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民事訴訟代理
1、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個人代理訴訟的條件
法律分析: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3、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3、專利代理人怎麼獲取訴訟代理人資格
向代理人協會申請,通過代理人協會審批。會把名單給到最高院
4、專利訴訟代理人是什麼
法律分析:專利訴訟代理人是指能夠就提供專利事務咨詢、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事務、接受聘請等相關事務,進行專利代理工作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5、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哪些人作為代理人?
您可以作為代理人,需要簽訂授權委託書。並向法院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是明確了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三是明確了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於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四是明確了擔任委託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關材料。《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第四項規定,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第五項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第六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公民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民事訴訟的現實需求。公民代理能夠緩解鄰里糾紛、家庭糾紛等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利於糾紛的解決。《民事訴訟法解釋》從公民擔任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范圍、條件等方面細化了公民代理訴訟的內容,對公民代理訴訟活動進行了必要的規范。
6、專利訴訟代理人都有哪些規定?
專利代理人並不必然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專利代理人更多的是專利事務的代理,是非訴訟業務的代理。訴訟業務的代理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或刑事訴訟法規定。通常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1)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律師。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①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被委託代理訴訟的人是十分廣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委託代理人。
7、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認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規定如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託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 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 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 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 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 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 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8、專利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專利訴訟程序如下:1、起訴與受理。指定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中一般需要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後7日內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決定。2、審理。法院根據不同情形,進行不同審理程序。3、雙方進行辯論。4、調解或判決。5、執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 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9、打知識產權訴訟官司找哪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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