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從權沒寫根據
1、關於專利撰寫中從權的並列
兩種都可以保護「連接時無線或有線」的方式,寫法1限定了xy兩個結構而已。
寫法2分開寫和寫法1合並並列技術方案 整體上是一樣的。
另外一個問題:
沒有授權的發明專利肯定影響你的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因為前者公開「手機實現」是你的後者「移動設備實現」的具體下位概念,下位公開導致上位無法授權;
當然,實用新型實際審查不經過實審,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審查員不一定充分檢索得前者,實用新型很容易授權;但是從長遠看,沒有意義,因為你這個方案實際上不具備授權性,因為別人用了你告他侵權的話別人就可以用前者無效你的實用新型。
2、發明專利主權寫 並提供了厚度的可選范圍 從權寫 根據權利要求1 所述厚度范圍為10-15mm 這樣有什麼問題
從權撰寫要求是,首先重述所引用的權項主題,其格式舉例:「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徵為,所述厚度范圍為
10-15mm
」,還有不明白可以私聊我
3、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范
1.權利要求書中當然可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
2.一份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以最寬的為準的(獨立權利要求),寫了從權不是意味著范圍只有從權那麼大;
3.這樣寫的目的不是為了防止獨權范圍過寬,而是為了防止申請過程中獨權保護范圍過寬而被駁回(被審查員找到影響新穎性創造性的對比文件),此時答復審查意見的時候可以把更為下位的從權(范圍小,方案更具體,更不容易被駁)上升為獨權。審查過程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多准備點籌碼總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如果涉及無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內對權利要求做改動,沒有從權,你就被動了;
4.如果僅僅是獨權范圍過寬,從權沒問題,那麼只能是部分無效,而從權是有效的,這也是為什麼要寫從權的一個原因,如果這時候你沒有從權,那麼你的獨權被無效就相當於整個無效了,有從權的話還可以有機會獲得相對小的范圍的一個權利,總比沒有的好,而且誰也不能說范圍小了就沒有用了,有時候還是很有用的;
5.接上所述,權利要求的無效是一條一條分析的,因為每個權利要求的范圍(技術方案)是不一樣的,包含的技術特徵也就不一樣,獨立權利要求包含特徵最少,最容易被無效,從權相比多了特徵,所以面對一樣的對比文件,能無效獨權不一定能無效從權。
4、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不會寫怎麼辦?
按我國規定,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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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專利的權利要求應該包括那些,以及怎麼寫?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對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定。 細則21.1 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3.1 權利要求 3.1.1 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於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於活動的權利要求有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范圍。 3.1.2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細則21.2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必要技術特徵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 細則21.3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徵,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徵,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徵。 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注意,有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寫成如下的方式:「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一種製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等),在這種情況下,並列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是不同類型的發明,不能將其看作為從屬權利要求。在某些情況下, 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即其包含有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實質上不一定是從屬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1為:「包括特徵X的機床」。在後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徵在於用特徵Y代替特徵X」。在這種情況下,後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後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3.2 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法26.4 3.2.1 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不僅應當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應當在實質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就是說,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權利要求通常由公開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范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對於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一項開創新技術領域的開拓性發明,比起已知技術領域中的改進性發明,允許有較寬的概括范圍。一項概括恰當的權利要求應當既不超出專利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也不使申請人應獲得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於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對於這種情況,審查員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理由,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 例如,對於「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再如,對於「控製冷凍時間和冷凍程度來處理植物種子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僅公開了適用於處理一種植物種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處理方法,而且園藝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處理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也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除非說明書中還指出了這種植物種子和其他植物種子的一般關系,或者公開了足夠多的實施例,使園藝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如何使用這種方法處理植物種子,才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於一個概括較寬又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並且也沒有理由懷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范圍內不可以實施,那麼,即使這個權利要求范圍較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說明書中給出的情報不充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的保護范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給出情報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否則,應當要求申請人限制權利要求。例如,對於「一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於熱固性樹脂,那麼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范圍內。 對於說明書中具有某一特徵的技術方案僅給出一個實施例,而且權利要求中該特徵是用功能來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明了此功能還可以採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的話,則權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該特徵的寫法是允許的。如果說明書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種特定方式完成的,沒有說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權利要求卻概括了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明了的完成該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則是不允許的。此外,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並不清楚這些方法是什麼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於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看,能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適當的,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法33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但是,這樣做只是使權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在實質上也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時,記載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細則20.1 3.2.2 清楚 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於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並且應當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一致。產品權利要求適用於產品發明,可以用產品的結構特徵來描述。方法權利要求適用於方法發明,可以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徵來描述。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理解。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彙具有特定的含義,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了該詞彙,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由於說明書中對該詞彙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徵用結構特徵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徵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 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才是允許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任意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免造成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合理。尤其不允許出現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對於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徵,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除非絕對必要,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採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技術術語, 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詞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詞在特定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 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用詞。因為,這類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或者使保護范圍不清楚。 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或者類似的用詞。 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詞時,審查員應當判斷使用該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但是在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如果由於使用該詞,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能清楚地與現有技術區分開,則不允許。 最後,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參見本章第3.3節)。 3.2.3 簡明 權利要求書應當簡明,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明,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明。例如,一件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在權利要求書中,允許有合理數量的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優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用詞應當簡明,除記載技術特徵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宣傳性用語。 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復,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盡量採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3.3 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集合作為一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細則20.2 權利要求書有一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細則20.3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和附圖。除絕對必要的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絕對必要的情況是指當發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細則20.4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弧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除附圖標記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弧。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徵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藉助於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一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動等。 (2) 用並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並列幾個必擇其一的具體特徵。例如,「特徵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採用並列選擇法概括時,被並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並列在下位概念之後。另外,被並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這一描述中,「類似物」這一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並列。 審查員應當特別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擴大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以及是否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有理由懷疑這種概括不適當或者在說明書中找不到依據,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據,並且說明理由。只要審查員在現有技術中檢索到權利要求概括的內容,例如某下位概念,則說明權利要求概括得過寬,應當要求申請人作進一步限定。 3.3.1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2) 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使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簡明。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篇現有技術文件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在合適的情況下,選用一篇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劃界」。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例如,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該發明的要點在於照相機布簾式快門的改進,其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寫出「一種照相機,包括布簾式快門……」就可以了,不需要將其他共有特徵,例如透鏡和取景窗等照相機零部件都寫在前序部分中。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部分,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中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徵,這些區別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徵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於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中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特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上述方式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明; (2) 由幾個狀態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要點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種物質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繫上的變化。 3.3.2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細則23.2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權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如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採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後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徵部分中的特徵,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徵。 直接或間接從屬於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後,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6、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歸屬的規定
一、專利權專利權主要是指專利;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權利。
專利可以保護技術創新,如果發明人創造了具有創新及實用性的工藝方法、機器、產品或者對它們有所改進,都可以申請專利。在一個國家獲得了專利,專利權人在這個國家就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即享有壟斷性的生產、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可見;專利權人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
專利權是各國專利局或專利主管部門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的一種專有權利。我國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授予的,在專利權的保護有效期限內,專利權可以贈與、轉讓、繼承。所以,專利權人是可以變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有以下三種:(一)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項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獲取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該項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或設計方案而獲取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該項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具有以下特點: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2.能在工業上應用的外觀設計;3.能給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觀設計。
由此而獲取的專利,則屬於外觀設計專利。
二、專利權的特徵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性的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者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個國家按照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該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義務,如果某人的發明創造在我國已獲得專利權,他只在我國享有專利權,其他人在我國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許可使用該發明創造的,則為侵權,若他人在別國製造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對由法律賦予其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不享有專有權,即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由此可見;專利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占性,這種權利具有壟斷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後方可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2.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的專利局或專利主管機關依照該國的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有在該國的法律管轄的范圍內享有專有權或獨占權。
3.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擁有法律賦予的專用權只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
三、專利權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下列人員所有:(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個人所有;(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其合同約定決定;(四)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五)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託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六)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時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總之;專利權的歸屬與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基本是一致的。在資本主義國家,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歸僱主所有;在社會主義國家,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發明人所在單位所有。世界各國,就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歸發明人所有。
四、對專利權人的限制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然而,各國專利法都從本國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我國《專利法》對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不視為侵權的實施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有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技術的;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制許可或指令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1.依法強制許可實施有關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不經專利權人自願同意,直接由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允許第三者實施有關專利的一項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1、52、53條對強制許可作出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4條並規定了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可見;國家對此作出了指令許可或計劃許可,但只適用於中國專利權人。
五、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享有專有的專利權利。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該專利,專利權人可依照自己的意願獨自利用自己的發明創造,也可以把專利實施權轉讓給他人。通過訂立許可合同,被許可方取得專利實施權並向專利權人技術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將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1.獨占權;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或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
2.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有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必須通過訂立許可合同並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來取得許可實施權;但是,被許可方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人實施該專利。
3.轉讓權;專利權人有轉讓其專利權的權利;轉讓專利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標記權;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從2003年7月1日起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標明專利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同時表明授權專利號。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放棄權;專利權人有權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或以不交納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權被放棄之後,其專利技術即成為全社會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
6.請求保護權;當專利權沒有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擅自利用專利技術而構成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便獲得法律保護,專利權人有權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專利發明人有權獲得署名權,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最低不少於2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不少於500元。實施專利後也應從利潤中提取2%和0.2%獎勵給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發明人。
專利權人負有繳納年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可見;不按規定交納年費,其專利無效。因此專利權人每年必須按規定交納年費,來維持其合法權利,否則視為自動放充專利權。
7、關於專利權的幾條問題~~
一題,建議你這樣思考,如果B提出技術 在申請前就已喪失新穎性,是否對A不利,因其已生產出來,不知在法律上存放在倉庫內算不算已屬於此技術處於可被大眾所知的情況。.
二題 ,新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的審查擴展到了全球,這是和以往的不同。
中國專利法判斷新穎性的依據是申請日,而不是實際完日或公布日。
8、關於專利和專利權的相關知識,務必詳細些!謝謝!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准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專利申請可以找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
9、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問題
B寫的范圍寬一點
因為A中的底座是在權利要求中增加的
而B呢,全部都放在一起。在分類上比A中的寬。但是這樣申請的難度比較大。沒有突出你所發明的特性即創造性和新穎性
你最好將A再改一下
一種懸浮桌子由桌面和底座組成;
根據權利要1所述的懸浮桌子,桌面由懸浮板、中間板和上板構成, 桌面懸浮於空中;底座置於地面。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底座,由電磁鐵、反重力發生器和風槍,中的一種或多種組合的方式來構成。
這樣更容易通過。
10、什麼叫專利的主權項和從權項,別人利用了從權項里的一個屬於侵犯專利權 嗎
1、從權項的作用是更加詳細的縮小解釋保護范圍。如果仿冒產品的技術與專利產品主權項不同,就不能稱為仿冒產品。從權項的作用是幫助主權項更加精確地確定保護范圍。
2、這個問題可以看功能等同代換和故意變劣等方面的解釋來判定否對專利產品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