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專利信息服務工作實施方案
1、如何制定企業專利管理方略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製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負責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
第一章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及機構
第五條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
第六條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提供工作條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支持他們參加專利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顧問及其執業活動予以業務指導。要適時組織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開展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 專利產權管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制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覆蓋企業各相關環節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范;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
(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
(八)其他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第十條 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與審查制度,制訂具體申報、審查程序和辦法。 大中型企業可在基層技術單位(項目組)及其他必要的企業基層單位指定兼職專利聯絡員,由專利聯絡員配合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企業專利顧問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范圍,從本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有關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保密。企業職工調離、離退休,或者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企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應予保密內容的文章,不得將屬於企業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十三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由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 職工就其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職務與非職務性質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確認為非職務發明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為其出具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技術開發的合同,或者簽訂其他在將來履行中可能產生發明創造的合同時,合同應明確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與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單位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技術、設備、產品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專利和相關技術領域進行專利檢索和論證。 企業與外方簽訂涉及專利或將來可能涉及專利問題的涉外合同,應對專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專利事宜作明確約定。
第十六條 企業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其專利權益。發生被侵權,或者與他方產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他專利糾紛的,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專利權行為,應及時向企業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企業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企業應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八條 企業要定期對專利權及專利申請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與評估,估算企業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企業財會核算管理體系,作為企業經營決策的依據。 企業聯營、兼並及對外合資、合作,開展重大技術貿易,涉及專利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企業開展上述專利資產評估應委託符合執業要求的中介機構完成。
第三章 專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 大中型企業應逐步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資料庫,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缺乏條件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的企業可依託社會專利信息中介機構與專利信息網路利用專利信息。 企業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要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有關的專利信息,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
第二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採取措施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要鼓勵和支持本地區專利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建立本地區中國專利信息網網站。鼓勵和支持社會專利服務中介機構開展專利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申請列入政府經濟科技計劃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企業提供專利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依據之一。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承擔企業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時,申報材料應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新的專利檢索報告,及項目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企業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四章 考核評價與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專利狀況指標作為評價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與專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包括:
(一)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擁有量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
(二)專利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企業技術人員數比等;
(三)專利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專利和引進專利的收益;
(四)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包括專利管理綜合水平,專利產權管理狀況,專利信息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專利戰略狀況,專利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企業應將企業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要求納入企業有關負責人任期考核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制定企業專利工作達標和優秀兩級評價標准,對企業進行評價。由企業自願申報,省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組織評價。 對專利工作優秀並符合有關要求的企業,納入有關扶持企業計劃或其他政策支持范圍。
第二十六條 對於政府財政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新技術成果,除合同規定應向社會推廣或保密外,項目承擔企業可以申請專利,並可以有償轉讓或自行實施,所得收益屬於承擔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優先將擁有自主專利權並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推薦納入國家有關經濟和科技計劃。優先向社會推薦有自主專利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對擁有自主專利權且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具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和新技術,採取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鼓勵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的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地方建立專利基金,鼓勵企業建立企業的專利基金。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術持有人以專利權入股,與企業合作建立新的經營實體。鼓勵企業從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進專利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鼓勵發展面向企業服務的社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幫助本地區成立企業專利工作者協會、專利顧問協會等有關企業專利工作的社會團體組織,並予以業務指導。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 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條 企業開展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對專利及其實施效益評價時,可以組織專門委員會依國家規定的評價要求評價。
第三十二條 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對企業關於其職務專利及實施效益的評價與利益分配、獎勵持嚴重異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申訴和請求處理。申訴事實成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督促企業重新進行評價及分配、獎勵,或者直接依法作出處理。企業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應予履行。
第三十三條 在依託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完成人及專利實施的主要完成人,企業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 企業可以在研究開發前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完成後取得專利權及專利實施後,給予專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專利發明與設計成績作為考核技術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在聘任技術人員職務和給予相關獎勵時,應將其申請專利和獲專利權情況,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專利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務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的鑒定驗收與獎勵時,應將項目申請專利及獲專利權情況作為重要考評依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要適時表彰專利技術創新成績顯著的企業、優秀項目和先進個人,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以及其他專利工作人員。 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表彰、獎勵的人員,其成績作為職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六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具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企業專利資產和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申請專利或忽視專利權保護工作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應按國家政策法規和企業規定承擔責任。 職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損害企業權益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應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專利顧問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專利管理機關可根據有關規定視專利顧問過錯情節作出相應處罰。 附 則
2、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專利工作,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服務。第三條 開展企業專利工作應作為企業技術進步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將專利工作納入企業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將專利申請量、獲權量和專利實施效益情況,作為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國有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與管理第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決定專利工作的主管領導、專利工作的組織機構和歸口管理部門及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第六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的規劃中;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三、支持企業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受企業委託,辦理本企業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五、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六、管理、利用與本企業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研究本企業的專利戰略,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服務,保護企業的專利權並注意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七、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八、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九、籌集和管理企業的專利基金。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第七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專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三、受過專利法及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掌握專利代理、文獻檢索及處理專利業務的知識;
四、取得企業專利工作者證書。第八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的職責:
一、宣傳普及專利法及專利知識,根據企業領導授權積極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權的各種事宜;
二、積極開展專利實施許可貿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戰略的研究工作,為企業的技術進步服務;
四、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第九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以及產品進出口中的有關專利事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並督促、檢查為本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兌現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三、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四、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訓、學習機會的權利;
五、有接受企業法人委託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的權利並有署名權。第四章 企業的專利申請第十條 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應該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以取得法律保護。第十一條 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辦理專利申請,待獲得專利申請日後,再組織科技成果鑒定、產品定型或產品(試)展銷。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企業有關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第十二條 企業要在及時分析和把握國內外當前和未來市場競爭的形勢的基礎上,對專利申請的時機、地域和申請專利的類型作出統籌安排、部署,力爭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權。
3、專利實施方案 誰有範文啊? 急~
機 械 類 專利 申 請 交 底 書
為幫助代理人了解發明的構思、發明的詳細內容及其創新點,以便使代理人撰寫出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本,其發明人或設計人在申請專利時,除了向專利代理人當面介紹發明的內容外,還應交納一份專利申請交底書。
說明:發明人在寫技術交底書前應進行專利檢索,可以查到相關的背景技術,並作為交底書的寫作參考!(檢索網址:www.sipo.gov.cn)
交底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應簡短、准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人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等非技術詞語及宣傳性用語。一般不應超過25個字。
二、 技術領域
所屬技術領域應當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三、 背景技術
應當寫明本發明人對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應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尤其要引證與該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期刊、雜志、手冊和書籍等非專利文件。前者要寫明國別、公開號和公開日期,後者應寫明文件的詳細出處。
此外,本發明人還應客觀的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僅限於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問題和缺點,可能的話,應說明產生這些問題和缺點的原因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曾經遇到的困難。
※四、 發明內容
首先,要針對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用正面、盡可能簡短的語言客觀而有根據地反映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本發明的發明目的。
然後,公開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及措施。技術方案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體現。發明人應清楚、完整地描述該申請所採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還應進一步明確哪些技術特徵是必要的,即為達到發明的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哪些是非必要的技術特徵;哪些特徵與現有技術相同,而哪些特徵是區別於現有的技術特徵。
對產品類發明,應描述產品的部件組成,及各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配合關系等;尤其是體現本發明構思部分的部件及其連接關系。
對方法發明,應寫明體現必要的技術特徵的必要步驟、手段等。
最後,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所述的技術特徵必然產生的。它可以由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現等方面反映出來。
對於機械、電氣領域的發明,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結合其結構特徵和作用方式進行說明。五、附圖說明
本申請有附圖的,應依照機械制圖標准繪制,並對附圖的名稱、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但不需要對圖中的具體零部名稱和細節進行說明。
若有多幅圖的,應一一作出說明。
例如:以「燃煤節能裝置」的專利申請為例,對以下四幅圖進行圖面說明:
圖1是燃煤節能裝置的主視圖;
圖2是圖1所示節能裝置的側視圖;
圖3是圖2的A向視圖;
圖4是圖1的B-B剖視圖。
注意:對每幅圖中所表示的同一部件應用同一個標記。
※六、 具體實施方式
具體實施方式對於充分公開、理解和再現發明起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發明人應詳細寫明本人認為實現該發明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對照附圖。
對實施例的描述應當詳細,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需創造性的勞動就可實現本發明。實施例可以是一個或多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以支持所要求保護的范圍。
對於產品的發明,具體實施方式應結合附圖詳細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或電路構成,說明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例如它們之間的連接關系、配合關系等,必要時還應說明其動作過程或操作步驟。涉及方法發明時,除寫明步驟外,還應寫出其工藝條件。
化學領域發明專利
技術交底書(專利說明書)撰寫的一般要求
化學領域發明的種類和范疇
從專利保護的角度出發,化學領域發明專利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
產品發明是指可以在化學工業及其相關產業上制備和使用的,其結構和形狀得以改進的新的有形物體或者其組成或性質得以改進的新的物質或新材料發明。具體來說,產品發明的種類有化學物質發明,組合物發明,葯品發明,飲食品發明,農葯發明,微生物及生物製品發明,化工設備發明。方法發明包括化學產品的制備或製造方法發明和一般性處理方法發明。
技術交底書(技術說明書)的撰寫要求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內容。
(1)發明名稱
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簡要地表明發明的內容,一般不超過25個字。清楚反映發明類型,即是產品還是方法,而不要籠統地稱為「XXX技術」。不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商品名稱等含義不清楚的非技術用語及商業性宣傳用語。
(2)技術領域
技術領域是指發明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它既不是其上位概念,如「有機化學領域」或「冶金領域」,也不是技術方案本身。例如:「本發明涉及一種屬於造紙技術領域的用韌皮纖維製造紙漿的方法」。
(3)背景技術
背景技術也稱現有技術,它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所公開的有關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知識,尤其是要引用發明人所知的與發明最密切相關的背景技術,並註明引用文獻的出處,以便有助於理解、檢索和審查本發明專利申請。引用專利文獻,應註明國別、公開號和公開日期。引用非專利文獻的,要寫明這些文獻的詳細出處。在背景技術的描述部分,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所存在的問題和缺點,也即本發明所解決的問題或所克服的缺點,以便為下一步提出發明的目的奠定基礎。
(4)發明內容
這部分是專利說明書的核心,主要內容應包括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和發明的優點和積極效果。
發明的目的應當針對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由對背景技術的描述合乎邏輯的導出,而且要取決於發明實際上所要解決的問題。
發明的技術方案是說明為了解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或完成的任務而採取的所有新的技術手段和措施,以便使所屬領域具有一般專業知識水平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現本發明,完成發明所提出的任務。一般地說,這部分應當採用與獨立權利要求特徵部分盡可能一致的語言描述發明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徵,並說明必要必要技術特徵的總和與發明的積極效果之間的關系,然後對附加技術特徵做簡要說。如果發明包含了幾項發明,則應依次說明每項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和附加技術特徵。對於化學領域的發明的技術特徵應逐一展開詳細、具體說明。如說明技術特徵的取值和選擇范圍以及某些特殊術語的具體含義,有時也要給出優選范圍,必要時,還應給出最佳值。
對於組合物發明,發明所要保護的實質和發明點既在組分上,又與含量有關,在限定組分的含量時,不允許有含糊不清的用詞,如「大約」、「左右」、「少許」、「等等」、「以上」等。
在此注意,一個組合物中各組分含量百分數之和應當等於100%,幾個組分的含量范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某一組分的上限值+其他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組分的下限值+其他組分的上限值≥100
發明的優點和積極效果,這部分應當清楚而有依據的說明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如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產品應用性能的改善;能源、原材料、工序的節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化;環境污染的降低或根除等。化學領域的發明應當藉助於試驗數據證明發明的優點和積極效果,同時給出必要的實驗條件及方法。
(5)附圖說明
說明書附圖,一般是指為了便於說明和理解發明所附的示意性簡圖。對於有附圖的發明,應用文字對附圖做簡要說明。如:
圖1是XXX的工藝流程示意圖。
需要指出的是,說明書附圖一般是指為了便於說明和理解發明所附的示意性簡圖,而不是標有所有零件細節及精確尺寸的施工圖。
(6)具體實施方式
這部分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充分公開、理解和再現發明,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這一部分,應當採取舉例的方式,盡可能詳細地說明實施發明的最好的具體方式,有附圖的,還應當對照附圖,作出詳細的解釋。
化學領域的發明一般應當列舉實施例。
實施例應當滿足以下兩項基本要求:
l支持權利要求——即所取值或所選具體方式應落入權利要求的范圍。而且其數量應足以代表該范圍。另外,還應至少給出一個優選或最佳的實施例,以證明發明的積極效果。
l詳細而具體——使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按照其中的記載能夠重現。因此,應當寫出再現發明具體方案所需的一切條件、數據、原料、工具、設備等等,以及它們必要的規格和型號等。如果使用了新的物質或自製的材料及設備,還應說明其來源及制備方法。
需要強調的是,有的申請涉及的保護范圍很寬,例如涉及用含有多個不同取代基的化學通式表示的一組化合物,其數量達成千上萬個,不能僅僅給出一兩個實施例,而要給出足夠多的實施例說明整個發明的可行性。
電學領域專利技術交底書的撰寫
一份清楚明了的專利交底書有利於代理人深入理解發明人的構思。專利技術交底書主要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下面介紹在撰寫電學領域的專利交底書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發明名稱:
表明本發明創造所要保護的主題,不能超過25個字,不能用商業宣傳語。
二、技術領域:
本技術方案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不是上位和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技術方案本身。
三、背景技術: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之前應進行全面地檢索(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www.sipo.gov.cn進行檢索),檢索出在相同領域、相似領域里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也就是採用與本發明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術手段,解決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術問題,達到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術目的的現有技術,或者公開了本發明的特徵最多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可能有一個或多個。分析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存在的缺陷,以便突出本發明的創新點。檢索范圍包括國內外的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如期刊、雜志等公開出版物。在背景文件中,還應該寫明對本發明創造的理解和審查有用的其它背景技術。
四、發明內容以及實施方式:
在分析了背景技術存在缺陷的基礎上,提出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寫明本發明的目的是要解決什麼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是如何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的,以及達到的效果。
電學領域的發明創造一般涉及到硬體裝置和方法(包括數據處理方法、控制方法等),下面分別介紹這兩種專利技術交底書的寫法。
(一)硬體裝置:
多數發明創造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所作的改進,因此,發明創造一般都會涉及到現有技術部分和創新部分。對於硬體裝置來說,專利的保護形式是它的元器件,以及在元器件之間的信號的流動關系,即各個元器件之間的信號線的連接關系。基於專利保護的這一要求,若要申請關於裝置的專利保護,就必須給出該裝置中包括現有技術和創新技術在內的各個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間信號線的連接關系,電路原理圖是最直接的表達方式。
1、許多硬體裝置的電路原理圖非常復雜,而發明創造的創新點僅涉及到其中一部分,這時應先畫出裝置的電路原理框圖,這樣既能夠突出本發明的創新點在總體結構上與現有技術的分界,也能夠使別人對創新點所起到的作用一目瞭然。
2、專利是以技術的公開換取技術的保護,所以應該將發明創造充分公開。作為裝置,主要是公開其電路原理圖,在電路原理圖中要公開所使用的主要元器件的型號,如運算放大器型號、晶元型號、某種儀器的型號等。在電路原理圖中公開了元器件的型號並不意味著本發明創造中只能使用這一種型號的元器件,這僅僅表示本發明創造的一個具體的實施例,是為了使一般的技術人員不用付出創造性勞動就能夠實施該專利。
3、對於硬體裝置來說,將其電路原理圖畫出之後,還需要對圖中的各個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進一步解釋。由於發明創造一般都涉及到現有技術部分和創新部分,對於現有技術部分來說,發明人可以簡寫甚至略寫(如果是非常公知的技術)各個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而對於創新部分來說,發明人應該進行詳細的說明,主要說明創新點中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它與其它相關元器件的連接關系,它在整個發明創造中所起到的作用。要結合本發明的目的進行說明,要能夠說明本創新點的結構在裝置中確實能夠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而達到相應的效果。
4、電路原理圖中涉及到的元器件的參數不必給出,如電阻值、電容值等,除非本發明的創新點就在於該元器件參數本身。
(二)方法:
專利所保護的方法必須是用於解決具體技術問題的方法,在電學領域中,多數方法涉及到解決具體技術問題的控制方法、數據處理方法等,基本上都要用到計算機來進行處理。
1、在寫方法方面的專利交底材料時,應針對所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寫出該方法的物理步驟,物理步驟之間體現了物理過程的轉換。物理步驟中涉及到的各個變數,應給出其所代表的物理含義,否則該方法可能作為純計算機軟體,或純粹的數學方法而無法申請專利。
2、物理步驟的實現需要有相應的數學模型,主要體現為數學公式、邏輯判斷式等。在數學公式和邏輯判斷式中,應結合具體的技術問題,將各參數的物理含義解釋清楚。有些數學模型(如一些計算公式等)是發明人自己設計的,應寫出該公式的推導過程,以證明其合理性。
3、作為具體實施方式,應給出計算機執行的軟體流程圖。方法的數學模型所對應的軟體流程圖可能有多種,作為專利的一個具體的實施方式來說,軟體流程圖要與物理過程的銜接和轉換相一致,只要給出最能夠體現本方法的軟體流程圖,而不必過多的考慮編程技巧、程序的簡化等問題,目的是要讓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以及實施。如對於較復雜的方法,可以舉一個實際的、簡單的例子,配合軟體流程圖來說明該方法解決問題的過程。
4、方法的實現必須配合有硬體設施(即系統),如果該系統與現有技術的一樣,則只需畫出該系統的原理框圖,以表明該方法可以在硬體上實施;如果該系統並不是現有技術,發明人在實施過程中還對硬體設施進行了改進,則要將該系統也進行保護(或者保護系統中創新的裝置/設備/電路),除需要畫出系統的原理框圖外,還需要公開有創新的部分,具體參見上述硬體裝置的公開內容,系統中沒有創新的現有技術部分,涉及到有型號的,給出器件的型號。
五、在寫技術交底書時還應當注意:
1、在整篇文章中,對於同一個元器件或物理過程等,其名稱應始終一致;電路原理框圖中的框也應該與電路原理圖相對應,最好在電路原理圖中將相應部分用虛線框出,並在虛線框中寫明與框圖對應的名稱,名稱要與原理框圖中的一致。否則容易引起代理人的誤解,對申請文件的撰寫不利。
2、對發明創造的說明應緊扣發明目的,達到的效果也要與發明目的相統一。
3、將發明創造向代理人充分公開,需要取捨哪些部分應與代理人商量,代理人可以向發明人提供比較穩妥的解決方案。
4、與代理人多進行溝通,爭取得到最佳的保護方案。
4、專利局???????
專利局主要是負責審查專利內容的,可以受理全國的專利申請,但那樣務必影響到外地申請人的遞交速度,以及在專利繳費上會有很多不便。所以專利局選擇很多地方,設立其代辦處,負責接收文件和收取費用。申請人可以就近遞交申請,當時就可以拿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並且當場繳費。
5、專利局都做什麼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范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注冊、專利審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知識產權注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准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咨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范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准,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准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承擔發布重要政務信息工作。
(二)條法司。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提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政策和授權確權判斷標准,組織實施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組織普法宣傳工作。
(三)戰略規劃司。擬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擬訂全國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和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審查、注冊、登記計劃。承擔部門預決算和局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基建計劃等工作。承擔知識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
(四)知識產權保護司。承擔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准。承擔商標評審、專利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等官方標志相關保護工作,承擔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五)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承擔專利強制許可、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規范知識產權交易的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公共服務司。組織實施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知識產權信息加工標准制定相關工作,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和發布知識產權申請、授權、注冊、登記等信息工作。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辦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擔相關對外談判工作。承辦相關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台的相關事項。
(八)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5)地方專利信息服務工作實施方案擴展資料:
標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組成。
標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顆大星和四顆小星構成的紅五星圖案,象徵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家性和權威性。五星對外又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變而來,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的字母縮寫,體現知識產權領域的工作范疇和性質,加強了運用於國際范疇時的可識別性。
標志採用紅藍兩色相配,紅色代表中國,藍色表示知識和信息。
標志的整體造型穩重、向上,並充滿現代感和動感,體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家級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保護知識產權,為國家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同時,穩重向上的感覺,又喻示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事業蓬勃發展,蒸蒸日上。
整個圖案呈橢圓形宇宙星際運行軌道,在浩瀚的宇宙空間,寓意知識的無限性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