性,也就是說不僅國內領先,也必須做到國際領先才可以。
3、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新增了一個權利,就是許諾銷售。
4、專利法對以前舊法的強制許可制度和不適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都進行了增加。
5、在專利的侵權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抗辯理由,叫做現有技術抗辯。
6、新增加了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20)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六、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
將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七、在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八、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九、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十、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十一、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十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葯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葯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葯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十三、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十四、將第六章的章名修改為「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15)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三、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六、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並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8)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並,作為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十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十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十三、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三款修改為:「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十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6、新專利法修改亮點
法律分析: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力度、增加不喪失新穎性的適用情形、進一步保護職務發明人的權益、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加大專利侵權的賠償力度、新增葯品專利特殊保護規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7、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
(第26號)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特製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
任何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自優先權日起算20個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當日或者之後屆滿,並且申請人屆時尚未完成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均適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1992)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三、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四、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五、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七、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八、第四十條修改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九、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十、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十一、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第三款修改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十二、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十三、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十四、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9、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請日的含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理解。第三條 2009年10月1日以後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處理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的規定。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第六條 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標明專利標識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第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委託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新舊專利法對比修改是怎樣的?
新舊專利法對比修改的內容如下:1、發明專利授權的條件變更為新穎性,外觀設計授權的條件改為不屬於現有設計;2、增加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措施規定;3、增強了對遺傳資源的保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第七十二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