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制度建設
1、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的意義?
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實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首要指標,所佔分值高達30分。一個發明專利或其它六個知識產權(比如六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A檔(即24-30分),而企業只有總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算達標。可見,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對於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高新認定工作中是「一票否決」的。
知識產權意義: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最為基礎,最為重要,最為迫切,難度最大的就是樹立和提高全民族、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有了這種意識,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實現社會的真正文明
2、企業專利管理部門職能主要包括哪些
一般來講,企業專利管理組織架構不同,其只職能分工也有所不同。總體來說,企業專利管理部門職能主要包括下面的幾個方面:
1、專利制度的建設;
2、專利信息管理;
3、專利取得維持;
4、專利經營利用;
5、專利糾紛處理;
6、專利教育培訓 ;
7、專利薪酬激勵;
8、專利戰略實施;
9、對外交流合作;
10、其他專利事物。
3、在專利風險防範中,企業可採取的措施包括哪些
提問者,在專利風險防範中,企業可採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建議以總經理、董事長為組長的專利風險管控組織;
2、加強專利風險防範制度建設,包括專利預警系統建設、專利法律顧問團隊、專利研發團隊
3、加強專利宣傳教育、獎勵機制建設
總之,專利風險措施是從企業內部活動和外部環境人手實現風險控制。
4、如何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措施
一、重視技術研發,不斷開發適應市場和客戶的新產品。
通過設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加大技術開發投入力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企業要對研發資金有一定的保障和投入,才能確保對工藝設備和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努力形成自主的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
二、實施技術標准戰略,著力提高品牌的技術附加值和質量水平。
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生產能力的重要指標,標准在規范質量水平、引導技術發展上舉足輕重,沒有好的標准就不可能有好的產品。
三、實施品牌戰略,完善企業專利、商標管理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過培養、引進和聘請品牌經營、技術創新等方面的高級人才;把品牌知識、品牌經營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增強企業經營者品牌意識,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品牌經營、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過與大專院校和有關機構組織合作,開展以品牌知識、品牌經營和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創牌能力和品牌運作水平。同時,企業要通過公司戰略會議的形式將實施品牌戰略作為公司的重要決議,在各個部門貫徹執行下去;通過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開展自主創新、產品研發重構知識產權優勢,全部鞏固與保護自身的無形資產。
請參考: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resume/n/201608/20160801369627.shtml
5、企業專利管理制度
XXX公司專利管理制度(參考樣稿)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公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公司技術創新和構築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體系,推動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應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製成為促進公司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產品市場部、專利管理部、總裁共同負責對公司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公司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 在公司專利體系建設之初,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專利管理及其他專利相關的各類制度建設,報總裁批准後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執行。
第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指定專人對公司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管理,專利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企業技術保密協議》。
第六條 專利管理人員每年年初制定該年度的專利工作計劃,並報「專利管理部」存檔備案。
第七條 由產品市場部負責公司內部的專利工作宣傳及培訓講座,專利管理部予以協助。
第八條 由總裁辦負責申領各類專利政府資助資金及優惠政策,由專利管理部協助。
【機構職能及職責】
第九條 專利管理部在知識產權的政策方針下,以服務XX公司為本質,以項目研發增值為宗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公司的商業策略指引下,開展該部門的各類專利增值性服務和相關項目經營性工作。
第十條 主要職能范圍包括:項目的研發與創思;專利項目的申報;政府專利資助金的申領;專利資產的綜合評估與認定;與專利局及專業代理機構的溝通;本部門其他已獲專利技術的維權;專利技術的組織開發和系統內專利應用上的產品實施;專利庫的建立及各項專利項目商務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專利技術項目的授權與商業合作的咨詢受理與商務接洽;專利新項目的可行性研討、立項、申報、商業模式的構成及商業計劃書的初擬;可轉化專利核心項目中新商業利潤公司組建前期籌備及綜合評估;新專利項目資本及商業化必須的前期包裝及項目推廣。
【管理工作規范】
〖專利申請〗
第十一條 員工提交的專利申請由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共同評定技術創新性。
第十二條 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由「專利管理部」通過對比文獻的檢索調研、分析評價後報公司決策機構審定。
第十三條 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之前進行有關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會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決定作出後,有關人員或部門准備好專利申請技術資料,由「專利管理部」統一辦理專利申請。
第十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與專利代理人員進行專利技術文檔的溝通,以產品市場部為核心,與專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負責商務合作洽談。
第十六條 提交的發明專利經過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及總裁技術創新鑒定,專利管理部重復性查詢後提交總裁辦領導簽字後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維持〗
第十七條 公司每項專利在授權維持期間,由「專利管理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進行聯系,辦理一切與專利相關的手續,並保存與專利局的聯系材料及憑證。
〖專利放棄〗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認為某項公司專利產品喪失維持價值,可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申請放棄專利。放棄專利的申請須決策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該項專利權放棄事宜。
〖專利許可及轉讓〗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許可或轉讓他人實施專利的,或本公司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簽訂書面專利實施許可或轉讓合同,專利許可或轉讓的收費及相關條件由產品市場及專利管理協商編制,報總裁批准,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並及時報當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專利保護〗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員工應時刻注意對本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公司「專利管理部」或公司領導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專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收集:①國家頒布的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②與本公司產品和技術有關的專利文獻;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內部的各種專利管理規定;②研究開發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和有關文件;③技術合同文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課題組的承包協議等;④學術或技術會議、新聞媒介和展覽會上公開的報告、報道和材料等;⑤參加的學會、協會及組織的章程和來往公函。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公司專利信息資料庫, 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公司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公司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研究政府的專利專項資金發放及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報公司總裁通過後協助總裁辦辦理。
【專利界定及獎勵】
第二十八條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下列四種情況均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①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內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 離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公司;
④ 公司員工在調離公司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並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於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二十九條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員工在業余時間,在沒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並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十一條 對於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公司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對發明人進行獎勵,以鼓勵員工創新,積極申請專利。獎勵辦法如下:
(1) 專利級別分等級獎勵辦法: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公司只對發明專利設立申請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不設申請獎。專利級別以申請專利時專利局認可的申請類型為准。
(2) 專利申請獎金來自菏澤市政府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公司在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財務部在收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備案後,隨同當月工資一並發放),為每件發明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給發明人,實用新型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500元。
(3) 對每件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政府資助,作為公司收入進入公司專利獎勵基金。
(4) 專利受理通知下發後,如公司投入專利研發或啟動專利項目的市場化運作,並在專利授權後由專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申請到專利實施資金後,由公司按照獲取的「專利啟動專項資金」總金額的2%給予專利管理部獎勵。
(5) 本條例獎勵的發明人,是指公司內部專利申請單上確認的發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不得將在公司中計劃申請的專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後也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本公司申請專利,但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標准發放獎勵,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前已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標准發放獎金。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它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侵犯、損害公司權益行為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專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山東省菏澤市XXX有限公司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簽字): 總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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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該如何保護好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面對今天的殘酷競爭。藍海企業注重企業知識產權的開發,維護,管理,策劃。紅海企業在產品品牌樹立,商標形象維護等方面作出重要的管理。紅海企業缺乏對知識產權系統性的管理,策劃。藍海企業企圖在知識產權方面給對手製造障礙。
為什麼知識產權需要策劃?
知識產權策劃者為什麼可以把知識產權策劃成企業競爭法寶。以往企業策劃圍繞企業戰略,品牌,市場,融資等專業的商務策劃機構來完成。這些機構忽視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沒有把戰略,品牌,商標,市場,融資等納入無形資產范圍,沒有納入知識產權的戰略策劃高地。在實踐中出現諸多的問題,把原本具有極強開發潛力的品牌,商標,專利,版權等僅僅是完成注冊任務就行。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市場風向。如果在一開始的時候把知識產權納入策劃的高度。我們可以想像,把知識產權建設的更加的具有市場競爭力。企業可以長久立於不敗之地。
未來企業的競爭是知識產權競爭,不是那個企業擁有知識產權多就是贏家。知識產權的申請就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策劃就能在申請前就可以給對手一個無法翻身機會。例如專利申請。企業申請一件專利,對競爭對手侵權是沒有辦法的,如果我們在這個專利周圍策劃一大群其他的專利,讓競爭對手無法繞過這個專利去實現產品,那就是最好的保護。
知識產權策劃網眾多專家,具有各個行業的資深背景,尤其具有商超的策劃手法。採用創新的手段,積極為企業減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幫助企業在紅海戰爭中走出一片藍海。
7、如何制定企業專利管理方略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製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負責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
第一章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及機構
第五條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
第六條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提供工作條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支持他們參加專利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顧問及其執業活動予以業務指導。要適時組織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開展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 專利產權管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制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覆蓋企業各相關環節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范;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
(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
(八)其他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第十條 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與審查制度,制訂具體申報、審查程序和辦法。 大中型企業可在基層技術單位(項目組)及其他必要的企業基層單位指定兼職專利聯絡員,由專利聯絡員配合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企業專利顧問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范圍,從本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有關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保密。企業職工調離、離退休,或者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企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應予保密內容的文章,不得將屬於企業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十三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由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 職工就其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職務與非職務性質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確認為非職務發明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為其出具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技術開發的合同,或者簽訂其他在將來履行中可能產生發明創造的合同時,合同應明確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與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單位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技術、設備、產品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專利和相關技術領域進行專利檢索和論證。 企業與外方簽訂涉及專利或將來可能涉及專利問題的涉外合同,應對專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專利事宜作明確約定。
第十六條 企業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其專利權益。發生被侵權,或者與他方產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他專利糾紛的,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專利權行為,應及時向企業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企業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企業應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八條 企業要定期對專利權及專利申請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與評估,估算企業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企業財會核算管理體系,作為企業經營決策的依據。 企業聯營、兼並及對外合資、合作,開展重大技術貿易,涉及專利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企業開展上述專利資產評估應委託符合執業要求的中介機構完成。
第三章 專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 大中型企業應逐步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資料庫,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缺乏條件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的企業可依託社會專利信息中介機構與專利信息網路利用專利信息。 企業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要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有關的專利信息,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
第二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採取措施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要鼓勵和支持本地區專利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建立本地區中國專利信息網網站。鼓勵和支持社會專利服務中介機構開展專利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申請列入政府經濟科技計劃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企業提供專利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依據之一。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承擔企業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時,申報材料應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新的專利檢索報告,及項目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企業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四章 考核評價與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專利狀況指標作為評價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與專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包括:
(一)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擁有量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
(二)專利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企業技術人員數比等;
(三)專利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專利和引進專利的收益;
(四)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包括專利管理綜合水平,專利產權管理狀況,專利信息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專利戰略狀況,專利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企業應將企業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要求納入企業有關負責人任期考核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制定企業專利工作達標和優秀兩級評價標准,對企業進行評價。由企業自願申報,省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組織評價。 對專利工作優秀並符合有關要求的企業,納入有關扶持企業計劃或其他政策支持范圍。
第二十六條 對於政府財政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新技術成果,除合同規定應向社會推廣或保密外,項目承擔企業可以申請專利,並可以有償轉讓或自行實施,所得收益屬於承擔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優先將擁有自主專利權並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推薦納入國家有關經濟和科技計劃。優先向社會推薦有自主專利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對擁有自主專利權且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具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和新技術,採取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鼓勵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的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地方建立專利基金,鼓勵企業建立企業的專利基金。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術持有人以專利權入股,與企業合作建立新的經營實體。鼓勵企業從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進專利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鼓勵發展面向企業服務的社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幫助本地區成立企業專利工作者協會、專利顧問協會等有關企業專利工作的社會團體組織,並予以業務指導。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 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條 企業開展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對專利及其實施效益評價時,可以組織專門委員會依國家規定的評價要求評價。
第三十二條 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對企業關於其職務專利及實施效益的評價與利益分配、獎勵持嚴重異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申訴和請求處理。申訴事實成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督促企業重新進行評價及分配、獎勵,或者直接依法作出處理。企業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應予履行。
第三十三條 在依託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完成人及專利實施的主要完成人,企業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 企業可以在研究開發前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完成後取得專利權及專利實施後,給予專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專利發明與設計成績作為考核技術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在聘任技術人員職務和給予相關獎勵時,應將其申請專利和獲專利權情況,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專利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務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的鑒定驗收與獎勵時,應將項目申請專利及獲專利權情況作為重要考評依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要適時表彰專利技術創新成績顯著的企業、優秀項目和先進個人,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以及其他專利工作人員。 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表彰、獎勵的人員,其成績作為職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六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具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企業專利資產和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申請專利或忽視專利權保護工作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應按國家政策法規和企業規定承擔責任。 職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損害企業權益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應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專利顧問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專利管理機關可根據有關規定視專利顧問過錯情節作出相應處罰。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