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專利訴訟
(一) 等同原則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進行比較,從字面上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同的技術特徵。
(二) 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或字面侵權原則。
(三)技術特徵完整對待原則 即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
(四) 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 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而言,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
五) 專利權有效原則 即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一項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1)行為人所實施的專利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專利,而不是由外國專利局授予的權利。(2)行為人所實施的專利仍然受法律保護。(3)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對象,只是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但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該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前,不發生專利侵權問題。
(六) 多餘指定原則 即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
(七) 禁止反悔原則 即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發明創造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放棄,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另外,關於損害結果,在專利侵權中不要求必須有實際損失為前提。因為權利人遭受的損失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損失,又包括間接的損失。前者表現為受到的直接經濟上損失和精神權利遭到損害,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去出的直接費用。後者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通常所說的可得利益。
2、專利被侵權該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
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過程中,有哪些知識產權問題
Q1:產品研發過程中,需要多次修改,最終才能製造出樣機,即使有了樣機,也可能會做出改進,那麼,在哪個環節申請是最合適呢?
事實上因為產品的開發周期非常長,醫療器械行業普遍存在這樣的問題。不知道你們的產品在設計開發還沒有定型的時候,是否涉及到要給外部相關的機構來看,如果沒有的話,那我建議等設計定型之後一定要申請專利。不過前期的話,因為方案在不斷修改,要跟研發經常溝通。
最初要評估方案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果核心部分是不會修改的,那麼你就對不會修改的那個部分的技術特徵進行申請。
對於要修改技術特徵的專利期限的延長這一問題,就要對這些需要修改的技術進行綜合評估,評估什麼時候申請專利比較合適。評估的時候最開始要考慮抵觸申請的應用,就是說自己的在後申請不會因為自己在前申請的公開而導致在前申請作為一個前案來回駁在後申請的創造性。這塊的話,我覺得更多的是需要在實際工作中了解研發的進度,然後進行一些技術點切割和合理安排申請時機。
Q2:他人的產品已經在市場上銷售了(公開技術),這樣申請的專利是否白費呢?
我想我對這點不是非常明白,是他人申請的,還是說你去針對別人的產品去申請的專利?我根據自己猜測,可能是這位同行是說別人的產品在賣了,我們去針對競爭對手的產品申請專利是吧?
如果是這個意思的話,我的看法是這涉及到侵權過程中的證據收集。比如說,你去拿你申請的專利去控告人家說你侵權,這個涉及到對方要在先使用,或者使用公開來舉證,這個問題的話,往深里談,可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但是這個惡意訴訟是否成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他能夠提出他在先使用或者公開使用的證據,那麼你申請的專利確實是白費了,無可厚非,但是如果他舉不出來的話,這個要根據法院的一個具體裁量。
Q3:關於怎麼延長專利的保護周期,能否舉例具體講解?
首先要分析自己的產品或者技術方案有多少個可專利點,並檢索判斷單獨申請各個可專利點的授權可能性,對於授權可能性非常高的單個技術點,就可以先去申請專利,同時一個產品必定有很多技術點,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去申請這些可專利性非常強的技術點。
舉個例子,一個產品有10個可以授權的技術點,那這10個技術點並不需要同時去申請,而是今天可以丟一個出去,明年再丟一個出去。如果每一個技術點都能保護到產品的話,那麼專利的保護期限實際上是以最後一個丟出去的專利再加20年來算的(如果是申請發明專利)。這就是延長專利保護周期的一種類型。
另外一種可以參照葯品的方法,我可以首先給一個范圍比較大的,比如說一個葯品的化學通式出去,然後利用專利申請把這個最大的范圍圈起來,後面可以逐步細化,比如說我在隔年或者在什麼時候選擇時機選擇某一個組合物的具體種類,參照我剛才說的第一種情況一樣,再去申請一些專利出來,形成一個專利網路。
Q4:我所在企業醫療產品專利挖掘深度不夠,外觀設計較多,實用新型也都是以整機進行申請,如何挖掘有質量的專利呢?
關於有質量的專利,首先從我的角度,專利法實施細則二十條第一款來講的話,我覺得保護的范圍不清楚,就是說你闡述的范圍不是非常的清楚,因為有質量的專利,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從我的角色來講的話,以結合為導向,有質量的專利就是能夠創造價值的專利,不管它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
我看到科曼的一個聲明,大家可能有關注到邁瑞跟科曼最近兩年來的知識產權糾紛,邁瑞拿了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去起訴科曼,所以我個人認為專利的類型不是影響到專利申請質量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怎麼樣能夠創造價值。
從專利挖掘的角度講的話,因為專利起的一個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制衡對手,如果專利挖掘的時候能更多的參考和研究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技術,對你家產品和競爭對手的產品的共性,進行專利申請,在前期布局專利的時候,我建議更多的是考慮這方面的一個因素。
Q5:您能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我國的醫療器械企業該如何更好發展,實現與歐美公司的深入競爭嗎?
我覺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醫療器械的分類方法有很多種,並且從目前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我國在中高端的醫療器械這一塊技術是明顯落後於歐美公司的,當然在屬於高端醫療器械領域的植入醫療器械這一塊,特別是血管支架這一塊,確實已經實現了國產完全替代進口產品,因為它的市場佔有率已經高達90%以上。
所以我覺得這個主要是看你所在的企業目前的技術儲備以及具體所在細分的市場。如果你的企業在一個中低端的市場,從公司經營的角度來講要明確自己的品定位,以及我的市場定位。
對於中低端的產品的話,最好跟歐美公司的產品銷售、主要市場避開,比如說我可以採用農村包圍城市的政策,歐美公司的主要產品有可能就在歐美主要的主流消費市場裡面,但是對於中低端產品的話,我們可以去一些東南亞國家,或者是說其他一些經濟欠發達,但是人口又比較多的地方,比如說印度,或者是其他更多的地方。
假如說你所在的公司是一個位於高端醫療器械領域的公司,比如說現在的高端診療設備,聯影,高端診療設備在中國目前還處於一個起步的階段。
起步型的企業怎麼樣去跟歐美公司競爭?我個人認為還是參考剛才中低端產品的一個發展路徑,假如你所在的企業確實是在技術上屬於國內領先,那怎麼樣實現跟歐美公司的深入競爭的呢?
第一個,我們可以從知識產權申請角度,我可以布局一系列包抄型的專利,擴大利用專利去制衡競爭對手的一個機會。第二個,我可以從公司的市場策略上面形成一些競爭,比如說,有些歐美公司在中國銷售的話,它需要一個本土的銷售渠道的建立,那麼對於這類型的公司的話,可以跟他們形成一個戰略性的同盟來應對其他的競爭對手。
4、專利訴訟中,「權利在先」原則的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之二
2、:《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5、我已經申請到專利申請號了,發現別人生產我的產品,能不能告他侵權的?
目前沒發告抄他侵權,因襲為你的專利尚未授權。但是你可以給他發律師函,讓他停止生產或銷售,待你的專利授權後,如果他還在生產或銷售,這時你就可以告他侵權並要求賠償。備註:在你要告他之前你需要確定:1、他的產品是否侵犯你的專利權,技術特徵是否全面落入你的權利要求 2、你的專利權利是否穩定,對方可不可能無效掉你的專利。3、如果收集對方的侵權證據,直接關繫到後期的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