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國家對遺傳資源進行專利保護的案例
1、專利權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由於該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後批准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於「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製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並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於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於「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於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於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於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准,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准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後,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麼?
【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於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後,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2、【案情介紹】 1985年4月1日,葉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85年8月6日,中國專利局以該申請屬於一種信息的表述,這種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們對它去進行理解和思維,其中沒有使用任何自然力為由,未能授予專利權,駁回了葉某的專利申請。葉某於1985年7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原始說明書所載的全部實質內容為:本編碼法只用六個號碼組成漢字,按六類筆形號碼表重點記住三句話,對筆形多的漢字只取頭三後三的號碼,但對筆形如何分類、究竟是哪六個號碼、每個號碼各代表哪些筆形等無規定。盡管後來申請人分別提交了補正說明書,但其內容都超出了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關於「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的規定,因此對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不予考慮。復審委員會仍認為該申請的內容是一種指導人們進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該申請不屬於專利法所規定的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法定主題,故復審決定,維持中國專利局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葉某不服復審決定,起訴至法院,法院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判決。
【問題】 1、沒有同計算機相結合的漢字編碼方法能否獲得專利授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否可以獲得專利授權?
【評注】 所謂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腦思維活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產生結果。智力活動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包括數學方法以及一切屬於以人的抽象思維、主觀意念或者感覺為特徵的非技術方案。」按照這一界定,要獲得專利授權必須是一個技術方案,而且這一方案應該解決技術問題,利用非顯而易見的技術手段,並能夠產生實用的技術效果。 本案中,葉某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發明專利申請,因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原始說明書在實質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所以葉某的補正說明書的內容超出了原始說明書的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該項申請的原始說明書內容過於簡單,沒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漢字編碼法與計算機技術有機結合的技術方案,其作為單純的漢字速查法和編碼法由於缺乏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構思,只能被確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啟示我們,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其內容必須屬於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並且從形式上到實質上應符合法律要求。在區分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與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時,應以「技術」二字為核心。凡是對現有技術作出了技術上的貢獻的發明創造,都可以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相反,如果該方案不是「技術」的,則不能得到保護。
2、專利法第五條,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
兩個含義:
第一、申請專利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凡是「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同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國家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范性文件。
「社會公德」,是指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並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
第二、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對基因專利的認識
《審查指南》認為人們從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僅僅是一種發現,
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科學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是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其結構、形態或者其他物理化學參數是現有技術中不曾認識的,並能被確切地表徵,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則該物質本身以及取得該物質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基因產品的專利性態度是認為經過人為(分離或提純)作用而產生的基因,若符合專利法上的三性要求,基因及基因方法都是可專利的。我國不同意對基因結構和排序發現給予專利保護的。以免以後的許多相關研究、實用工作受到制約。我國的規定還是要求申請者同時出示基因結構排序和實用性內容(比如說有確切功能的蛋白質),具備了確定的實用性才能取得專利。
專利局將基因及相關的蛋白質作為一種化合物予以專利保護。我國專利法第25條同時還規定了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實行專利保護,這樣會使得如果某種基因作為診斷疾病的方法將不受專利法的保護。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是一致的。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醫療事業的發展,醫生能夠自由地利用各種先進方法來診斷治療疾病,將診斷或治療疾病的方法排除在專利法的客體之外,
是合乎多數人的利益和我國國情的。
修改後的專利法加入了關於遺傳資源的相關條款即專利法第五條: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所以相應的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以上為個人鄙見,謝謝。
4、專利權中的「遺傳資源」怎麼理解?
您這么理解是不正確的哦。
專利法的原話是這么說的「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版者利用遺傳資權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也就是說,遺傳資源的獲取渠道和利用渠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才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涉及到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時都需要提交一份遺傳資源披露表,寫明其獲取途徑。
只要符合專利法的要求,還是可以獲得授權的。您也可以在專利庫中進行檢索,很多菌株、dna片段等都是獲得了國家專利權的保護的。
5、與遺傳有關的現代科技的發展、研究
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強化生物經濟發展基礎
21世紀是生命科學的世紀,對於農業等生物技術產業的革命性發展及多功能實現,呈現了廣闊的空間和深遠的前景,同時也大大凸現了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生物遺傳資源的戰略性地位。中國幅員遼闊,生態環境多樣,物種資源豐富,發展生物技術具有相當優越的遺傳資源稟賦,而這種生物遺傳資源稟賦是我國農林業科技自主創新、提高國際競爭地位的可靠資源基礎和顯著優勢。然而,這種基礎和優勢不僅受到多種因素的威脅,而且受到生物技術水平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策略地處理好生物資源保護與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關系,同時處理好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一、生物遺傳資源是生物經濟發展的基礎
1.我國生物多樣性特別豐富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我國國土遼闊,自然條件復雜多樣,孕育著極其豐富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物種。我國有維管植物約30000種,僅次於巴西和哥倫比亞。我國動物的豐富程度位於世界前列,有脊椎動物6300餘種,其中獸類607種,鳥類1294種,魚類3970種。我國的微生物資源十分豐富,已查明約11600種,其中菌物約9000種,可培養微生物約3600種,多數微生物種類尚未查明和記載。
我國是世界農作物起源的八大中心之一和世界四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並具有世界「花園之母」的美稱。中國具有7000多年的文明歷史,中國的先民曾引種、栽培、馴養、繁育了大量的動植物並使之成為家禽家畜和農作物。中國栽培農作物有600多種,其中237種起源於中國或中國作為起源地之一。56個民族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都具有各自鮮明獨特的傳統和經驗,包括傳統的宗教文化和醫葯,形成了具有不同民族特色的農、林、牧、副、漁的生產方式,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極為豐富。世界著名的中國傳統醫葯及其相關傳統知識是許多相關產業的珍貴創新資源。
2.生物遺傳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
生物物種資源是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生存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也是農業發展的基石。每個生物物種都包含豐富的優良基因,基因資源的挖掘可以給國家帶來財富,給人類帶來文明。一個基因甚至可以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乃至一個民族的興衰。矮稈基因的發現導致了全世界糧食生產的「綠色革命」;水稻雄性不育基因的利用,創造了中國雜交稻的奇跡;優質羊毛基因的育種應用直接繁榮了澳大利亞的畜牧業生產。過去數十年來,全世界植物新品種不斷推新,糧食畝產快速提高,正是得益於生物物種及其遺傳多樣性的貢獻。生物物種資源的擁有和開發利用程度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
3.生物技術和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了生物經濟的發展
人類步入生物經濟時代的顯著標志之一是生物技術得到快速的發展,生物技術的進步特別是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直接導致了生物資源的深度開發和生物經濟的建立。而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和激活生物經濟發展的動力是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壟斷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
依照WTO專利規則和我國現有《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以外與生物資源相關的發明,可以獲得專利保護。能夠直接保護的生物資源可以分成兩類:微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其中,能夠獲得專利權的生物分子主要有基因、載體或重組載體等。此外,依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和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符合條件的植物新品種可以獲得保護。
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專利法》實施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與生物資源和生物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也得到持續發展,促進了農業、林業和醫葯的產業發展。例如:微生物專利申請數量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穩步持續增長,今後幾年申請量很可能進一步持續增長;基因專利申請總量較多,2003年之後專利年申請量基本上穩定在1100件左右,估計今後幾年會出現顯著的增長;至2005年12月31日為止,農業部已經受理來自國內外的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共2996件,其中,2005年受理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950件,授予品種權195件,分別比2004年增長29.3%和38.8%,使我國品種權年申請量躍居UPOV成員國第四位;包含生物成分的葯物專利申請總量達3萬多件,2003年達到4123件。
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面臨的挑戰
1.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喪失嚴重
由於人口增長、對生物物種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外來物種的引進、環境污染、氣候變化等原因,目前我國生物物種資源喪失嚴重。《中國物種紅色名錄》(第一卷,2004年)的評估結果表明,我國的生物物種瀕危情況遠比過去評估的比例高,各類生物物種受威脅的比例普遍在20%~40%。由於土地開發,許多物種的原生境喪失,例如,上世紀60年代考察時在雲南景洪發現24處普通野生稻的分布點,而現在僅存一處,並且面積大量萎縮。農業部1999年對我國畜禽種質資源調查的結果表明,由於生態環境惡化和品種單一化,部分畜禽種質資源已經滅絕,嚴重瀕危的畜禽品種達37個。外來入侵物種的大量生長和蔓延也對生物物種的生境造成嚴重威脅。此外,氣候變化將對許多物種的生存環境造成威脅,其影響程度目前還難以估計。
2.生物遺傳資源大量輸出國外
近一兩百年來,許多西方國家一直重視對中國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的搜集和保存,中國物種資源不僅豐富了世界各國的生物多樣性,也為繁榮世界各國的經濟做出了貢獻。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農業和生物學科研機構與國外機構在生物資源研究開發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日趨活躍,許多科技人員在國外合作研究過程中,對合作方提供了大量珍貴的生物遺傳資源。這些資源通過生物技術,創造出許多生物品種及其產品,再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巨大經濟效益。然而,生物技術的開發者與遺傳資源提供者之間並未能形成公平惠益分享的機制,發達國家的生物技術公司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而遺傳資源的提供者在使用生物技術產品時不得不支付高昂的專利費。
由於非法收集、採挖、走私、私自攜帶出境等,也使生物物種資源大量流失境外。有些境外商業公司在中國各地搜集珍貴花卉植物資源,導致我國西南地區大量珍貴花卉資源,特別是珍貴的蘭科植物資源遭到破壞和流失。
但是,由於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惠益分享制度還沒有形成,也缺少針對生物資源、生物材料和具有品種權植物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無法遏制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的現象。此外,國內企業長期以來一直普遍忽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申請,這種局面即使在我國加入WTO後也沒有得到明顯改觀。
3.生物資源知識產權遭到搶注
經濟全球化以來,知識產權問題成為WTO(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的核心內容。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增長,知識產權問題已成為多邊和雙邊關系的重要議題和爭端熱點,而與生物資源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
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直接導致與生物資源及其相關生物技術的專利申請量的快速增長,而世界上大多數生物技術專利的申請者和擁有者是發達國家的大型生物技術公司,這些大生物技術公司不僅專利數量多,而且對發展中國家形成壟斷。例如,哥倫比亞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幾個國家之一,但是在該國申請的與生物資源相關的專利,有90%以上是外國公司的,使本國對其國土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受到專利的限制,其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的許多生物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受到發達國家的專利搶注。過去幾年中已發生一系列搶注知識產權的案例。例如印度香米、墨西哥的傳統高油玉米、印度姜黃和中國野生大豆標記基因等事件。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長期忽視對葯用生物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很多科技成果沒有及時尋求知識產權保護,導致大量寶貴的資源流失。據統計,國際中葯市場年銷售額達到160億美元,其中,日本產品佔80%,韓國佔10%,印度、新加坡等國佔7%,而作為中葯大國的中國僅佔5%左右。我國吉林生產的「人參蜂王漿」在美國被他人搶先申請了專利,而外國公司在中國申請了「牛黃清心丸」的專利。
三、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遺傳資源的戰略舉措
1.推動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國際潮流
目前,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獲取和惠益分享問題已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後續談判的焦點,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生物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越來越認識到:發達國家藉助先進的生物技術正在通過對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獲得巨大的商業利益,因此要求與發達國家公平分享因利用其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2001年通過的《波恩准則》就是旨在公平分享遺傳資源產生的惠益。由於《波恩准則》只是一個自願性文件,發展中國家進一步要求制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於管制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國際制度。2002年南非全球高峰會議通過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執行計劃》在其第44段提出,採取行動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內,考慮到《波恩准則》,經談判建立一個國際制度,以促進和保障使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得到公平及公正地分享」。2002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57屆會議通過的第57/260號決議,也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採取必要步驟以履行在「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做出的承諾。目前,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制度的談判正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下緊鑼密鼓地進行。
2.加強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保護的國家行動
針對我國生物物種資源喪失和流失嚴重的情況,國家主管部門已表示了關注。為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加強生物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的管理,2003年國務院批准成立了以國家環保總局牽頭、國務院17個部委組成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以加強對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2004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25號),提出加強生物物種資源管理立法、建立物種資源進出境查驗制度、開展全國重點物種資源調查、在對外研究合作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15項重大措施。
在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也要求進一步完善生物資源管理制度,做好物種資源保護工作。提出:要抓緊擬訂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建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嚴格防範遺傳資源流失。
目前,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其他10多個相關部門,正在認真落實國務院相關決定,已完成《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2006-2020年)的編制工作,對今後10多年的物種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提出規劃藍圖和優先領域,該《規劃》將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持續利用相結合,提出在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此外,國家環保總局聯合11個相關部門,完成了生物資源知識產權國家戰略研究,提出了生物資源知識產權戰略目標、重點、發展思路和主要任務。
3.加強國家立法以規范遺傳資源的獲取、開發利用與惠益分享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條規定,國家對遺傳資源擁有主權,同意獲取與否取決於國家政府,並服從於國家立法。因此,需要加強國家法規體系建設,規范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實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共同商定的條件處理惠益分享的安排,以便與談判中的國際制度相接軌,最大程度地實現《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生物多樣性大國如巴西、哥倫比亞、墨西哥、哥斯大黎加、印度、菲律賓等已在國家立法措施方面取得較快進展。相對於這些發展中國家,我國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方面還存在許多空白、不足和需求,迫切需要完善。
《公約》第15條第2款同時要求「每一締約國應致力創造條件,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於無害環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因此,在規范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程序和處理好惠益分享的同時,要以積極的政策促進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使遺傳資源能夠為人類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
4.以生物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來發展生物經濟產業
世界經濟一體化緣於世界技術體系標準的統一性。以基因工程為代表的現代生物技術,已逐漸使傳統的生物資源概念發生變化,競爭性優勢越來越突出地表現在對生物遺傳信息的認識、掌握和利用,實質是一種知識優勢、技術優勢。「遺傳資源」、「基因資源」正替代生物資源、種質資源,成為現代經濟運行體系的新概念。
需要將遺傳資源的管理納入國家戰略性資源管理的范疇,加強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基礎研究,全面開展生物遺傳多樣性和種質特性的本底調查工作,摸清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狀況及變化趨勢,為制訂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政策提供科學依據。要鼓勵技術創新,以帶動產業發展,實現生物產業快速、健康地可持續性發展,提升生物技術國際競爭力。
現代生物技術的持續創新和重大突破,是新世紀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標志。現代生物技術是生物資源和技術的綜合體,而知識產權成為運用創新技術搶占生物資源的最為有利的武器。鑒於我國目前生物技術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於我國相對研究水平較強的領域,我們應當主要通過促進生物技術研發創新,增加具有原創性的專利、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擁有量,來掌控生物資源和發展生物經濟產業;對研發水平較弱,完全處在資源提供者地位的領域,應當採取防禦守護的保護方式,防止資源流失。(中國環境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 吳曉青)
6、如何從法律上有效保護中國現有的遺傳資源
新修改的專利法對此已有所規定。
第26條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7、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能授予專利權嗎?
要提供遺傳資源的原始來源和直接來源的,如果獲取遺傳資源的方法是回違反法律規定的答,肯定是不能授權的。前段時間看一本書里講這個法條的依據,記得是說如果遺傳資源的來源涉及到國外的遺傳資源,還要考慮該國是否允許別國就該遺傳資源專利。這一塊還涉及到一些國際合約,挺復雜的。
8、專利權法問題
是指來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源料。「遺傳材料」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
遺傳材料、生物材料、生物資源、遺傳資源的關系
一個生物體一定含有遺傳訊息,但是遺傳材料不完全是生物材料。如歐洲紅豆杉葉片在試管中純化分離出來的核酸,可說是遺傳材料,是製造出紫杉醇的遺傳訊息,但試管中已經沒有紫杉醇這種生物材料了。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有時不容易區分清楚,例如外銷到國外作花材的植物活材料,本身用作切花,用到的是生物材料:可是若有人拿去種,或者拿去分析其葯用的成分,那就是用到了遺傳資源。同樣的,到野外采野草當草葯吃,利用的是生物材料,拿去當葯賣,賣的雖然也是生物材料,然而若有心人買回去繁殖,將來就可能作為遺傳資源。
9、為什麼說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可以授權啊,認來真看清專利法5條:「對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前提是違反法律利用遺傳資源的,不授予專利權。法5條重點在於是否違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如果你是依靠遺傳資源申請的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的時候,要填一份專利局制定的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說明下來源,審核通過,就可以下一步的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