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或醫療器械相關的專利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
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3、專利侵權的種類有哪些,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類型有: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冒充專利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
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根據我國《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葯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葯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葯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申請、進口葯品申請和補充申請。境內申請人申請葯品注冊按照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准葯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葯品注冊按照進口葯品申請程序和要求辦理。申請葯品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並報送有關資料和葯物實樣;進口葯品的注冊申請,應當直接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葯品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葯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葯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後核發葯品批准文號、《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葯品注冊申請批准後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解決。專利權人可以依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最終裁決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生效判決,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侵權人的葯品批准文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據此注銷侵權人的葯品批准證明文件。註:葯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葯品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在該申請獲得批准後持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機構。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葯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