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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6-08 02:35:03

1、湖北省專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專利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注重質量、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工作體系,加大專利經費投入,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創新形成專利,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化、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對涉及重點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重大發明創造和運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資助、專利獎勵、專利運用和產業化引導、專利保護和服務、專利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專利管理;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專利成果的研究開發目標及驗收標准進行約定。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制定專利發展戰略,加強科技研發和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運用,開展專利布局、專利儲備、專利導航、專利預警,推動專利集成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所、融資、信息、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專利創造和運用能力。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利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專利形成、實施等相關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利激勵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共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的共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之後,未自行實施也未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以協議的方式予以實施,並按照協議享有相應權益。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受讓或者優先獲得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可以將專利的創造與運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技術職稱和各類人才計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獎的,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技術職稱。

2、知識產權法所有部門法律是哪些?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行政法規::::

::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
:: 專利代理條例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 出版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部門規章::::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管理辦法
::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解說《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
:: 信息產業部關於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經營者應具備條件法律適用解...
:: 《專利申請號標准》(ZC 0006-2003)
::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

::::地方法規::::

:: 《「湖北省著名商標」標志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頒布
:: 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 陝西省專利保護條例
:: 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 甘肅省專利保護條例
:: 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 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 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 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
:: 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
:: 關於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和執行等問題的復函

::::國際公約::::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
:: 專利合作條約
::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3、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細則

專利法第7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人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 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 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 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 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 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 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 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 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 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 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 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 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 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 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 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 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 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 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 ,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 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 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 ,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 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 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 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 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 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 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 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 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以上都是對專利的保護的詳細規定。

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刪去《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二、《湖北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第五條修改為:「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信息服務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三、刪去《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四、刪去《湖北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中的「公路規費繳、免憑證和標志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省征稽機構負責頒發和管理」一句。五、《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改為該條第二款,並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評定農民會計技術職稱。」六、《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2、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各部門向社會公開發表本系統的統計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七、《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2、刪去第二十四條。
3、刪去第二十七條。八、《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報社、出版社、雜志社可經營本單位出版物的批發、零售業務,集體單位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應經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九、《湖北省旅遊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2、刪去第十八條。
3、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三星級旅遊飯店(賓館)由擬設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和審批,」修改為:「三星級旅遊飯店(賓館)的評定和審批,按國家規定辦理。」
4、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設立專門從事旅遊企業管理業務的管理公司,應到擬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十、《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
2、刪去第五條。十一、《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上述決定通過後,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修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逐項提出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27849--011213cjk

5、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發明創造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專利保護工作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專利管理機關、仲裁委員會、其他機關和單位及當事人的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與專利保護范圍有關的技術鑒定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專利產品應按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給予扶持。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六條 鼓勵將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研究開發成果和外觀設計及時依法申請專利。
重大項目在申請專利之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應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並不得私自進行技術轉讓。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及時依法兌現獎金和報酬。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
(一)重大科研立項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
(二)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進出口貿易;
(三)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四)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五)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專利資產的評估應由省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具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報省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立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種形式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或個人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須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立項。第十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以其專利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股份制企業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授予股份作為職務發明的報酬。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其職工因退職、退休、調動工作等情況離開本單位之前,應及時將該職工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進行清理。對於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評可方,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或專利號,並可以在產品上或該產品的包裝上綴附由省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審查、監制的專利防偽標識。
標記為專利產品的,應當具備該專利產品的有關專利證明。第十三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必須向傳播單位出具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和專利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利有效性證明。專利實施被許可方還必須提供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傳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導致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提供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出口、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

6、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科學技術、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科學技術含量高的專利項目給予扶持,對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零五,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採取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方式。
專利權人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獎勵、報酬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成果及時依法向國內外申請專利。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
任何人不得將依法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的名義申請專利,但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第八條 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圖書、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必須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有關媒體傳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驗證明文件。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印製專利標記,或者提供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檢索報告:
(一)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涉及專利的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三)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合資、合作企業;
(四)涉及專利的國內技術貿易;
(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的。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其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國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和個人參照前款規定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代理權。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可以減緩的收費項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監督檢查。

7、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我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是不同的,我們分別來看一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准,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徵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並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這里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徵含糊時的參考。(二)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准。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以適應於工業應用的產品為前提,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是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是色彩、圖案、形狀的結合,並且這種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應富有美感。因此,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的標准有很大的主觀性。產品的圖片或照片本身並不能完全反映產品本身,人的視覺反映與產品的客觀表現是存在差異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還原效果也不能盡善盡美,何況形狀是由點、線、面組成的整體,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們對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外觀設計的認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們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擴及到相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8、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科學技術、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科學技術含量高的專利項目給予扶持,對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第五條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百元。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零五,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採取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方式。專利權人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獎勵、報酬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條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成果及時依法向國內外申請專利。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任何人不得將依法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的名義申請專利,但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第八條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圖書、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必須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有關媒體傳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驗證明文件。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印製專利標記,或者提供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檢索報告:(一)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二)涉及專利的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三)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合資、合作企業;(四)涉及專利的國內技術貿易;(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的。第十一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其專利資產作價的;(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國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實施的;(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非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和個人參照前款規定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第十二條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代理權。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可以減緩的收費項目在醒目位置公布。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和處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仲裁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一)專利侵權糾紛;(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專利合同糾紛;(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七)其他專利糾紛。第十四條請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三)無仲裁協議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四)屬於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范圍。請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應當遞交請求書。第十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請求書後,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糾紛立案後,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請求人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十六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並以此申請中止審理的,應當向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的副本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受理證明。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中止審理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中止審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七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第十八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檢測和鑒定。第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二十條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一)製造或者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二十一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受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舉報或者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決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第二十二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三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二)查閱、復制、登記保存與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合同、標記、賬冊和其他物品等原始憑證;(三)勘驗、檢查與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現場。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明顯轉移、隱匿、銷毀涉案財產等情況,導致案件難以查處或者難以執行時,可以封存或者暫扣與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經審查,事實證明當事人沒有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賠償因封存或者暫扣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損失。第二十四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調查取證時,對應當保密的證據負有保密義務。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第二十五條凡侵佔專利申請權的,侵權人應當予以歸還,並協助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由侵權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將職務發明創造作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明知對方是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而為其印製專利標記,或者提供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由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全部利潤確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許可使用費的一至三倍確定。第二十九條假冒他人專利的,應當依法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由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因假冒專利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可在下列范圍內確定賠償額:假冒發明專利權的損失賠償額為五千元至三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假冒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損失賠償額為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第三十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第三十一條對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侵權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況以及被侵權、假冒、冒充的專利號等在違法行為影響地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開侵權事實,消除影響,所需費用由侵權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擔。第三十二條對被認定侵犯專利權並經依法處理後,繼續侵犯專利權的,由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並收繳侵權產品和直接用於專利侵權的工具、模具、設備。第三十三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9、湖北省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以下簡稱軍運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軍人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軍運會知識產權,是指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和軍運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享有的與軍運會相關的特殊標志、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等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一)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格言;

(二)世界軍人運動會的名稱、會旗;

(三)軍運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歌、火炬、獎牌、獎杯、紀念品、推廣曲、口號、宣傳語及其有關的設計方案;

(四)軍運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志、申辦口號;

(五)執委會申請登記的域名、特殊標志等;

(六)執委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策劃的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計算機軟體和創作的其他形式的作品、宣傳品等;

(七)《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章程》和《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承辦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軍運會知識產權。

前款所稱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及其縮寫。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軍運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是指除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和執委會之外的對軍運會知識產權客體享有權利的主體。第五條 軍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和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世界軍人運動尊嚴、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軍運會知識產權。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軍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軍運會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軍運會特殊標志、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保護工作,依法查處軍運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海關、公安、城市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七條 執委會應當加強軍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統籌規劃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省、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軍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軍運會標志及其他軍運會知識產權成果。第八條 軍運會知識產權由執委會通過特殊標志登記、商標注冊、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域名注冊等方式依法獲得保護。第九條 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應當取得軍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使用第三條第(一)、(二)項知識產權的,應當經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許可;使用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知識產權的,應當經執委會許可。

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一)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等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等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等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的貨物、物品;

(五)製造、銷售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軍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的其他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吉祥物等相近似文字、圖案的,視同為商業目的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軍運會知識產權的嚴肅性、完整性和規范性,依法正確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不得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軍運會知識產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或者執委會的名義發布廣告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軍運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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