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專利權
1、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
法律分析: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一)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二)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 是指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2、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
1、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版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權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實用新型通常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小,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2、審理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內容為准,也包括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內容。
3、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都有哪些?
積特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都有哪些?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期滿日起六個月內補交,但要繳納滯納金。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可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國家相關機構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補交年費和恢復費。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時間,則專利權終止,無法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4、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是幾年
法律分析: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雖然專利法第42條規定的專利權期限是自申請日起計算,但這只是專利權期限的計算起點,並不表示專利權從申請日就開始有效了。根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於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的審查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因此從申請日到專利局對專利申請作出授權公告需要一定時間,這樣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一定少於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5、什麼叫實用新型專利權
法律分析:實用新型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6、實用新型專利權人享有什麼權
我國專利法規定:1.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2、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3、許可實施權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4、標記權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5、請求保護權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6、放棄權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放。7、質押權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7、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內容是什麼?
積特知識產權: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內容是什麼?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期滿日起六個月內補交,但要繳納滯納金。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可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國家相關機構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補交年費和恢復費。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時間,則專利權終止,無法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8、實用新型專利權究竟保護什麼?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一切方法,例如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徵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徵或材料特徵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徵。反過來說,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的採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9、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授予的條件有: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實用新型專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