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
1、專利法實施細則51條3款內容是什麼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哪一年制訂頒布實施的?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2010)
一、刪去第二條。二、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三、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並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八、刪去第十四條。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一部不?
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國務院以前制定的行政法規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但是,依照《立法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應叫做「條例」,因而「細則」的叫法就不規范了。
現在,國務院打算利用修訂「細則」的機會,把「細則」的名稱改為「條例」,以後將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而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
具體參見: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gz/200811/P020081120532132239331.pdf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第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的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第九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第十一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十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7、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第二條 【發明創造】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三條 【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 【保密處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不授專利權情形】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 【職務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非職務專利申請對待】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合作發明專利權歸屬】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第九條 【先申請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 【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 【排他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二條 【許可合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 【發明實施費用支付】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第十四條 【公益發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專利號標記】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六條 【職務發明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第十七條 【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第十八條 【涉外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 非職務發明創造 ,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 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 或者 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 或 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對於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無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間內附送中文譯本。第五條 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和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七日,其他地區滿十五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請人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除申請人能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七條 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一個月內,可以說明理由,請求順延期限。但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句、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除外。
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要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附具有關的證明。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防科技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應當根據該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外,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保密的,專利局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且通知申請人。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將其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第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專利事務所和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第十五條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是單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六)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為代表人。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還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