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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型專利

發布時間: 2022-06-01 04:51:42

1、功能可以申請專利

1樓說的有誤。功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都可以,即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審查指南》里特別闡明過的「功能性限定。」但是,因為功能性限定一般保護的范圍比較大,所以《審查指南》對功能性限定要求的很嚴格,必須滿足至少兩個條件才行:一、此功能在現有技術里沒有過記載;二、一般來說有至少兩個以上的實施例支持該功能。對於第二點,樓主可能不太容易理解,簡單點兒說,就是,你只發明了一個裝置實現該功能是不行的,至少得發明兩個裝置都能實現該功能,你的申請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另外,關於功能性限定的專利申請比較專業,一般水平的專利代理人恐怕都不能很好的掌握,建議樓主找一個實力比較強的代理所幫你申請。

2、專利中功能性限定與結構限定有什麼區別效果 哪個好?

我國的專利撰寫不提倡用功能性限定,所以按規矩來,還是用結構限定比較好。只有用結構比較難以限定的時候可以用功能性限定,但,這種功能性限定也得要得到充分的支持才可以。
總之,通常來講功能性限定范圍就可能會大些,大些是好是壞呢?好在保護范圍可能會大一點,壞在可能會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不穩定。

3、專利要求書中功能性特徵是怎麼界定的

像你說的,功能性描述要求很嚴,主要是功能性描述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很大,需要有多個具體實施例的支持,審查員才能認同,否則審查員會叫你把具體實施例補到權利要求中使得權利要求公開充分(即縮小你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上述的功能性描述我認為是清楚的,因為不僅給出了每個裝置的功能,同時通過功能性的描述也給出了裝置之間的連接關系(如要申請實用新型的話建議修改一下書寫方式,因為實用新型不保護功能,只保護連接關系和結構等)

4、關於功能性發明專利的問題

看你想保護范圍的到底是什麼,比如一個已有產品的新用途,你當然應該說清到底是什麼用途。想要寬的保護范圍,就要有足夠的支持,比如某個技術大家都知道有許多實現方法,就沒必要細說了;如果某個概念還只是小范圍內知道,至少審查員不知道,就得在說明書里多寫點兒,比如文獻號之類的。到底多少個例子能支持多大的保護范圍,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5、功能專利什麼意思

簡單點。功能專利、你的意思也就是在結構上發生了變化,增加了一些新的技術,這種專利屬於實用新型專利。 比如說:一個杯子喝開水的時候可能會燙,但我要加個杯把得話,就起到了一個隔熱的效果。 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例子,應該很好理解

6、專利的功能性描述指哪種情況

但是,如果用它來做為方法發明的專利申請時,它可以用來作技術參數的限定,以保證一定的保護范圍,這是允許的。振盪頻率不是功能性限定。 不屬於功能性

7、功能性的服裝能申請專利嗎

根據你說的情況,申請發明專利的可行性小,
1:發明專利要求:
《專利法》第22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發明因要進行實質審查,通常也要2-3年才能授權,申請要求高,難度大。
2、可以考慮實用新型專利
3、可考慮申請外觀設計,可能性大,其申請條件
《專利法》第23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重點是「明顯區別」這個要件。
4、對於發明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分別是10年。
《專利法》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糾紛侵權處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舉證責任】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處罰】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賠償數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8、專利功能性描述

你好,
一、功能性技術特徵的概念及其適用條件
專利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的是技術方案本身,而不是該方案要實現的目的和效果。然而,在有些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也會出現有關目的或效果的措辭,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功能性限定特徵。
200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沒有對功能性特徵的定義進行明確,《解釋》第四條只是確立了功能性特徵解釋的基本原則。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明確了功能性特徵的定義。《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功能性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
對於功能性技術特徵寫入專利權利要求的適用條件,《專利審查指南》(2010)明確指出:「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徵用結構特徵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徵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二、功能性技術特徵的解釋方法
按照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只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而不能作進一步限定。但功能性特徵的解釋有其特殊性,如上分析,在有的權利要求中,有些技術特徵難以用結構特徵表述,或者技術特徵用結構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徵限定更為恰當,而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但由於功能特徵其字面含義較為寬泛,因此,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實施方式進行解釋。這樣,既可以給專利權人提供合理的保護,同時又能確保社會公眾利益不受侵害。
《解釋》第四條規定,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筆者認為,規定之所以採用「結合」的表述,是考慮到按照目前的授權審查實踐,個別情況下,說明書和附圖對具體實施方式沒有進行描述。也有意見認為,將功能性特徵的保護范圍界定在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實施方式,與《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對於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徵,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存在不一致的問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提出,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而不單單是功能或者效果,而且目前的專利審查做法,實際上也難以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所有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進行檢索和審查。至於對「等同實施方式」的把握,需要視個案的具體案情而定。
三、功能性技術特徵的適用限制
實踐中,判斷某一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功能性特徵往往會存在一個誤區,即認為只要是通過功能性描述的方法對技術特徵進行記載,則該技術特徵為功能性特徵,這種理解上的誤區導致了對專利保護范圍的不恰當限制,但這一爭議一直未得到解決。對此,《解釋二》對這一問題予以了澄清和明確。《解釋二》第八條在但書部分規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徵不屬於功能性特徵。對於但書所稱技術特徵的認定,應注意基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水平和能力,由當事人進行舉證。如果構成但書所述情形,則不屬於專利法司法解釋所稱的功能性特徵,相應地,無需適用「實施例+等同」的功能性特徵的解釋規則。可見,單純的功能性描述並非一定就是功能性特徵,應當按照發明創造的技術特點和技術背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具體到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記載的驅動組件是根據某一技術特徵通過功能進行的描述,屬於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其所指的技術是如何實現,其基本結構如何,故其為非功能性限定,不應被納入功能性技術特徵。

9、專利的功能性描述怎麼界定

"控制裝置根據檢測裝置的狀況,控制執行裝置進行相應動作"是功能性限定。
正常,帶有結構的技術特徵應當採用描述結構的方式闡述。當有一些結構,不能准確的採用具體結構的描述來說明時,可以採用該結構能夠實現的功能來進行闡述,但前提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功能限定的內容、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就能夠獲得實現該功能的技術方案。
您舉的例子涉及控制,我給您舉一個電學方面的例子,希望能夠幫助您理解:
「一個方波發聲器,該方波發生器用於產生1KHz的、占空比為50%的方波。」
上述為功能限定,根據描述該方波發聲器的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設計出具體的電路結構,所以該種限定是專利法允許的。
但是,由於功能性限定的范圍比較寬,即:實現一個功能可能會有多個具體的技術方案,所以,會對該技術方案的創造性造成影響。另外,如果說明書中沒有足夠實施例來支持所述的功能限定,也會造成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問題。
上述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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