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985專利撥款
1、專利資助費是什麼
專利資助費是地方財政撥款,主要是看戶籍地的地方政府是否有專利資助的政策,與在哪裡實施專利無關。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專利補貼嗎
高新企業可以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減免40%(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後可以申請復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等。
— 享受更多政府資源
1、是企業申報其他重大科技項目和眾多政策性項目(如資金扶持)的基本門檻;
2、最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
3、可以獲得地方政府對高企對應的扶持、獎勵,例如,一次性獎勵、土地優惠等;
4、可獲得各類金融支持,包括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企股票上市等;
5、提高企業在各類項目投標等方面提供有力的資質證明。
而專利申請補貼的話即使不是高新企業也是可以申請的,首先有一種是官費的減緩形式: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減緩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2、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減緩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3、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其次是相應的專利申請下來了的相關政策獎勵,每個地區的獎勵政策是不一樣幅度也是不一樣,詳細的建議您咨詢您企業所在地區的科技局或相關部門。
3、深圳專利資助有什麼要求?要怎樣申請?
深圳專利資助是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為鼓勵我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積極從事發明創造,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的辦法。但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申請資助的,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深圳專利資助有什麼要求?要怎樣申請?深圳專利資助有什麼要求?要怎樣申請?深圳專利資助有什麼要求?要怎樣申請?(一)我市黨政機關以及在我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戶籍並在我市工作、學習的個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者《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五)在內地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深圳籍學生。其它在深圳工作、學習持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務暫住證》和《深圳經濟特區非勞務暫住證》的人員,其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專利證書之後6個月內提出。第八條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可以按獲取專利證書的進度分兩次付款:(一)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資助人民幣(下同)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的,在低於資助額度下,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二)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給予資助1500元,委託專利代理服務機構代理的,增加資助1700元。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後一並申請資助的,則由市知識產權局按以上資助標准一次性給付。符合《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實用新型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600元。國外發明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後按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分兩個檔次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二個國家或地區):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取得的專利每件專利資助50000元;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資助30000元。受理與審批,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市財政局撥款後,通知申請人領取專利資助資金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撥付申請人。本辦法所指的專利代理機構應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冊設立的代理機構。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實施。關於深圳專利資助有什麼要求?要怎樣申請?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朋友可以按照我們上述的方法來申請資助。
4、普通211大學和211985重點大學有什麼本質區別
985是重點大學里的重點大學,211是一本里的普通重點大學。
真要說本質區別,958畢業找工作比211名氣要大,其次學校的建設上,財政撥款比211要多,所以相對師資力量比211好
5、深圳知識產權補貼怎麼申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對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促進和引領作用,積極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質量」轉變,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加強我市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商標、版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對資助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四)負責組織項目驗收,進行績效評價;
(五)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六)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五)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情況,並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方式包括資助和獎勵。
專項資金80%以上用於資助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等項目,市政府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為資助的重點。
第八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的內容: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三)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及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
(五)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六)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
(七)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版權產業示範基地資助。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准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專項資金資助: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市政府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
(二)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並在我市工作的個人;
(三)在深圳市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具有深圳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接受執法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申請人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准
1.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六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准),申請人在繳納有關費用後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並低於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六個月內(以授權公告日為准),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託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但對電子申請率未達100%的專利代理機構不予資助;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第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一並申請資助的,按以上資助標准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准
在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4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2萬元;
3.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准辦理。 對境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按納稅額度實行分類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上一年度實際納稅額度(含國稅實際入庫數以及地稅自繳、代扣代繳稅費)在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不超過5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不超過1000萬元,1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2000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不得超過2000萬元。
(三)PCT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准
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資助的,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3000元。
(四)境外商標注冊資助條件和標准
取得境外商標注冊證書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4.在台灣、澳門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深圳商標代理機構、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標境外申請並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5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資助。
(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資助600元。
經深圳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外地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300元。
(六)對同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項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十二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一)企業參與評選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2.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其主要研發人員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具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或者運營的能力;
4.專利申請或版權登記的數量近三年連續保持增長,或者其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廣東省著名商標;
5.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指對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5%以上;
6.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經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終認定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評選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2.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固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3.發明專利代理量或商標代理量居全市各專利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的前20名,或者其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在全國、全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評選,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家資助20萬元,全市每年不超過20家。
第十三條 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的條件和標准
對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項目給予獎勵,每項獎勵30萬元,每年不超過25項。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2〕126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給予配套獎勵。獲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等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市政府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二)對特定知識產權項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礎和繼續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相關工作的人員和能力;
(四)能為本行業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公共服務。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重大專項是指根據國家、省的統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識產權工作重點,需要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版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具備對我市數字作品授予時間戳並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受理的技術設備和技術能力。
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公共服務項目,每項不超過30萬元,總額不超過280萬元;版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2家,每家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一)申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團組織及其他組織,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二)申請人具有比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培訓經驗,或者曾經作為主要承辦人承辦過知識產權培訓項目,聽眾反響良好;
(三)宣傳培訓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重點和自主創新要求、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水平;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培訓選題要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根據其規模和水平給予資助,每項資助一般不超過10萬元,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一)聯盟已經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導向;
(二)聯盟具備一定產業基礎,能利用資助經費建立本產業領域知識產權專項資料庫;
(三)聯盟應向我市相關產業開放該專項資料庫,為該產業發展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每項不超過30萬,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90萬元。聯盟在推動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面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給予多次資助,但對同一聯盟資助累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七條 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版權產業示範基地的資助條件和標准
受本辦法資助的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是指在國家級展會上承擔知識產權尊權維權任務並圓滿完成工作任務的示範單位;示範協會是指在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方面成績突出並獲得國家及廣東省示範試點稱號的協會組織;版權產業示範基地是指在版權創造和保護成績突出並經國家版權局、廣東省版權局授牌的版權興業示範基地。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版權產業示範基地每家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年認定不超過5家,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度預算。制定年度支出預算時,適當預留一定的機動經費,當年度執行中實際支出超出預算時,所需資金從機動經費中解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網站上常年受理申請,經審核後撥款。
第二十條 除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價。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保〔2010〕17號)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出9位以上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統一評審,由專家組按照申請項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選名單。
(三)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實地考察評價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四)市財政部門復核後,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訴,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立即展開調查,並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回復申訴人。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不得給予資助。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財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辦理資金撥付。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宣傳培訓項目、知識產權分析預警及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項目、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培育項目的承擔單位採取申報評審方式產生,實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與項目的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議書。項目完成後六個月內,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按協議內容組織項目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按照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任何資助項目。
資金使用及結余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發生變化,項目實施已無意義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而需要撤銷的,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項目資金退回市財政部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及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管理,組織績效評價,將每年度評價結果向市政府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有前款違規行為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申請資助的單位及責任人、個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受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辦法規定的所有項目的申請。此外,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它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及其它有權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行〔2011〕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之前申報的資助以收到受理材料的日期為准,受理日期在本辦法實施之前的,仍按照原《管理辦法》執行,在本辦法實施之後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6、申請專利可以補助多少錢?可不可以通過申請專利倒拿一筆?
申請專利的目的不是通過補助賺錢。專利補助只是一種鼓勵,目的是激勵創新、保護專創新。專利只有進屬行實際應用才能產生效益。如果有人購買專利可得一筆轉讓費,有人願意也可以將專利作為折價投資。但現在專利更多的是保護先進,避免惡性競爭和重復研究攻關。
7、專利資助
應該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還有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各個行政區的人民政府網站。這些都會有。
其中一個應該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
《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財企[2005]37號)
為加強對我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和版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三)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配套的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並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資助事項、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范圍: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我市重大專利項目;
(三)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
(四)知識產權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建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知識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其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和著作權(版權)法規的行為被依法處罰未逾2年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補貼和獎勵兩種方式給予資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80%以上用於資助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和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項目建設。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准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我市常住戶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學習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二)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三)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或授予專利權;涉外專利已獲國外專利局授予專利權;
(四)共同發明專利申請中的第一申請人為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
(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已繳納相關費用;
(六)計算機軟體已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
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申請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標准: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1.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最高補貼人民幣(下同)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的,在低於補貼額度下,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補貼);
2.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最高給予補貼2000元,委託深圳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增加補貼18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後一並申請補貼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以上補貼標准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在取得專利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每件最多補貼2個國家或地區)給予一次性補貼: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5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3萬元;
3.在香港和台灣地區申請發明專利的,按照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標准辦理。
(三)PCT申請補貼標准
依照PCT規則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取得國際檢索之後一年內,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10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6000元。
(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標准
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每件補貼300元。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對深圳市重大專利項目實行獎勵,參照國家專利獎的有關辦法和標准,每年評審一次。
獎勵分為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兩種。專利金獎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每項獎金50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20項,每項獎金10萬元。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深圳市給予配套獎勵,其中:獲國家專利金獎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市重大專利項目獎勵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下列宣傳、培訓和交流:
(一)根據我市產業和經濟發展的特點,針對知識產權工作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宣傳培訓活動;
(二)在中小學校開展知識產權基礎教育活動;
(三)資助我市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四)補助參與國家級知識產權重大活動和我市知識產權重大宣傳項目。
第十五條 公共平台應依託知識產權重點及優勢企業、重點行業協會(含專業中介機構)建立。專項資金根據依託單位的不同類型規模及納稅情況給予補貼,每個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申請公共平台補貼的依託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二)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制度化,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無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及事件發生;
(三)建立專利檢索制度,有專人負責知識產權情報分析工作,在同行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咨詢和服務,願意就所承擔的知識產權應急及預警平台建設項目對外開展服務,但涉及本身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居該行業前列;專利實施率達到80%以上;
(五)對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包括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培訓和獎勵的費用占企業研發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資助申請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常年受理。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 專利申請費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補貼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確定;公共平台項目、重大專利獎勵項目及宣傳培訓項目,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考察、篩選、評審,考察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第二十條 重大專利項目獎勵和公共平台補貼名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實行預先撥付、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預撥200萬元資金到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立的專利補貼專戶作為周轉,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補貼申請後,可從專利補貼專戶中預先撥付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專利補貼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每財政年度結束,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將專利補貼專戶的資金使用及結余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宣傳培訓主要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所需經費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專項安排,並提供詳細的資金使用進度安排,市財政部門按經復核的資金計劃和資金使用進度撥付款項。
第二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與公共平台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合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在指定的監管銀行開設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管銀行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進行審查,發現超出合同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可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市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監管銀行並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6個月內,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驗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進行項目日常跟蹤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考評制度,及時將考評結果向分管市領導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考評結果將作為審核以後申報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開展資金整體使用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受資助申請人有本條第一款違規行為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受資助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市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深財企〔2003〕3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深圳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方法規)
8、收政府專利補貼如何入帳?
一、新所得稅法中,第七條明確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針對上述條款進行了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5]81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08號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稱企業)以各種方式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資產或非貨幣資產(以下稱政府補助),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即接受的政府補助資產按有關接受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計價並可以計算折舊或攤銷;該項政府補助資產的價值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後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
1.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
2.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於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屬於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該政府補助額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但也有例外情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社〔2002〕107號提到,再就業資金主要用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等項支出以及經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可按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就業服務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