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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現有技術抗辯

發布時間: 2022-06-06 07:56:12

1、有關專利侵權抗辯問題

AD兩項屬於現有技術抗辯,所以肯定可以的。而在現有技術中不包括抵觸申請,所以B項是不符合要求的,而C中的兩份專利都沒有單獨記載L、M、N這三個技術特徵,在現有技術抗辯時,不能將兩份文件結合起來考慮。
可參考專利法62條和侵犯專利權糾紛解釋第14條。
互相學習,希望對你有用

2、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3、如何確定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和內容

最新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您為您發明的是用新型專利所進行個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您的新型專利的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未經您的許可,任何人或單位不得實施您的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4、專利無效宣告和現有技術抗辯的區別

專利無效宣告(抗辯)和現有技術抗辯都是專利糾紛制度中的被控侵權人對抗內原告訴容求的抗辯制度中的具體方式,除此之外,還有 不侵權抗辯、先用權抗辯等。專利無效宣告和現有技術抗辯的區別是:
無效宣告抗辯需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指明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授權的規定,也就是說涉案專利本來就不應該被授權,因此,我不侵權。無效宣告程序中,不涉及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實施方案等。
現有技術抗辯,是向法院證明,被告人所實施的技術,是從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可以獲得的,因此我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並非涉案專利,因此,我不侵權。需要比較的是,被告人所實施的技術與現有技術實質相同。

5、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

法律分析:1、專利無效宣告2、等同得權的抗辯事由(1)運用禁止後悔原則進行抗辯;(2)自由公知技術抗辯;3、法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情形(1)在先使用權的享有;(2)專利權用盡;(3)臨時過境保護;(4)非生產經營性使用;4、不經許可但應付費的情開5、合法使用權的抗辯(1)以委託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2)以合作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3)以使用許可合同為由進行抗辯(4)以享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6、其他抗辯形式(1)、專利權喪失又恢復時他人的使用權:(2)、對現有被控侵權物的改:(3)、權利沖突抗辯;(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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