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日專利
1、專利許可有幾種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
1、按照實施期限分,有在專利整個有效期間實施許可及在專利有效期間某一時間段實施許可;按照實施地區分,有在我國境內的實施許可和在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2、按照實施范圍分,有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及製造、使用、銷售全部許可;按照實施專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實施許可和特定實施許可;
3、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遍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分售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由於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必須明確實施范圍。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有專門格式,按規定認真填寫。
(1)交匯日專利擴展資料: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2、專利交叉許可合同內容規定在一起還是分開?
用一份或者分成兩份都可以,對你有利即可。
不過,如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去專利局備案的話,是得分開兩份提交專利局的,請考慮。
3、未成年人如果有能力根據專利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1. 未成年人的發明創造,只要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專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 所以未成年人只要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都可以申請專利。
4、這些年來 無論從論文數還是專利書看 中國科研事業都可謂蒸蒸日上 運用的論證方法?
2019年6月,中辦、國辦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站在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高度,就自覺踐行、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構建良好科研生態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明確,力爭1年內轉變作風改進學風的各項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實施,3年內取得作風學風實質性改觀,科技創新生態不斷優化,學術道德建設得到顯著加強,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揚,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尊重人才、熱愛科學、獻身科學的濃厚氛圍,為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匯聚磅礴力量。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學術不端行為不僅背離了科學的精神,更會嚴重挫傷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損害學術的整體生態。
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今天,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需要建設世界科技強國,也更需要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當今時代,全球科技創新進入空前密集活躍的時期,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重構全球創新版圖、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我國已經成為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大國,但關鍵領域核心技術受制於人的格局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形勢逼人,挑戰逼人,使命逼人。廣大科技工作者只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把握大勢、搶佔先機,直面問題、迎難而上,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引領科技發展方向,勇做新時代科技創新的排頭兵,才能肩負起歷史賦予的重任。
縱觀近年來科研不端行為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科研不端行為已經從國內延伸到國際,從科研工作系統延伸到同行評審系統,不僅表明科研不端行為在學術界的不斷蔓延,更深層次地暴露出我國學術同行評審已經開始形成灰色產業鏈。我國科研不誠信現象已經演變為群體性問題,科研環境破壞嚴重。這不僅嚴重敗壞了科研人員的形象和社會風氣,更造成了科研領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阻礙了科技創新改革發展的進程。
5、專利轉讓的方式有哪些?什麼叫專利交叉許可?
專利權轉讓的程序由如下一些要點構成:
一、專利權轉讓需准備的材料
《專利權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1.填寫《專利權轉讓合同》。
2.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轉讓方屬於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復印件;
(3)轉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於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台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並、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二、專利權轉讓應履行的手續
專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需履行的手續: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准;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三、專利權轉讓收費情
1.官費。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2.代理費用。如果通過專利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辦,收費標准參見中介機構代理費用。
四、專利權轉的辦事機構
可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辦理,也可去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省代辦處辦理。
五、專利轉讓注意事項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發明人或者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權人有權轉讓其專利權。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受讓了專利權的人,也是合法的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專利權的轉讓除涉及我國《專利法》及相關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領域,其轉讓的過程可以說就是合同談判的過程。對於專利權轉讓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權利人的問題,主要看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對國有企業的專利還注意有無審批意見。
2.注意受讓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注意專利權的轉讓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的名稱、性質、內容以及權屬狀況,並應該特別注意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5.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對於專利轉讓後轉讓方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專利項下的技術也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6.
注意約定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7.由於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性,注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專利轉讓由於其可能被宣告無效的原因致使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商業風險,在我們操作的現實案例中,由於無效後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是比較多見的,如果事先約定不明的話,其處理起來也比較復雜。
專利的交叉許可,即互惠許可、相互許可,是指交叉許可是指交易各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准,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
交叉許可是來自不同對象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專利許可的交易。一般這些專利的許可都是在各自獨立的合同中分別予以處理的,每一合同都要對授予的許可實施作出規定,這種許可常見於原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慾改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之間。
6、專利交叉授權後,雙方的客戶還要交專利費嗎
DVD之類的都用了外國的專利,包括汽車、機床類也一樣,在國內專利法律審核不完善的情況下,或者說是保護的情況下,部分可以不交專利,但是要出口到國外,利用的這些專利技術是受保護的,要向發明專利的公司繳納專利費,如果我們的研發比較先進,申請了專利,外國用了我們的技術,他們每銷售一件產品也要向我們繳納專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