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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6-04 09:50:08

1、安徽實用新型專利保障授權?

零號窗口是經過國家商標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備案的公司,有專業的商標代理人和專利代理人,是國內首家知識產權在線法務平台,提供商標注冊、專利等知識產權申請、法律等等,提供一對一服務,提供商標近似查詢報告,專利保障授權,不授權退還費用等。
流程詳解
專利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
專利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有特定的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盡管委託專利代理是非強制性的,但是考慮到精心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審批程序的法律嚴謹性,對經驗不多的申請人來說,委託專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專利申請的受理
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發出受理通知書。
申請費的繳納方式
申請費以及其他費用都可以直接向專利局收費處或專利局代辦處面交,或通過銀行或郵局匯付。目前,銀行採用電子劃撥,郵局採用電子匯兌方式。繳費人通過郵局或銀行繳付專利費用時,應當在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繳納費用的名稱使用簡稱。匯款人應當要求銀行或郵局工作人員在匯款附言欄中錄入上述繳費信息,通過郵局匯款的,還應當要求郵局工作人員錄入完整通訊地址,包括郵政編碼,這些信息在以後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費用不得寄到專利局受理處。
申請費繳納的時間  面交專利申請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以後繳納申請費。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以後再繳納申請費,因為繳納申請費需要寫明相應的申請號,但是繳納申請費的日期最遲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兩個月。
專利審批程序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
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和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
(1)遵守答復期限,逾期答復和不答復後果是一樣的。 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問題,分類逐條答復。答復可以表示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照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不同意審查員意見的,應陳述意見及理由。
(2)屬於格式或者手續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過補正消除缺陷;明顯實質性缺陷一般難以通過補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數情況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屬於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申辯和陳述意見。
(3)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補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修改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4)答復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補正書或意見陳述書。一般補正形式問題或手續方面的問題使用補正書,修改申請的實質內容使用意見陳述書,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意見,進行申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並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繳納恢復費,同時補辦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補辦手續及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
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兩個月之內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在期限內辦理了登記手續並繳納了規定費用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辦理登記手續應繳納的費用
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印花稅,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時,間距申請日超過兩年的,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授權當年按照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明的年度繳納相應費用。
專利權的維持
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應於每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預繳下一年度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專利局將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一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專利權自應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年費及滯納金後,申請人仍未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專利權的無效
專利申請自授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書一式兩份,寫明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名稱、專利號並寫明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證據。對專利的無效請求所作出的決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局在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予以登記和公告。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05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自主創新和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專利促進、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利用,為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稅務、教育、農業、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以下簡稱冒充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專利侵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處理、銷毀登記保存的物品。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徵集機構通報,由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可以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形式,應當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八條 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注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對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行為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依法採取抽樣取證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認定專利違法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參展商撤出其參展產品或者技術。第九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提供有關專利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未提供專利證明文件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製作或者發布廣告。第十條 中介機構從事專利代理等專利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專利鑒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委託,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獨立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鑒定活動。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第三章 專利促進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省、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具體辦法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並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備案的,當事人雙方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技術交易的優惠政策。

3、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提高創新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和扶持,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發展專利交易市場,促進專利實施與產業化,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開發推廣。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推動形成促進與保護專利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購買、兼並、特許經營、許可、聯盟等方式,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專利。

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准,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培養專利人才,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創新意識的培養,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專利產品。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入股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進專利的開發與運用。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企業為開發專利的投入費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保險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專利保險業務。第十七條 發明人、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的,可以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之一。第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轉讓專利權的,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等,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為專利交易和運用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推動專利交易和運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和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時進行專利檢索。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4、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在本省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台灣同胞在本省的投資活動。
本條例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和損害。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台灣同胞投資,做好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服務工作。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機制,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在本省投資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設立企業或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第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台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司法等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第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台灣產業園區發展資金,用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台灣工業園、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台灣青年創業園等園區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台灣工業園、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台灣青年創業園在土地使用、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投資下列行業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一)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產業;
(二)生物、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產業;
(三)現代服務業;
(四)文化產業;
(五)現代農業;
(六)養老服務等社會事業;
(七)本省鼓勵的其他行業。第十三條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平台,入駐創新綜合試驗區、集中示範園區和各類開發園區等。第十四條 鼓勵台灣地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融資租賃或者融資擔保公司等,提供融資服務。第十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可以依法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投放。第十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申請專利、著名商標、農產品認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本省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依法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第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台灣地區或者匯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第十九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向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及職業供求信息、職業培訓信息、招聘用人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
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提升職工技能。對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獲得職業培訓補貼。指導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5、國內有幾種法律

樓上回答的比較完整了,另外還有一類類規范性文件也是普遍適用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他們的所屬部門對於專門問題做出的批復,這些批復裡面有一部分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一部分則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6、安徽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
本條例所稱企業經營管理者,是指企業的董事長、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及時制止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文明服務,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聯合會、商會、各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第六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職工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新聞媒介應當對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企業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的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得中止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九條 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和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財產及其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企業攤派財物。第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非法限制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抵制,並向上一級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有關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檢舉者保密,並依法調查、處理。第十二條 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補貼或者數量增加的情形,並對有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有關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向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
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涉案企業應訴,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協調應訴工作。
企業在出口貿易中遭遇國外不公正待遇時,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並配合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外開展貿易壁壘調查交涉工作。第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涉及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應當聽取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 禁止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企業經營管理者人身自由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救助,依法查處。第十五條 未經法律規定的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入或者搜查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工作場所和住宅。第十六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第十七條 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范圍的,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並在6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復舉報、投訴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受理舉報、投訴,認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日內移送其他相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期限,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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