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類型
1、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2、簡述專利許可合同的種類
(1)普遍許可合同,又稱非獨占許可合同,依據此類合同,轉讓方允許受 讓方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人實施該范圍內專利技術的 權利。(2)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合同,是指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圍內享有 使用專利技術的權利。(3)獨占許可合同,又稱完全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 的使用權,轉讓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與第三 人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4)分售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除了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 外,還可以將使用的專利的全部或部分轉售任何第三人。(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 個專利權人以價值相當的技術互惠交換的一種許可合同。
3、專利許可合同都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有:1、普遍許可合同,又稱非獨占許可合同。2、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合同。3、獨占許可合同,又稱完全許可合同。4、分售許可合同。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哪些分類?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讓與人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允許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5、專利許可合同內容是什麼?
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身份信息、專利技術的基本信息、實施方式、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違約責任等。種類: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禁止使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6、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按照專利許可的許可權和許可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一)獨占許可合同系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二)獨家許可合同系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獨家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許可合同。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三)普通許可合同也稱非排他許可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並保留自己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區曾經發現過沒有限制簽訂普通許可合同,氣派內被許可方,詐騙錢財的違法行為。(四)分售許可合同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合同稱為分售許可合同,或稱為轉售許可合同,原許可合同稱為主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合同的許可合同稱為可分售許可合同,反之稱為不可分售許可合同。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合同使用費中提成。(五)互惠許可合同也稱交叉許可合同,系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六)強制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合同,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不屬於專利許可證貿易。在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時,應把許可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闡明清楚,才能正確執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時產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7、專利許可合同的形式都有哪些?
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普遍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分售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8、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規定有哪些?
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有:1、許可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許可技術的種類、范圍(時間和地域)、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專利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3、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准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9、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哪些種類?
1.普通實施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2.獨家實施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3.獨占實施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4.相互交換實施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5.分實施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