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第123條
1、關於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你了解多少
歐盟外觀設計又稱為「共同體外觀設計」(「Community Design」), 是2001年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的一項對歐盟外觀設計保護的理事會法規。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直接向歐盟商標專利局提出申請,同時在27個國家有效。歐盟27 個成員國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
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
歐盟外觀設計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5年,期滿後可續展四次,每次5年,最長保護期為25年。
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專利的公司資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稱,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電話傳真郵箱等。若是個人申請注冊,需要個人的拼音名字,地址,電話,傳真和郵箱等。
2、要注冊專利的產品資料以及JPG格式圖片1至7張。
3、要注冊的專利類別,歐盟專利類別跟中國一樣,或是告之產品的名稱。
4、若主張存在國內注冊的優先權,需要國內已在先注冊的優先權外觀設計的官方證明的副本以及對應的英文或法文翻譯。此類文件可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
1、從申請到授權所需時間:3-6個月。
2、歐盟外觀採用的是洛迦諾分類(EUROLOCARNO)。
3、遞交申請後,半個月左右就會收到一個受理號碼。
4、審查: 歐盟商標局只根據以下兩個絕對核駁事由對申請進行審查:(i)主要對象是否符合外觀設計的定義;(ii)外觀設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5、公告寬限期: 可以提供12個月的公告寬限期,使得外觀設計師在進行注冊之前對商業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進行驗證。
6、延期公布: 如果申請人不願意立刻公布設計,可以要求延遲公布。延遲公布的最長可以推遲30個月。如果申請希望取消延期,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公布該項設計,但是如果選擇自始至終部公布,那麼注冊將在30個月後失效。一般,最晚要在第27個月的時候申請公布。(如申請延遲公布,要另外收費)
2、歐洲專利的Publication info中S1、A1、A2、A3、B1、B2、B3分別是什麼意思
S1— 表示專利的狀態為已授權。
A代表的是還沒授權的出版文本,B代表的是已經授權的版本,具體為:
A1—附有檢索報告的歐洲專利申請說明書;
A2—未附檢索報告的歐洲專利申請說明書;
A3—單獨出版的檢索報告。
B1——歐洲專利說明書;
B2——經修改後再次公告出版的歐洲專利說明書;
B3——指經過實質性審查授予專利權的,後經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後再次公告出版的歐洲專利說明書。
(2)歐洲專利公約第123條擴展資料: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的授權條件,基本上與中國相同,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上與我國有所差異。歐洲申請大致分為以下步驟:
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所包括的內容應與中國專利申請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摘要附圖。
如果通過巴黎公約的途徑,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並要求中國的優先權,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此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無論申請人是否進行過修改,都可以遞交權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歐洲專利局檢索。歐專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律師。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3、公布專利申請。歐專局將於自優先權日(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並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請人能作出是否繼續申請程序的選擇。但由於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公布後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
在提出實質審查後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
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專局舉行的「口審程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專局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
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通過後,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同時(2002年7月1日後開始實行)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
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
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因此,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則需要准備較多的費用。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
3、歐洲專利公約現在還有效嗎
還有效
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3年成立。歐專局採用統一的程序審查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以是三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和德語)中的任意一種,為歐洲和世界范圍內的發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員在人口超過6億的歐洲市場提供發明保護。
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由1973年的7個創始國已增至38個,包括歐盟的全部28個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數巴爾干半島國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為第一個承認歐洲專利的非歐洲國家。目前,歐專局可為一件申請在多達41個國家提供專利保護。
歐專局是歐洲第二大國際公共服務組織,擁有來自30餘個國家的7 000名員工(其中4 250名員工是能夠使用3種工作語言的專業的工程師),5個辦公地址分別設立在4個歐洲國家,總部位於慕尼黑。
歐專局每年受理並處理約274 000件專利申請。高質量的產品及服務(2014年僅64 600件申請獲得授權)吸引了全世界范圍內的專利系統用戶。歐盟授權歐洲專利局管理單一專利制度(一件專利可以覆蓋25個歐盟成員國的范圍),該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實施。
歐專局提供免費的技術信息,與發明和技術進步相關的逾9 000萬專利文獻以及免費的機器翻譯工具——「專利翻譯」,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內的32種語言之間的互譯。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歐洲議會已批准了創造「統一專利」的法規。統一專利將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個國家擁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義大利拒絕加入該系統。
統一專利將在這25個國家生效: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和英國。
要獲得統一專利,申請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處理歐洲專利。在獲授權後,申請者無需在25個國家中選擇專利生效的具體國家,可要求歐洲專利局(EPO)授予統一專利。在當前設定的12年過渡期內,申請統一專利時需要附帶一份完整的專利說明譯文。考慮英語是首要語言,在德國或法國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將要翻譯成英語。藉助翻譯引擎的幫助,以英文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能翻譯成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語言。現在的一般要求是將歐洲專利的權利主張翻譯成兩種語言,完整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歐洲專利或許能在西班牙和義大利單獨生效,類似非歐盟成員國的EPC簽署國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統一專利將在25個國家生效,續展費支付給EPO。統一專利將在所有成員國區域內進行轉讓或許可,這意味著在不同國家進行不同許可的機會被取締了。
對居住在上述25個國家之一或在這25個國家有營業處所的權利人而言,他們自己國家的國家法律能決定諸如所有權和專利分配方式之類的事情。當權利人不在這25個國家之一居住時,這些形式上的事務將由德國法律決定。當然,諸如可專利性和侵權之類的實質性事務將由新法規決定。
4、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
一、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埃西亞。
註:1、列支敦斯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託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麼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一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麼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麼獲得認證要麼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准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並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例如,一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並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佔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5、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如何與其他公約區分?
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如何理解歐洲專利公約具備的職能?從1474年威尼斯誕生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到18~19世紀歐洲各國專利法的相繼頒布,相互間在立法思想上較為接近,為國家法之間的協調及歐洲專利公約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或許你會問,歐洲公約貌似有好多個,例如巴黎條約還有pct專利申請該如何將其區分呢?關聯文章《什麼是pct專利》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隨著歐洲各國經濟、科技的發展,逐漸顯露出統一協調歐洲各國專利法,建立一個從申請到授權一體化專利制度的熱切願望。經過幾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與磋商,終於在1973年由歐洲14國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並於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已達19個。歐洲專利公約是一個地區性國家間專利組織,只對歐洲國家開放。歐洲專利公約為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統一授予專利的程序。審查程序採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及授權後的異議制度。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依照公約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員國生效,與指定的各成員國依國家法授予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然而,這僅僅是一個負責審查和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對於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國家法進行;因此我們說歐洲專利公約只適用於歐洲的成員國,而且對於其他國家來說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目前我國加入的可是實施的當然要數巴黎公約還有pct申請的方式了。
6、關於產品專利權的問題
僅有國內專利是無法在國際上受保護的,要想在國外受保護許申請國外的專利,途徑請見以下介紹:
申請國外專利途徑
1、巴黎公約途徑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在任一成員國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後,再向其它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可以享有12個月的優先權,對於外觀設計申請,可以享有6個月的優先權。在此期間內有關該申請的任何公開或使用等,不影響該申請的新穎性。由於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國申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後,可以利用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在向國外申請專利時要求優先權。
2、PCT途徑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巴黎公約下的一個專門性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管理。其成員國均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目前已達178個。按照PCT的規定,在任何一個PCT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專利申請,可以視為在指定的其它成員國同時提出了申請。實現了一國申請,多國有效。PCT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國際階段進行受理、公布、檢索和初審,國家階段由具體的國家局進行審查和授權。一項PCT申請進入具體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申請日起30個月內。這樣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國(一般為5個以上)保護時,利用PCT途徑是很適宜的。因為通過PCT途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國家提出國家申請的麻煩,並且有更多時間來考慮最終要進入哪些具體國家。外觀設計不適用PCT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所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對本發明的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判斷,並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話),然後決定是否進入國家程序。
3、不要求優先權直接向該外國提出申請,另外某些國家或地區並非巴黎公約和PCT的成員國,只能依其國家法的要求提出專利申請,如台灣不是PCT成員,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不支持優先權。
4、通過地區條約《授予歐洲專利公約》申請歐洲專利:
《授予歐洲專利公約》,該公約於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簽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歐洲專利公約》確立了歐洲專利制度,旨在加強歐洲國家在工業產權領域的合作,以便通過單一的授權程序在若干個締約國或所有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1977年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建立歐洲專利局,其職責是向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提供基於單獨專利申請和統一專利授權程序的專利保護,使發明專利在一個、數個或全部締約國獲得保護。如果申請人意欲在3個以上歐洲地區或國家申請專利,通過本條約將較向各締約國逐一提出申請更迅速、經濟。
5、申請歐共體聯合外觀設計
2003年4月1日起,歐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將可以通過單一的安全保護系統進行注冊。提交後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將由OHIM進行短期的審查,並在大約三個月內發放注冊證。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證將得到整個歐盟國家的承認,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等25個成員國。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最初注冊有效期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續展,續展期為五年,最長續展期可達二十五年。
幾個主要國家專利申請
第一節 申請美國專利
1、專利申請類別
(1)發明專利(Utility):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規定及條件下獲得專利。
(2)外觀設計專利(Design):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產品外觀設計,得依本法之規定及要件取得專利。
(3)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只提交說明書及附圖,一年內提交正式專利申請,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2、審查期限
一般而言,一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後,大約半年至一年內會有審查結果。
3、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自申請日起算20 年為止。
(2)外觀設計專利案自公告之日起14年為止。
第二節 申請英國專利
1、專利申請類別
(1)發明專利 (2)外觀設計專利
2、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20年為止。
(2)外觀設計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第三節 申請德國專利
1、德國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1)發明專利:實質審查 (2)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格式審查。
(3)外觀設計:採用登記制
2、有效期:
(1)發明專利:發明專利始於發明申請日的次日,為期二十年;
(2)實用新型:最長可延長至至申請日起十年;
(3)外觀設計:最多可延長至申請日起二十年。
第四節 申請日本專利
1、日本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1)發明專利(特許)(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案)(3)外觀設計專利(意匠)
2、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六年。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自注冊日起十五年
3、審查制度
(1)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公開申案內容,並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審。
(2)實用新型專利:此專利采登記制,無須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4~6個月內准予注冊。
(3)外觀設計專利:採取實審主義,13個月著手實審。
第五節 申請韓國專利
1、韓國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1-1、發明專利
申請日起5年內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25個月內審查;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為止。關於農葯或醫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
1-2、實用新型
注冊制(申請後約3個月可領證)
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為止。
1-3、外觀設計
韓國對外觀設計採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並行的方法。
外觀設計無審查申請的對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單、地板席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 M1(紡織物等)
外觀設計專利權發生於授權登記,截止於登記之日起15年。
第六節 申請香港專利
1、專利制度
1-1、《專利條例》與《注冊外觀設計條例》
根據香港新的《專利條例》規定,香港的專利體系包括「標准專利」和「短期專利」,大致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1-2、標准專利
標准專利是指由指定的專利局審查授予的發明專利,再在香港注冊並授予的專利。取得標准專利需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記錄;第二階段:請求注冊和授權。
1-2-1、申請記錄
第一階段,向指定專利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在由指定局公開後的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記錄。
1-2-2、請求注冊和授權
第二階段,當已記錄公布的申請在指定局獲得授權後,在指定局授權後的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請求注冊和授權。標准專利的保護期為自原指定專利的申請起20年。
1-3、短期專利
短期專利由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形式審查合格後即予授權。但申請短期專利時必須遞交一份由指定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期限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4年,並可續展4年。
1-4、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在香港是通過《注冊外觀設計條例》來保護的。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外觀設計申請,並且不經實質審查即予授權。外觀設計注冊的申請可以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外觀設計的保護其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5年,可續展4次,每次續展5年,最多可保護25年。
第七節 申請台灣專利
1、申請類型
發明專利:申請日起3年內提起實審請求,專利權自申請日起20年有效;
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形式審查,專利權自申請日起10年有效;
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登記制,專利權自申請日起12年有效
第三章 申請國際專利應簽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託書及委託合同
2、委託明細表、包括以下信息:申請人姓名(名稱)及地址(中英文);發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擬申請專利的類別;申請國別;原申請日、號、申請專利類別;是否要求優先;是否在申請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等。
3、原中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受理通知書、原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權利要求書、附圖及摘要)。
4、現有技術資料(申請人所知的與發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科技文獻等)。
第四章 申請 PCT 專利
1 、《專利合作條約》概要
《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縮寫 PCT) 於 1970 年 6 月 19 日簽署,且分別於 1979 年、 1984 年和 2001 年修訂。該條約建立了專利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制度,規范了國際申請必須滿足的形式要求。該制度為希望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提供了一種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途徑。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只要用一種語言向一個專利局 ( 「 PCT 受理局」 ) 提出一份 PCT 「國際」專利申請,即可獲得許多國家同時對發明進行的專利保護。任何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均可提出 PCT 申請。截至 2003 年 10 月 15 日,共有 123 個締約方。中國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PCT) 。
2 、通過 PCT 途徑申請外國專利
2-1 、申請人可獲得的好處
2-1-1 、對就某一發明在幾個國家尋求保護的任何個人或公司 ( 「申請人」 ) 來說,使用 PCT 意味著節省時間、工作量和資金。
2-1-2 、使用 PCT 還幫助申請人在國家階段程序中決定,是否在各個國家專利局繼續進行該申請的處理程序。
2-1-3 、上述節省主要源於下述事實:根據 PCT 的規定,申請人在一個地方、以一種文字提交一份申請棗國際申請,並繳付一份起始費用,該國際申請即具有 ( 要符合後面所指出的某些條件 ) 一份國家或地區性申請的效力,如果沒有 PCT ,申請人為此必須向每個國家或地區分別提交申請。
2-1-4 、申請人可在「最後瞬時」提出申請。由於 PCT 申請可用本國文字 ( 中文 ) 提交,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的最後一刻提出申請。
2-1-5 、申請人可自申請日起 9 個月左右或優先權日起 16 個月左右 獲得一份 檢索報告 。申請人還可以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28 個月內獲得一份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國際初步審查請求的話 ) 。申請人可根據上述兩個報告所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對本發明的專利性 (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進行判斷,並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 ( 如果必要的話 ) ,然後決定是否進入國家程序。
2-1-6 、與直接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外國專利的途徑相比較, PCT 申請可將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推遲 8 個月或 18 個月,這對於那些尚未作好准備的申請人來說無疑是有利的。此外,繳納國家階段的費用的時間也相應推遲 8 個月或 18 個月。
2-1-7 、 PCT 申請的缺點是專利審批時間長;程序復雜;易發生錯誤;總費用高於直接通過巴黎公約申請的外國專利。
2-1-8 、申請人可以在若干個受理局間選擇受理其國際申請的受理局,比如當有兩個或多個申請人,他們是一個以上締約國的國民和居民時,或者當只有一個申請人,而他是一個以上締約國的國民和 / 或居民時。
2-2 、通過 PCT 申請外國專利的要求
2-2-1 、 PCT 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對不同的指定國可有不同的申請人(細則 R ( 4 ) 5(d) )
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 PCT 成員國
2-2-2 、國際申請的主題可以是什麼 ?
國際申請必須是 保護發明 的申請。 PCT 包括提交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和各種增補專利和增補證書 ( 參見條約第 2(i) 條 ) 的申請,因此提交不屬「發明」范圍的內的某些其它形式的工業產權的國際申請,例如,純裝飾性外觀設計,是無效的。
7、什麼是歐洲專利?包含哪些國家?
積特知識產權:什麼是歐洲專利?包含哪些國家?
專利是一項法定權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國家和特定時期內的權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經授權而將其用於商業目的。歐洲專利是歐洲通過《歐洲專利公約》建立了單一申請的單一歐洲授予專利程序,並建立了統一的實體專利法體系,旨在為締約國的發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強大的保護。
歐洲專利包含了38個締約國:
38個締約國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
8、關於歐洲專利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並據此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一政府間機構。
歐洲專利組織下設行政管理委員會和EPO。行政管理委員會為歐洲專利公約組織的立法機構,主要職能是批准EPO局長提出的預算及其執行草案,修改與收費有關的實施條例和細則。歐盟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一、職能
EPO是歐洲專利組織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能是負責各成員國申請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批工作,其建立以EPC為法律基礎,活動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EPO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產物,其宗旨是維護成員國的利益、促進創新、競爭和經濟增長。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專利申請。1980年,EPO授權首件專利。專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長反映出EPO的快速發展和壯大。1979年,EPO專利受理量達到1萬件,1983年突破10萬件,僅9年後增至50萬件。1998年,專利受理量實現第一個100萬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個成員國(見表1)和4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共和國以及塞爾維亞)。隨著挪威和克羅埃西亞於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權專利在38個歐洲國家(包括34個締約國及4個延伸國)生效,覆蓋人口逾5.6億。
二、機構設置
EPO位於德國慕尼黑,第一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餘四個總部位於慕尼黑,柏林和維也納均設有分部。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
9、歐洲專利申請要求?
申請歐洲專利,如果想要獲得授權 ,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歐洲專利保護的客體,新穎性、創造性等要求,《歐洲專利公約》都對此作出了非常明確規定:
其一:保護的客體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它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
授予歐洲專利權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
(1)對於任何有創造性並且能在工業中應用的新發明,授予歐洲專利。
(2)下列各項尤其不應認為是第 1 款所稱的發明:
a)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b)美學創作;
c)執行智力行為、進行比賽游戲或經營業務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
d)情報的提供。
(3)第 2 款的規定只有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涉及該項規定所述的主題或活動的限度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取得專利的條件。
(4)對人體或動物體用外科或治療方法以及在人體及動物體上實行的診斷方法,不應認為屬於第 1
款所稱的能在工業中上應用的發明。這一規定不適用於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產品,尤其是物質或合成。
第五十三條 不能取得專利的發明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歐洲專利:
a)發明的公布和利用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發明的利用並不僅僅因為某些
b)植物或動物品種或者實質上是生產動植物的生物學方法。本規定不適用於微生物學的方法以及用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1)不屬於現有技術的發明應認為是新發明。
(2)現有技術應認為包括在歐洲專利申請日前,依書面或口頭敘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眾能獲得的東西。
(3)以外,已經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內容,如其申請日是在第 2
款所述的申請日以前,而該申請按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是在該日或該日之後才公布的,也應認為包括在現有技術內。
(4)第三款的規定只有在後一申請指定的締約國同時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請的指定國時,才適用。
(5)第 1 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條第 2
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物質或合成物的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假如該款所說的任何方法使用該物質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話。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公開
(1)在適用第五十四條時,發明的公開如果不是早於歐洲專利申請前六個月,並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的,不應予以考慮。
a)由於對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顯的濫用;
b)由於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經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訂的、然後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國際展覽會公約所規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其發明。
(2)在第 1 款b)項的情況下,只有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聲明其發明已這樣展出過,並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間內以及按照其規定的提交證明文件第 1
款才應適用。
第五十六條 創造性
如果考慮到現有技術,一項發明對於本專業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認為具有創造性發明。如果現有技術也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文件,這些文件在評定有無創造性時不應予考慮。
第五十七條 產業上的應用
能在各種產業、包括農業中創造或使用的發明,應認為能在產業上應用。以上是《歐洲專利公約》對歐洲專利授權條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