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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為專利

發布時間: 2022-06-08 03:07:06

1、論述授用專利的條件

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分別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什麼是所述的「駁回理由」?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中,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既包括申請文件中形式方面的缺陷,也包括實體方面的缺陷。
在審查過程中,原始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方面的缺陷有些是可以通過修改的方式予以克服的,例如:「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等缺陷,這些都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得以彌補;但也有一些缺陷是無法通過修改的方式加以克服的,例如:說明書如果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就無法通過修改的方式予以克服。
實體方面的缺陷,多指一項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即所述的技術方案缺乏「三性」——「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專利法中三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中,也以涉及「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的案件居多。所以,我們首先應當對這三個基本概念有正確的理解。以下對專利的「三性」分別作簡要解釋。

(一)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新穎性」作了如下規定: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就文字而言,上述規定並不難理解。但如何正確把握該文字所表達的法律含義,以及如何將此判斷標准恰當的運用到具體案件中卻並非一件易事。德國專利局的一位資深審查員就曾經說過:「新穎性」是「三性」判斷中最容易的、但也是最難的問題。
在上述新穎性的定義中,包含了以下三個重要的內容:
1. 判斷新穎性的標準是: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中的某一個方案是否屬於「同樣的」技術方案;
2. 「現有技術」的范圍包括: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已經被公開的技術,以及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已經被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相對新穎性」);
3. 如果在中國還存在他人的一份同樣的專利申請,其申請日早於某一申請的申請日、但公開日卻晚於某一申請的申請日,則他人的這份專利申請可以影響某一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影響其「創造性」),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抵觸申請」。
對於以上三項內容,有兩個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1)什麼是「新穎性」中所稱的「同樣的」?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對「同樣的技術方案」作了如下的解釋:
「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請注意「實質上相同」這幾個字。什麼是「實質上相同」?審查指南又以舉例(非窮舉)的方式作了進一步解釋:
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相比,下位概念可以破壞上位概念的新穎性(下位概念與上位概念「實質上相同」),但上位概念不可以破壞下位概念的新穎性(例如「金屬」與「銅」的關系,銅可以破壞金屬的新穎性,但金屬不能破壞銅的新穎性);
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不具備新穎性(例如用螺釘替代螺栓的方案不具備新穎性);以及
不同的數值范圍也可能影響新穎性(例如厚度范圍180-250毫米可以破壞厚度范圍為100-400毫米的新穎性)等。
藉助於審查指南的上述解釋使我們理解到:專利法中所稱的「新穎性」與我們通常所說的「相同」與「不相同」並不是一回事。如果兩個技術方案「完全相同」,自然不具有新穎性;如果兩個技術方案「不完全相同」,只要兩者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也會影響新穎性。
由此不難看出: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用「同樣的」一詞對專利的「新穎性」進行定義並不準確,審查指南已經賦予其一種新的含義了。
為了便於我們正確理解專利法中「新穎性」的內涵,在此不妨參考一下歐美專利法中對「新穎性」的定義。
在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中,將「新穎性」定義為「發明在國內(不)被他人所知或所用,在國內外未被授予專利或在出版物中被公開」;
歐洲專利公約對「新穎性」的定義是:「發明未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則被認為具有新穎性」。
相比之下,國外的定義方式與我國的定義方式存在明顯差異,它們並不以 「同樣的」作為「新穎性」的判斷標准。
我們可以藉助於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屬於現有技術」與「同樣的」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區別:
現有技術中在先公開了一種帶蓋的杯子,它由杯體、杯把和杯蓋組成(即該杯子包括A、B、C三個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保護的杯子不帶蓋,僅由杯體和杯把組成(該杯子包括A、B二個技術特徵)。
帶蓋的杯子與不帶蓋的杯子相比,兩者應當屬於「不相同」的杯子。但是不帶蓋的杯子只不過是帶蓋的杯子中的一部分,隨著帶蓋杯子的公開,不帶蓋的杯子也已經處於被公開的狀態了。所以盡管帶蓋的杯子與不帶蓋的杯子並「不相同」,但我們卻可以說不帶蓋的杯子已經「被現有技術(帶蓋的杯子)公開了」或者說不帶蓋的杯子已經「屬於現有技術」的范疇了,故不帶蓋的杯子不具有新穎性。
為了使我國專利法對「新穎性」的定義更加嚴密准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第三次「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對「新穎性」的定義作了重要修改,用「不屬於現有技術」取代了「同樣的」這一判斷標准。
(2)關於上述第3項內容中的「他人」
對於「抵觸申請」,我國的規定也與國外大多數國家不同——「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一語中的「他人」就是我國專利法中所特有的。用「他人」將專利申請人「本人」排除在外,就意味著專利申請人本人的在先專利申請(例如一項實用新型申請)只要尚未被公開,就不影響其就該申請的內容繼續提出其它專利申請(例如一項發明專利申請)。
基於專利法中的這一特殊規定,在我國不少申請人出於實際利益考慮往往就同一項發明創造既申請了實用新型也申請了發明專利。為了防止「重復授權」,在審查指南中也作了相應規定——如果申請人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已經被授予了專利權,隨後其發明專利申請要想獲得專利權,申請人必須放棄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目前,業界對於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次專利權」,即一項專利不能二次授權。按照這種觀點,即使申請人就同一項發明創造提出了實用新型和發明兩項專利申請,他也只能有一次授權機會——其實用新型一旦被授予了專利權,其發明專利申請就不可能再獲得專利權;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是指不允許「兩項權利並存」,即這兩項專利申請可以先後被授予專利權,但是不允許兩項專利權同時存在。
前一種觀點的提出,主要是考慮到「二次授權」有可能導致「專利保護期不合理的延長」,但這種觀點缺少相關的法律依據;後一種觀點目前被專利申請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所普遍接受,其法律依據就是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新穎性」所作的規定——「他人」的引入就是為現行的操作方式所開的綠燈。
上述矛盾的最終解決恐怕還有待於專利法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改。

(二)創造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於「創造性」作了如下規定: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什麼是「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什麼是「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它們兩者有何關系?與國外所稱的「非顯而易見性」又有什麼關系?在操作過程中這始終是一些困擾大家的難題。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對「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作了如下的解釋: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由此可見,我國專利法中所稱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應當等同於國外專利法中的「非顯而易見性」,只不過用詞不同而已。所以,在判斷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時候,其判斷標准完全可以借鑒國外「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標准。
為了便於「創造性」的判斷,各國都制定了一整套的審查原則和判斷標准。值得一提的是,歐洲專利局於90年代末引入了一種「問題——方案」的判斷方法。這種判斷方法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該方法業已被我國專利局所接受,並被寫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指南中,即簡稱的「三步法」。
「問題——方案判斷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 從現有技術中選擇一篇最接近的對比文件,該對比文件應當與該發明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與之有相同或相似的發明目的,即解決的「問題」是相同的,並且包含了該發明最多的技術特徵。
2. 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對比文件進行比較,找出其區別技術特徵。再對這些區別技術特徵進行分析,看它們分別帶來了哪些技術效果,即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
3. 從這些「問題」出發,以現有技術中的其它對比文件為依據,對該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進行判斷。這時,著重要考慮現有技術是否分別給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相同「技術方案」,通過「問題」與「方案」之間的關聯性,判斷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否很容易想到用現有技術中的「方案」來解決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即判斷將這些對比文件組合在一起是否「顯而易見」。
下面結合一個實例,對「問題——方案判斷法」作進一步解釋性。
案例
一項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阻止離子射線對一集成電路的影響,其技術方案是將一集成電路密封在環氧樹脂中,為了增加環氧樹脂的防輻射能力,在環氧樹脂中又添加了氧化鉛的粉末。
其權利要求1為:
「1. 將一集成電路密封在環氧樹脂之中,其特徵在於:所述的樹脂中含有氧化鉛的粉末,所述密封層的厚度大於2毫米。」
現有技術中存在二份相關的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A:為了改善集成電路熱量的向外傳導,在密封集成電路的環氧樹脂中使用了鋁粉或任何其他具有良好導熱性能的惰性的粉末,所述的密封層的厚度小於2毫米。
對比文件B:使用一個鉛盒對含有集成電路的電路板進行屏蔽,以防離子射線的影響,所述的鉛盒也可以用含有氧化鉛的塗層代替。
首先,按照「問題——方案判斷法」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評判:
(1) 乍看起來,對比文件A可能更接近該發明,因為它的整體結構與該發明相近似。但是該對比文件A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該發明並不相同——前者要解決的問題是改善集成電路熱量向外傳導的問題,而後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集成電路的防離子輻射問題。所以,從「問題」出發,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應當選擇B而不是A。對比文件B不僅涉及到對集成電路進行屏蔽、防止離子輻射的問題,而且公開了該發明的重要技術特徵——以氧化鉛為屏蔽劑。
(2)將該發明與對比文件B相比不難看出,雖然它們解決的「問題」是相同的,但它們卻採用了不同的技術方案。對比文件B是將集成電路放入一個帶有氧化鉛粉末塗層的盒子中,而該發明則是將氧化鉛粉末摻入環氧樹脂中,用環氧樹脂密封層代替盒子,這是該發明與對比文件B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
(3) 以對比文件A和B為依據對權利要求1的「非顯而易見性」進行判斷。當一集成電路受到離子射線時,如何防止粒子射線對該集成電路的影響是該發明第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該「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很容易檢索到對比文件B。採用對比文件B的技術方案,雖然可以解決「防輻射」的問題,但是採用鉛盒來密封集成電路,「體積過大」將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新「問題」。這樣,「密封體積過大」就成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需要解決第二個「問題」。從該「問題」出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將會檢索到對比文件A。在對比文件A中公開了一種用環氧樹脂對集成電路進行密封的方式,採用「環氧樹脂密封」顯然可以縮小體積,由此解決對比文件B中所面臨的第二個「問題」。
由於對比文件B可以解決「防輻射」的問題,而對比文件A又可以解決對比文件B中「密封體積過大」的問題,所以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將它們兩者結合在一起應當是顯而易見的。而兩者相結合之後的技術方案正是該發明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所以該發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三)實用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對「實用性」所作的定義是: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我國對「實用性」的定義也與眾不同。以「專利合作條約(PCT)」為例,與國外多數國家一樣,在該條約中「實用性」被定義為「工業實用性」,「要求保護的發明若據其性質可以在任何一種工業中製造或者使用(從技術意義上來說),則認為其具有工業實用性」。(見《PCT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指南》第十四章14.01節)
相比之下,我國專利法對「實用性」的定義,除了強調在工業中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之外,還要求「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什麼是「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實踐中不少人將其與「技術進步」混同在一起,而且對「技術進步」作了狹義的理解。
例如,有人曾對一項「手動插秧機」的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現有技術中已經有機械式插秧機了,與機械式插秧機相比,手動插秧機屬於技術上的退步,由於其未產生積極效果,所以不具有「實用性」。
這顯然是對「積極效果」的一種誤解。就工作效率而言,手動插秧機可能不及機械式插秧機,但是「寸有所長、尺有所短」,在缺少外界能源的情況下手動插秧機卻具有它獨特的優勢。這種優勢也是一種「積極效果」。
還有人根據一項專利實施後所存在的缺點或帶來了一些不利後果,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其理由也是這些缺點導致該專利不具有「積極效果」,所以不具有「實用性」。這也是對「實用性」的一種誤解。任何一種發明創造,有其利必有其弊,「求全責備」是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一種錯誤解讀。
為了消除誤解,在審查指南中又對「積極效果」作了如下解釋:
「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產生預期的積極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實用性。」
這實際上是對「產生積極效果」的一種淡化。在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實用性」時,主要看其是否「可以在任何一種工業中製造或者使用」,這是國際上普遍被採用的標准。

(四)關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專利法中引入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是一個假想的人。專利法中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作為「創造性」的判斷主體。除此之外,在其它若干問題的判斷中也要用到此概念。例如:在判斷專利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以及判斷專利等同侵權時也都要用到它。所以,我們應當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有正確的理解。
2001年之前,在中國專利局的《審查指南》中對這一概念的解釋存在偏差,並由此產生了一些誤導作用。雖然在2001年的《審查指南》中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解釋進行了糾正,但目前在專利界,包括在專利局的審查員中,仍有不少人對此持有錯誤的理解,故有必要對此概念予以強調和澄清。
在中國專利局1993年修訂的《審查指南》中,曾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定義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與審查員不同,他是一種假想的人。他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現有技術,具有該技術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所具有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他的知識隨著時間的不同而不同」。
在上述規定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被定義為「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現有技術」的人,用當時審查員中流行的話來說就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申請日之前的所有現有技術「無所不知、無所不曉」。
九十年代末曾經有一件名稱為「汽缸串聯四沖程往復式活塞內燃機」的發明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涉及一種新式內燃機——將傳統的並聯式汽缸改為串聯式汽缸。其說明書對技術方案的說明極其簡單,僅僅說明了該內燃機採用的是一種串聯式汽缸以及採用串聯式汽缸後所帶來的優點,而對這種內燃機其餘部分與傳統式並聯汽缸內燃機的差別未作任何說明。其附圖也僅為一幅極簡單的示意圖。在該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審過程中,實質審查員以「公開不充分」為由駁回了該申請,認為汽缸串聯這一新的汽缸排列方式必然給這種內燃機的其他部分帶來一些不同於傳統汽缸並聯內燃機的結構變化,例如發動機的配汽設計等,申請人應在說明書中對這些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說明。收到駁回決定後,申請人即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審查後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了原駁回決定。
申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提供了一篇新檢索出來的專利文獻,用以證明技術人員可以採用該現有技術來解決該機配汽系統的設計問題,故不存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所認定的「公開不充分」的內容已經被記載在其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中,故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使用該技術來實現本發明,不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據此,人民法院撤銷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
問題的關鍵在於:申請人在後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是一份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該文獻所記載的內容究竟是否屬於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的?或者說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是否可以用來作為「充分公開」的依據?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上述《審查指南》對「技術人員」所作的定義,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申請日之前所有的現有技術。該案中雖然申請人未將相關的配汽問題在說明書中寫清楚,但由於解決配汽問題的方案在現有技術中已經被公開了,就應當屬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的內容。既然知曉,就不必公開。所以該發明不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這也許正是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基本依據。
如果上述結果被認可,那麼任何一項專利申請,其說明書中只需寫入那些現有技術中沒記載的技術內容,或者說在描述一項發明創造時,凡被申請日之前公開的現有技術包含的內容都可以不寫入專利說明書中,可以想像,其後果將是何等荒唐。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
對此,審查指南所作的解釋是: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對於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
顯然,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解釋成「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現有技術」的人,並以其作為判斷說明書「充分公開」的主體是錯誤的。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修訂的審查指南中,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重新進行了定義和解釋: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按照這種解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再是對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人了。它所知曉的僅限於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至於現有技術中的其它知識,包括專利文獻所記載的內容,它只是具有「能夠獲知」的能力。在一項專利說明書中,如果其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中的某些技術內容相關,申請人應當把該相關的技術內容寫入說明書中。即使不詳盡的寫入,至少也應當寫明該技術的出處,以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獲知」該技術內容。
審查指南的上述修改,字數不多,不太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然而「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如果我們對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不予糾正,勢必會影響對一些重要問題的判斷。

2、國家最新專利產品專利申請號90211203.1

首先已經不新,從專利申請號前兩位可以看出是1990年的申請。

其次,只有專利權有效,才能稱為專利產品。實用新型只有十年有效,早就過了有效期。另外該專利由於沒有繳納年費,已經提前無權。若無其他有效專利在身,其產品不能稱為專利產品。

 多用駕駛眼鏡片 無權-未繳年費

申請號:90211203.1 申請日:1990-03-03

摘要:本實用新型多用駕駛眼鏡片屬於一種護目眼鏡片,它由普通眼鏡片、金屬陶瓷膜、氟化鎂增透膜構成。本實用新型不僅能衰減刺目光、縮短視覺瞬盲期,而且能濾除紫外光和大部分藍紫光,因此本實用新型對駕駛人員(機動與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是一種理想的護目鏡,對長期在室外作業的人員也是一種有效的作業防護眼鏡。 申請人: 國防科技大學 地址: 430003湖南省長沙市北區 發明(設計)人: 彭傳才 金昭廷 高顯烈 黃廣連 韋章慶 主分類號: G02C7/02 分類號: G02C7/02 G02B1/10                                                  

法律狀態

1993-09-22 1991-06-12 授權1990-10-03 公開註:本法律狀態信息僅供參考,即時准確的法律狀態信息須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

其他信息

主權項 1、多用駕駛眼鏡片屬於一種護目眼鏡片,其特徵是它包括:  a.眼鏡片;  b.從底層到表面層呈富氧化硅(SiO)相到富硅化鉻(Cr?Si)相逐漸過渡的鉻-氧化硅(Cr-SiO)金屬陶瓷膜,其厚度為30-40nm,  c.氟化鎂(Mg F2)增透膜其厚度為45-55nm。公開號 2063239公開日 1990-10-03專利代理機構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專利辦公室 代理人 文偉能

3、專利號200610043358查詢

去專利局網站重新,在查詢系統輸入專利號就可以了

4、發明專利主權寫 並提供了厚度的可選范圍 從權寫 根據權利要求1 所述厚度范圍為10-15mm 這樣有什麼問題

從權撰寫要求是,首先重述所引用的權項主題,其格式舉例:「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徵為,所述厚度范圍為
10-15mm
」,還有不明白可以私聊我

5、什麼叫專利

您好。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基本解釋:[patent] 一項發明創造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
詳細解釋:(在中國古代的解釋是1、2、3)
1.專謀私利。《左傳·哀公十六年》:「若將專利以傾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史記·周本紀》:「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
2.壟斷某種生產或流通以掠取厚利。漢桓寬《論·復古》:「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天下之專利也。」《明史·張四維傳》:「御史郜永春視鹽河東,言鹽法之壞,由勢要橫行,大商專利。」
3.專一而敏銳。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人生幼小,精神專利,長成之後,思慮散逸,固須早教,勿失機也。」
4.專利權、專利財產權。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

6、關於專利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直接影響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和未來權利的穩定性,甚至影響一件專利申請能否得到授權。所謂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高,是指該申請文件不但能夠達到申請專利的基本目的,即,使專利作為有效打擊競爭對手和防護自己的武器以及達到增強市場競爭的實力等商業目的,甚至能夠在自己的專利與在先專利沖突時有足夠的迴旋餘地或獲得保護范圍擴大的權利(主要看在先專利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先專利存在缺陷,則本申請文件可能產生撰寫增益),還能夠有效阻止在後專利的成立或阻止在後專利所支持的產品或技術與自己進行市場搶奪。盡管申請人希望得到高質量的申請文件,但在代理實踐中經常發現由於撰寫者的技術經驗或法律經驗等的不足而導致申請文件存在缺陷,這些缺陷通常會影響申請人獲得權利、權利實施或商業目的的實現。

當一個技術方案不能通過申請文件的撰寫獲得應有的具有適合范圍的專利權利時,則稱該申請文件存在撰寫損失。撰寫損失可能體現在代理人方面,包括質量相同時較高的撰寫成本;更多的撰寫損失則體現在申請人方面,包括申請文件存在的各種缺陷導致不能達到申請專利的基本目的。由於缺少法律經驗和技術經驗支持的申請文件會產生巨大的撰寫損失,因此,通常需要請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專利代理以減少這種損失。從本質上說,申請文件撰寫損失的產生主要是所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沒有遵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或審查指南的規定。事實上,申請文件撰寫損失是由多方面導致的,一個重要的方面來自代理人和申請人的方案交流,即技術交流和法律交流的質量。

目前我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不高,與代理人和申請人的溝通不暢有直接關系。

從代理人角度看,首先是代理人缺乏溝通技巧或經驗導致申請人不能完全領會代理人的意圖或理解不到位,使得申請人不能有效地配合代理人提供技術交底資料,由於得到的撰寫素材通常不充分,代理人不得不繼續花費大量時間進行溝通或檢索,從而導致撰寫成本上升和時間的延誤。其次是代理人技術經驗的缺欠導致不能有效地引導申請人提供技術交底資料。通常,技術經驗欠缺的代理人一方面很難贏得申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也無法從法律要求出發與申請人進行技術問題的深入討論,依據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提供的技術資料所撰寫的申請文件通常只能滿足專利撰寫的形式要求,難以撰寫出有效且保護范圍較寬的申請文件,此時的撰寫損失表現在撰寫成本的提高或撰寫質量的下降,影響申請人獲得理應獲得的較佳保護范圍的權利。例如,所撰寫的權利要求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使權利要求中的概括不成立。第三是代理人法律經驗的缺乏使申請人不能完全領會法律的相關規定,造成理解失誤。

從申請人角度看,最主要的問題是有些申請人不能為代理人提供有效且充足的撰寫資料。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通常有下述幾種:(1)發明人沒有時間處理專利資料,造成所提供的專利資料與專利撰寫所需的資料不充足。這與我國大多數人對專利認識的缺乏,例如不重視專利或不了解專利對企業及個人的作用,重技術成果的獲得而輕權利的獲得等有直接的關系。(2)發明人專利知識的缺乏,造成所提供的專利資料與專利撰寫所需的資料不適應。進行有針對性的專利培訓可以解決該問題。(3)發明人與代理人缺少基於專利法的技術問題的討論,使發明人只能就事論事地就發明方案本身提供資料,較難提供發明方案的再創造部分。(4)申請人提供的代理費與所代理技術方案的技術難度、撰寫質量不平衡,導致代理人難以長期以較高的撰寫成本進行申請文件的撰寫。如果將專利代理與產業運作同等看待,合理的撰寫費用可能導致較佳的申請文件撰寫的投入產出比例,有利於申請人專利權利的獲得。

綜上所述,由於代理人與申請人之間的技術方案交流質量直接影響申請文件的撰寫,因此,代理人和申請人雙方應共同努力減少申請文件的撰寫損失,使其趨於零,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的利益。

專利申請書範本

權 利 要 求 書

1.一種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設置在啤酒瓶體外,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瓶貼(2)系含有瓶身區(23)和瓶頸區(21)及其間的過渡區(22),由塑料薄膜整體製成,並緊裹在啤酒瓶體的周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其特徵是在所述瓶身區(23)的下端一體設有底環(24),塑料薄膜的厚度0.04-0.25mm,整體呈無裂縫的環體,且所述瓶頸區(21)的厚度大於瓶身區(23)的厚度,其梯度差在其間的過渡區(22)內逐漸過渡。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瓶貼(2)系採用環形聚氯乙烯薄膜製成,其外側設有印刷層(20)。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瓶貼(2)系採用環形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製成,其外側設有印刷層(20)。
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瓶貼(2)系採用環形聚氯乙烯薄膜製成,其內側設有印刷層(20)。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瓶貼(2)系採用環形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製成,其內側設有印刷層(20)。

說 明 書

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啤酒瓶的瓶貼。
長期以來,啤酒瓶及其瓶貼的結構乃至形狀一直採用傳統的方式,一成不變,即在長方形或其它形狀的紙上印刷有商標、商品名、凈含量、廠名、廠址、容量、配料表、酒精度等內容,分別粘貼在瓶體的反面或正面。因此存在著瓶貼粘貼不甚平整,易破損,易撕脫,易長霉等缺陷而影響美觀,不適用於冷藏櫃存放,以及在防偽性、防止啤酒氧化等方面的不足。
尤其是由於啤酒瓶的瓶體壁時常要承受一定的壓力,當氣溫高至35℃左右時,酒液中所含有5g/l的二氧化碳氣體的膨脹,使其瓶壁要承受大於或等於0.80Mpa的高壓。此時,若不慎翻倒瓶體等,即會引起啤酒瓶體的炸裂。輕則皮開肉綻,重則五官創傷、傷筋殘疾。諸如此類的報導雖然常見於報刊或雜志上,也長期來廣為啤酒生產廠商和啤酒瓶體的生產廠家及社會各界所關注。但是,由於啤酒瓶的體積較大,生產數量較多,現階段較為有效的方法是製造高質量的B型啤酒瓶,經常檢測瓶體的質量,更換新瓶等。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廠商的生產成本。
另外,有人根據熱收縮膜遇熱收縮的原理,申請了名為「一種瓶狀容器塑料薄膜封口裝置」(專利號87206475)的實用新型專利。它主要是由專用設備完成將薄膜自動剪切成圓形,壓制在鮮奶瓶等的瓶口上,然後用熱風吹到帽狀薄膜邊緣,此其遇熱收縮,緊包在瓶口上,滿足了瓶裝食品的衛生要求,成本較低,提高生產效率,節省封口時間;但因僅包於瓶口,不能在其上印製標簽,更不具有防止瓶體爆破等性能。
本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是克服現有瓶貼的不足,提供一種結構合理,既能明顯改善產品的包裝性能,又能有效地阻止瓶體爆破傷人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個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能有效地防止啤酒氧化,並利於提高產品的防偽性能的包裹式防爆啤酒瓶瓶貼。
本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實現的:所述的瓶貼系含有瓶身區和瓶頸區及其間的過渡區,由塑料薄膜整體製成,並緊裹在啤酒瓶體的周圍。其中,所述的塑料薄膜可以吹塑或薄膜對接等方法製成圓筒狀,或與瓶體相應的形狀,置於瓶體外,收縮後整體將啤酒瓶的瓶身、瓶頸及其圓台狀瓶體緊緊地包裹。由於本實用新型所述的塑料薄膜選用熱縮性的薄膜材料,故包裹於瓶體後,其塑料薄膜仍具有一定的收縮張力,使其始終平整而無間隙地張緊、包裹在瓶體上。換言之,所述整體成形後的瓶貼,若去除瓶體後,其實際的內尺寸略小於瓶體的外尺寸。
在所述瓶身區的下端一體設有底環,塑料薄膜的厚度0.04-0.25mm,整體呈無裂縫的環體,且所述瓶頸區的厚度大於瓶身區的厚度,其梯度差在其間的過渡區內逐漸過渡。以進一步提高瓶貼與瓶體的結合牢固度,並使外觀更整潔、光滑、美觀。
所述的瓶貼可採用環形的聚氯乙烯薄膜製成,其外側設有印刷層。所述的印刷層可在環形聚氯乙烯薄膜的兩側面上分別印製有長方形或其它形狀的印刷塊;也可在塑料薄膜上的整體或大部分表面印刷一層底色,再在其上印刷有相應的文字或圖形等。所述的瓶貼也可採用環形的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製成,其外側設有印刷層。
此外,所述的瓶貼也可採用環形聚氯乙烯薄膜製成,其內側設有印刷層。或者,所述的瓶貼也可採用環形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製成,其內側設有印刷層。換言之,印刷層也可印刷在透明塑料薄膜的內側。
因此,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點:
1.能經濟、方便地提高啤酒瓶體的防爆性能,有效地阻止啤酒瓶體爆破對人體傷害的慘劇發生,從而有利於提高啤酒廠的經濟效益和企業形象。
2.整體包裹式的塑膜結構,有效地避免瓶貼不甚平整、易撕脫、易損傷、易長霉、不適用於冷藏櫃存放等現象的發生,使之啤酒瓶體的包裝更為整潔、光亮、美觀,提高產品包裝的擋次。
3.整體緊裹的塑料防爆瓶貼還能有效地阻止紫外線等的進入,阻止酒液中日光臭的形成,防止啤酒氧化,保持啤酒飲用的適口性及新鮮度,從而提高啤酒的質量,延長啤酒的保存期。
4.在環形的聚氯乙烯薄膜或者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上易於印製出精美大方,富有產品內涵特色的圖像、商標等,利於提高防偽性能等。
附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帶局部剖面的產品狀態示意圖;
附圖2是附圖1的A-A剖面圖;
附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去除瓶體後的結構示意圖。
下面通過實施例,並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結構作進一步地描述。
實施例:瓶貼2選用厚度為0.06mm的環形聚氯乙烯薄膜或者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可按現有的技術,連續地在其外表面上精美地印製出所需的啤酒瓶的標簽和激光防偽標記等印刷層20;然後按所需的長度截斷,由專用設備將其套置於啤酒瓶體1外。此時,環形塑膜的內徑約大於瓶體最大外徑1mm,其底部長於瓶底約5-10mm,其上端部接近於瓶蓋3 (或留有一小段距離);再由傳輸帶送至熱收縮室,適度的熱風或水蒸氣均勻地作用於瓶貼2上,使其依瓶體的外形,貼體地收縮製成所述的瓶頸區21、過渡區22和瓶身區23及包置在瓶底的底環24,即完成包裝。這樣,不但使產品更為亮麗,提高了產品的擋次,而且在產品的後續貯藏、搬運、銷售及飲用等各個環節中,本實用新型所述的瓶體2依靠其塑膜的彈性,始終包裹在啤酒瓶體1的周圍,其持續的彈性張力等特性,使本實用新型有效地達到了前述發明目的。

7、成都厚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怎麼樣?

成都厚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是2017-03-20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冊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專注冊地址屬位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天府三街69號1棟13層1305號。

成都厚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100MA6CLY1025,企業法人李坤,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成都厚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的經營范圍是:專利代理服務(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審批),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版權代理服務、商標代理服務;科技中介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商務咨詢(不含投資咨詢);網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計算機技術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成都厚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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