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專利管理辦法
1、貴陽市專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加強專利管理,保障專利權人和有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管理、專利實施與許可、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專利行政保護及其他與專利管理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事業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將專利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處理專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專利工作成績突出、有重大發明創造、實施專利取得明顯效益、舉報和查處假冒、冒充專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資金,用於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和有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相關費用的資助和實施扶持,以及專利戰略研究、專利信息資料庫建設的投入和其他專利管理工作。
專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財政專項預算撥款,並逐年增長。專利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工作制度。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
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於本單位專利保護和管理。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第九條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尊重員工非職務發明創造,把員工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其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自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轉讓專利權的,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
對職務發明以專利權入股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該股份中提取不低於20%的收益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獎勵、報酬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一條 對非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授權後,屬發明專利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獎勵,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區、縣(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獎勵。第十二條 專利權可以作價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先通過法定機構按程序進行資產評估;涉及非國有專利資產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評估機構在按規定報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同時,抄報市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第十三條 承擔職務發明創造的員工退休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將有關專利申請的全部技術資料歸還單位。單位應與員工就此作出約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申報人不提交的,不予立項、認定、授獎:
(一)申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省、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
凡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在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以及基礎上完成後,均應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檢索報告可以委託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原則,就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一)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在其他單位學習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合作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委託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專利法律狀態認定:
(一)申報市級科技、經濟計劃的項目中含有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請求專利管理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的;
(四)設立企業、資產重組、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六)商品銷售中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七)舉辦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八)其他應當認定專利法律狀態的。
專利法律認定由市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
2、大連市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管理,保護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含駐軍和中央、省屬單位)設置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實施專利和調處專利糾紛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 大連市專利管理處,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機構。市專利管理處應堅持依法辦事,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專利執法和專利管理工作。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第四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設置專利代理機構,須按規定報市專利管理處審查批准,並接受市專利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面向社會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須有三名以上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的專職人員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並為所代理的專利建立技術檔案。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中國專利局發布的《專利代理暫行規定》,依法接受委託和承辦專利咨詢、專利申請、專利權轉讓和專利許可證貿易談判、簽訂合同等事務。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和承辦專利事務,要依照市財政局、物價局,市專利處共同制定的收費標准收取代理費。第三章 專利申請第八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任務和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各單位要嚴格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刁難或壓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九條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費用,企業單位計人生產成本,事業單位計人事業費。第十條 各單位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並適宜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先申請專利,後安排成果鑒定、技術貿易、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等。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的單位或個人,可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或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並從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將《申請專利請求書》和中國專利局《受理通知書》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送市專利處備案。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於獲得專利權的職務發明創造,應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並從實施效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第四章 專利實施第十三條 經中國專利局正式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國家計劃許可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實施中國專利局受理尚未批準的專利申請技術以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秘密,應在實施協議中明確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處理和技術秘密的實施方法。第十四條 實施他人專利,當事人必須按規定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堅持自願、平等、互利和有償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經濟形式和隸屬關系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或干涉。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轉讓專利所得收入,要按規定納稅和管理使用;企業單位實施他人專利支付的費用,屬於一次性支付的法人企業管理費,按產品產量和利潤比例支付的計入銷售成本。第十六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持合同、專利證書、代理委託書、法人代表委託書等文件,到市專利處簽證認可後,方能生效。第十七條 在大連市轄區內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在外地區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其專利權人住址在大連市的,均應填寫《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表》,於合同生效一個月內將合同副本(一式兩份)報市專利處備案,並由市專利處轉報中國專利局。第十八條 經論證具有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市有關部門可根據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的申請,納入科研或新產品開發計劃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許可方系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在按合同規定提取專利使用費時,須經市專利處和市財政局審核後,方能提取。第五章 技術進出口的專利工作第二十條 凡辦理技術進出口業務涉及專利的;須向市專利處報送有關文件,接受市專利處審查和業務指導。第二十一條 技術引進項目涉及專利的論證、審查和對外洽談,應由市專利處派人參加,並在技術引進項目批准生效後,簽約單位應將合同副本及專利附件的復印件報送專利處備案。
3、山西省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管理工作,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專利管理工作應面向經濟建設,適應科技發展和實施科教興晉戰略的需要,促進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重視專利工作的開展。縣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專利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科技、財政、稅務、工商、國資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專利工作,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實施和應用。第五條 省專利管理機關管理全省的專利工作,行使下列專利行政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的職責:(一)實施專利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全省的專利工作;(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專利工作發展規劃、計劃;(三)管理全省的專利服務機構並進行業務指導;(四)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五)管理本省專利許可證貿易和技術進、出口中的專利工作;(六)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認定有效專利和專利產品;(七)組織推廣實施專利技術。第六條 省專利管理機關對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地、市、縣專利管理機關的專利工作實行業務指導。第七條 專利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專利代理、專利信息服務、專利咨詢、專利許可轉讓中介以及專利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組織。第八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按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從事其他專利服務業務的,應經省專利管理機關審核批准,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未經批准或未辦理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專利服務業務。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和監督辦法。第十條 凡從事專利管理和專利服務的人員均應進行專利業務培訓。專利業務培訓包括專利行政執法、專利管理、專利服務等業務的培訓,專利業務培訓由省專利管理機關負責組織。第十一條 與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研究開發或委託研究開發的合同中,應當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的內容。第十二條 新技術、新產品參加國內外展覽、學術交流等活動,需要在國內外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或在寬限期內申請專利。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應當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進行資產評估。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的,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該單位的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科研立項和產品開發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應當進行專利文獻跟蹤檢索,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成果應當及時申請專利。第十五條 申請列入各級政府或政府參與投資的研究開發項目,其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者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將專利文獻檢索報告作為審批內容。項目完成後,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當申請專利。第十六條 在對外貿易中,有下列涉及專利技術情況之一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口;(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三)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出口;(四)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第十七條 技術進出口單位在向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對項目中涉及專利問題的應當徵求省專利管理機關的意見。未經省專利管理機關簽署意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不予審批。第十八條 在簽定技術進出口合同時,技術引進單位對引進技術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技術出口單位應調查該技術在需方國家和地區專利法律狀況;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應將合同副本和有關材料報省專利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九條 在產品進出口貿易中,出口單位在出口前應對該產品涉及需方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專利法律狀況進行檢索,對具備專利條件的新產品,出口前應向需方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對該產品涉及我國專利的專利法律狀況進行檢索。第二十條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時,涉及專利技術的應當進行專利法律狀況檢索,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利法律狀況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的依據之一。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法律狀況檢索報告由省專利管理機關認定的機構作出。專利資產評估由按照國家規定批准成立的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或綜合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國家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醫葯管理局專利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醫葯行業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專利管理工作,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各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鼓勵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積極性;研究和制定本單位的專利工作策略和實施計劃,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推進科技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服務。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各級醫葯行業主管部門」包括國家醫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醫葯管理局(或總公司、辦公室);本管理辦法所稱的醫葯企事業單位,是指各工廠、公司、各研究院所、學校等醫葯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條 國家醫葯管理局專利管理機關設在局科技教育司內。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已有處室負責專利工作,確定專職人員並指定一名領導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醫葯行業主管部門專利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對本部門、本地區醫葯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和管理,加強有關的咨詢培訓工作,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第七條 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的任務
1、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2、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保護和市場動向,研究本單位的專利發展戰略,在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經營決策中掌握有關的專利法律狀態,注意保護單位專利權與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3、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知識的普及和培訓工作;
4、辦理本單位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本單位擁有的各項專利,並可以接受單位法人代表的委託處理有關專利的糾紛和訴訟事務;
5、參與組織專利的實施和管理有關專利的許可貿易事務;
6、依法辦理本單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的事務;
7、參與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第三章 專利工作者第八條 各級醫葯行業主管部門、醫葯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培養本單位的專利工作者,應做到持證上崗。第九條 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專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3、受過專利法及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並取得企業專利工作者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第十條 專利工作者的職責:
1、宣傳普及專利法及專利知識,根據單位領導授權積極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權的各種事宜;
2、積極開展專利實施許可貿易和參與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3、收集、整理、掌握和研究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戰略的研究工作,為本單位的科技進步服務;
4、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有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第十一條 專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1、對本單位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及產品進出口中的有關專利事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2、有提議並督促、檢查為本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兌現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3、在本單位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4、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訓、學習機會的權利。第四章 專利的管理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是科研、生產和經營的重要環節,各企事業單位應把專利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予以重視和落實。第十三條 各企事業單位對於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凡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要在及時分析和把握國內外市場競爭形勢的基礎上,對專利申請的時機、地域和專利申請類型統籌部署,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第十四條 各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1、由項目負責人或發明人(設計人)向本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人員及時提交專利申請報告;
2、專利申請報告書應寫明發明創造內容,申請理由,並附文獻檢索報告;
3、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人員對專利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單位主管領導。
4、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單位專利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或委託專利事務機構代理。
5、武漢市專利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管理,保障專利權人和有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管理、專利實施與許可、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專利服務機構管理、專利行政保護及其他與專利管理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事業的領導,將專利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評價制度,協調處理專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資助資金,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專利年費的資助。
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市設立的專利保護鑒定委員會受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與專利保護范圍有關的鑒定工作。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專利管理制度。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進出口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與專利有關的研究開發工作檔案,對適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及時申請專利。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原則,就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一)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委託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條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尊重員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第十一條 承擔職務發明創造的員工退休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前,應當將有關專利申請的全部技術資料歸還單位。第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5%,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報酬比例。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後三個月內,提取不低於該費納稅後的30%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作價出資,專利權作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由合作方約定。
專利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入股的,專利權人應當從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於30%的收益給付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四條 列入政府計劃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研究與開發項目,項目承擔者在申請立項、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以及項目完成後,均應當向項目管理部門提交所涉技術領域的專利檢索報告。
單位在技術或者產品進出口中涉及專利的,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檢索報告由市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專利服務機構出具。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專利法律狀態認定:
(一)申報市級科技、經濟計劃的項目中含有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設立企業、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六)商品銷售中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七)舉辦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八)其他應當認定專利法律狀態的。
專利法律狀態認定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
6、哈爾濱市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管理,保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市)專利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市專利管理部門管理本轄區內專利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發展資金,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發展資金。
專利發展資金專項用於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信息網路建設、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的專利申請的資助,以及對重大發明專利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事項。
專利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專利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第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管理,規范專利信息服務,加快專利信息傳播、開發和利用,促進專利實施。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與專利有關的研究開發工作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記錄在案,對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申請專利。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尊重員工的非職務發明,不得壓制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九條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人員,應當在離職前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歸還單位。
任何人未經單位許可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專利申請當事人應當就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做出約定:
(一)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委託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提供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一)申請科技、經濟計劃項目中含有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請求專利管理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設立企業、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出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六)商品銷售中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七)舉辦各類專利信息發布會、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八)其他應當證明專利法律狀態的。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查驗專利法律狀態證明。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注專利標記的,應當同時標明專利類別和專利號。第十三條 發布涉及專利廣告,廣告主應當提供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專利廣告。
發布專利廣告應當標明或說明專利類別和專利號。第十四條 設立從事專利代理、專利信息檢索、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咨詢等業務的專利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專利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歇業、停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應當及時報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專利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專利服務,不得為他人出具虛假的專利檢索報告、專利資產評估報告;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誤導、欺騙、脅迫當事人訂立與專利有關的合同。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檢舉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專利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及有關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
7、淄博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2014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專利管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促進、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專利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專利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專利促進和保護的良好環境。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評價體系和考核獎勵制度,協調處理專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列入預算,用於專利促進、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第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提供專利信息服務,組織專利業務培訓。第七條 列入政府科技計劃的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投資項目,以及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專利管理目標,確定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的措施。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推薦或認定科技創新平台時,應當將擁有專利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業化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第九條 設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與監督。第十條 宣傳、推銷專利技術和產品,應當明示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廣告中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市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該廣告。
發布專利廣告應當標明或者說明專利標識。第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注專利標識。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專利工作需要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與專利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貿易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與專利有關的研究開發工作檔案,對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不得阻撓員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要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第十五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認定登記的,當事人享受國家、省有關技術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等事項作出約定:
(一)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託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或者工作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第十七條 未經本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應當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公開的內部技術資料等歸還原單位。第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相應的獎金和報酬。第十九條 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兩年內未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約定自行實施。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8、沈陽市專利管理辦法(2003)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產權、專利技術許可與實施、專利信息利用與專利服務機構及其他與專利有關的工作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本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工作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工作。
全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工作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專利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將專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章 專利產權第五條 專利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對從事科研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獲得的專利項目,政府財政可以優先給予科研經費資助。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研究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研究開發項目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詳細紀錄在案。發生專利權屬爭議時,負責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研究開發項目檔案。第八條 政府資助的各類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產業化計劃項目所獲得的成果為職務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已經完成的各類計劃項目,應在進行科技成果鑒定或者驗收前30日內,就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處理問題向市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報告,並附相關領域科技文獻檢索資料。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作出審定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審定意見做出相應的知識產權處理,否則,市科技行政部門不予受理鑒定或者驗收申請。第十條 政府給予51%以上資金投資立項的各類重大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方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或者轉讓相關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報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對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研究和工作期間做出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由委託單位和被委託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但屬於學習、進修過程中做出的,其專利申請權歸被委託單位所有;屬於合作研究做出的,其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第十二條 因調離、退休、結束聘用或辭退、辭職等原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必須將其參與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資料、實驗材料、設備產品及實驗結果等全部交回單位,並對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其申請專利或者公開發表。第十三條 市政府科技進步獎的評定、工程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的職稱評聘,應將取得發明專利,特別是職務發明專利作為一項重要條件。第三章 專利技術許可與實施第十四條 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其比例由合作方約定,但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0%。發明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35%。
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應當從其股份所得收益中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簽訂或履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利申請技術實施或專利權質押等合同的單位和個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單位被授予專利權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
單位被授予專利權的,在專利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5%、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3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設計人。上述報酬均應在單位獲得利潤或收到費用納稅後3個月內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發布專利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誠實經營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經營為目的的生產、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均需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達到進入市場獲取利潤的目的。第三條 中國專利局對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進行審查。第四條 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是發布專利廣告的審查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是本行政轄區內對專利廣告進行審查。第五條 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涉及有關專利活動方面的廣告,由中國專利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1、利用國家級電視、電影、廣播、報紙、期刊等向全國發布的廣告,其內容由中國專利局負責審查;
2、利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電視、電影、廣播、報紙、期刊等發布的廣告,其內容由該行政區劃內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審查。第六條 廣告主向中國專利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審查申請時,提交廣告所涉及的專利產品或方法的專利證書及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法律文件。
專利實施許可的被許可方對被許可的專利產品或方法發布廣告,在提出廣告審查申請時,要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記和備案證明。
對因專利而產生的活動需發布廣告的,由舉辦活動的單位向中國專利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主管單位對舉辦該活動的審批文件。第七條 未經中國專利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涉及專利方法與產品以及有關專利的活動的廣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已發布的,立即停止發布,並在相同的范圍內發表聲明,消除影響。第八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在廣告中稱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為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第九條 在廣告宣傳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處理。第十條 利用廣告宣傳冒充專利技術產品的行為和利用廣告宣傳未經批準的或欺騙他人的專利活動的行為,由廣告主依照廣告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宣傳的廣告虛假,仍設計、製造、發布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在對專利技術與產品及有關專利活動的廣告審查過程中,對冒充專利和違反廣告法進行廣告宣傳,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2月27日
10、機電部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和實施細則,鼓勵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護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專利工作機構和任務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科學技術司為機械電子工業專利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定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劃和計劃;
(三)協調專利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四)協同部有關部門管理設備、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及其專利許可證貿易;
(五)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
(六)領導本系統的專利服務機構;
(七)調處有關專利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八)法律規定的應由專利管理機關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對涉外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查。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電子工業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專利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制定的專利工作規劃、計劃,管理本地區機械、電子行業的專利工作。第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據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廠(所、院)級領導主管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並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三)辦理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擁有的專利;
(四)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注意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六)參與管理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八)從專利技術實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專利基金,以支持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維持、實施等。第六條 各級專利工作機構須按專利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各級專利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接觸到未公布的專利申請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七條 機械專利服務中心和電子專利服務中心協助部做好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兩中心分別設在機械科技情報所和電子科技情報所。其主要任務是:
(一)接受部專利管理機關委託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信息網路,並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三)組織開展專利情報研究;
(四)組織專利技術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代理專利申請和有關事宜;
(六)提供各種專利事務咨詢和文獻服務。第三章 專利申請第八條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申請,對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第九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研究課題、實驗室的階段成果、技術開發、設備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爭取得到法律保護。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由單位出具證明。第十一條 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在經費上確有困難的,各級領導要給予支持,發明人或專利權人應在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償還。第四章 專利實施第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將本系統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第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各單位應在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生效三個月內,填寫《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表》,隨同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報部專利管理機關。第十四條 各單位向國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部專利管理機關批准;在國內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須經按隸屬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部專利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