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發明專利沒多大價值
1、有些專利沒有多大市場價值為什麼還有人申請專利?
現在的專利申請陷入了一個以政府主導的誤區。政府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科技項目、知識產權項目等上面,乃至一些名牌、三名商標等評比上,一些專家的職級晉升等方面,片面以專利數量來評價估量企業的創新能力,導致以專利數量為綱,不管它的市場價值。一些地方對獲得專利後給予補貼或獎勵,用專利數量考量科技局,衡量基層和企事業創新工作,就導致了更多的專利代理機構閉門造車,以專利數量獲取更高利益,導致了專利質量下降,甚至是沒有絲毫市場價值。
2、你的專利值多少錢,影響專利價值的因素有哪些
目前知識產權評估大多採用收益法,收益法計算的預測是建立在眾多因素影響下的知識產權實施效果基礎上的。就專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響因素有法律因素,技術因素,產業因素,特殊因素等。
1.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1)權屬的完整性,即該專利人或委託人所擁有的專利權權屬的完備程度。權屬越完整,則其體現的價值就越大。(2)法律的保護程度,包括兩個方面,專利所處的狀態以及權利要求的完整性。專利所處的狀態指技術在專利申請中所處的狀態,是處於初審階段還是實質性審查階段或是獲得專利證書階段,越是在後面的階段其價值越大。專利的類型不同,保護程度也不一樣,發明專利由於通過實質性審查,因此剽竊他人專利或者在獲得專利證書後被宣告撤銷的可能性較小。相對於其他兩類專利而言,其技術含量較高,申請的周期較長,權利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價值相對較高。權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所提出的需要保護的專利的范圍,也體現了權利要求書的質量問題,有的權利要求完整,較好的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有的權利要求不完整,僅僅保護專利權人的一部分的權利。(3)剩餘使用年限,一般要採取專利技術的經濟壽命與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辦法來確定剩餘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長其價值越大。
2.技術因素
技術因素主要包括專利的創新程度也即是技術的先進程度;技術的發展階段;技術競爭優勢,即技術實施過程中存在關鍵的技術訣竅,技術復雜程度高,而該技術訣竅不易被分析、試驗、模擬。因為技術超額收益主要體現在其壟斷的收益上,技術越具有競爭優勢,其壟斷程度也越高,技術產品的市場佔有率也會相應較高,技術產品較難替代。
3.產業因素
主要包括(1)產業化程度,即該技術可進行產業化的難易程度,實施的條件要求是否苛刻,進行產業化越容易,實施專利技術越容易進行,專利的實施的可能性就越大。(2)國家政策適應性,也即是該技術實施所在的產業與國家產業政策一致性。只有專利與國家產業政策一致起來,才會得到國家及地方的支持,該項專利才會迅速形成產業,越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技術實施的價值越能夠較快的發揮出來。(3)產業應用范圍,主要是指專利技術的現在和未來可能應用領域的大小,應用的范圍越廣,其價值發揮的程度越大。(4)技術產品被市場所接受的程度,市場越需要的產品,其中的技術所體現的價值就越大。
4、特殊因素
部分行業的特殊因素如醫葯行業的葯證,臨床試驗,網路安全技術的有關批准證書,對專利權價值的影響也較為重大,因為這些特殊因素是專利技術產業化實施的必備要件。
以上這些因素是進行知識產權評估時所要注重考慮的,也是知識產權的未來價值體現的關鍵
3、陶冶:專利有何價值?
那麼改變的是什麼?簡而言之,現在已經上升到專利質量了,並且現在只有專利家族最好的專利在銷售。盡管每一項專利的估值相比2、3年前有所下降,但是對於高質量專利而言還是保持在歷史水平。 這引出了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什麼使得專利更有價值?以及其自然推論:如何使目前的專利和專利申請更有價值? 顯而易見,這是見仁見智的事,在這件事上不止一個學派。另外,新案例法和規章制度可能會迅速地改變現在的真理。但是我們相信市場仍然是觀察專利和為其定價的最佳反射器,因為買家在獲得每一個投資組合時都必須證明他們的投資是正確的。在交易過2000件專利、與上百個買家定期溝通之後,我們認為我們對市場價值有很好的理解。 當專利銷售或許可時,打開買家支票簿的主要原因包括:a)他們需要專利權(例如,他們可能侵犯或將會侵犯專利權);b)他們相信其他人可能侵犯或將會侵犯專利權(這就是NPE購買專利的原因)。換句話說,專利是官方授予的可以通過出售或許可給他人的「訴訟權利」。 基於以上幾點,下面是一些有助於提高專利價值的好方法: 以主張權利為重點,而不是保護產品本身 因為專利是消極的權利(即排除他人實踐你的發明的權利),如果專利代理人僅僅向公眾解釋發明(即市場需要和你特定解決方案),並將其變成僅描述與銷售或將要銷售的產品大部分一致的專利,那麼就只是在浪費錢,而這些錢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其他地方。 每一項專利的撰寫都應該預期到競爭者將要對你的解決方案進行復制、改進和規避設計,這些行為要麼是現在要麼是自現在的15年內;因此,專利要讓他們的努力更加困難、更加昂貴或者至少不那麼有效。這就是如何保持初始競爭優勢。如果專利保護只是針對(對特定產品的)基本克隆,別人就很容易通過增加或刪除單個非必要元素來避免侵權。 通過設想「規避設計」來檢驗你的專利將有助於預期競爭者的做法,從而可以相應的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並且,這么做幾乎不會有什麼成本。不幸的是,很少有發明家以慎重的態度做這件事。 事先對你的專利進行「壓力測試」好過在競爭對手之後這么做。另外,還要考慮權利要求如何得到說明書支持,以及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或法院可能如何對其進行解釋。 建立專利家族 雖然外國專利正變得越來越有價值,但美國資產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至少佔到專利組合價值的75%,因為在美國可以得到最大的損害賠償。並且,美國專利制度是獨一無二的——它允許提交接續案(CA)以及部分接續案(CIP),雖然許多情況下有利用事後諸葛亮之嫌,但是還是允許發明人提交,這使得發明人從更早的原始申請日獲益。 重要的是要有一個非常詳細的說明書,產生新的案例法或在競爭者的產品進入市場時,這將作為不斷演變出新的權利要求集合的基礎。很多申請人都未能抓住這一獨特優勢,他們似乎樂於接受他們的初始申請,而忽視提交接續案來保持專利家族有效。這也是大多數買家的怪毛病。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一旦一項專利被授權,就應該鑒於訴訟歷史多檢查申請說明書和附圖,以確定是否值得申請接續案。雖然一些資金資源充足的公司可能有至少保證專利家族之一有效的策略,但是小公司通常可能需要更加明智的使用資金。除了一般訴訟,在主張或許可內容中明確可以進行接續案訴訟,是非常有利的。 撰寫有針對性的權利要求 如果不是大多數,也有許多專利從業者被教導要撰防寫范圍寬泛的權利要求。在很多情況下,得到的是寬泛且含糊不清的權利要求,經常使用了說明書無法明確支持的語言。雖然寬泛和含糊不清,這樣的專利可能確實有一定的價值,但是它們可能無法成為訴訟或許可的武器,尤其是在當今市場。 最有價值通常是那些精確覆蓋到特定產品或方法的權利要求,並通常包含相對較窄的權利要求語言。寬泛的權利要求的缺點是他們最容易失效,他們最容易成為無效挑戰的目標。有針對性且較窄的權利要求更難以被無效。 特別地,「較窄的元素應該是可專利性區別點」,而不是一些熟知的功能,這些熟知的功能容易因其是「顯而易見的結合」而被無效。 提交大量的在先技術 目前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面臨挑戰的專利中,80%的專利因為審查時未發現的在先技術而最終被無效。申請人提交了大量的在先技術來區分其發明的授權專利,更可能經受住無效挑戰,因此會被大多數買家認為更為可靠,因此更有價值。 同時,不要提交過多基於例如關鍵詞檢索得到的在先技術引用——提交的每一項引用都應該與審查相關;相反,尋找過去已經存在的商業產品,並解釋你的發明如何做到更好。 與之相關的一點,很多專利公司仍然嚴重妨礙他們的客戶進行在先技術檢索,他們認為專利審查員進行收費檢索,沒有必要再增加內部成本。這完全是謬論。取得一項美國專利需要超過2萬美元(含官費),並且維持專利還需要數萬美元。另外,在其他人挑戰專利有效性時,捍衛專利有效需要25萬到50萬美元。 在申請之前投資1千到2千美元進行專利性分析就可以降低風險,你真的想要因為那樣的投機而投資這么多錢嗎? 避免「紙上」專利 很大比例的專利在其生命周期中永遠不會被商業產品化。盡管商業銷售證據總是對專利評估有幫助,但是這種情況本身並不總是有效的,因為全世界的專利法都沒有規定發明人有義務將發明推向市場。不過,不太好的情況是——專利僅僅是一個想法,並且也沒有實現和細化發明的企圖。 法官和陪審團不喜歡回報那些僅提出想法並申請專利的人。他們和市場更願意將更多的價值給予深入研發的發明,以及原始發明人真正實踐的地方。此外,實踐繼續總是導致更多的發明和專利,這會產生更大和更多價值的專利組合,因為這使得繞過專利權的人花費更多的成本或者更為困難。 確保容易證明侵權 每天可能有數以十萬計的專利遭到侵權,然而這些專利一文不值。為什麼會這樣?簡而言之,如果不能證明某人正在實踐權利要求的全部元素,就沒有事實去主張專利權。這就是很多描述製造工藝、雲計算相關的發明的情況——侵權行為發生在暗處,並且沒有合法獲取缺失信息的方式。 此外,最近的案例法提高了在初始答辯時所需證據的門檻,先提交侵權指控、然後尋找證據的日子正在成為過去。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過去的做法原告不會通過簡易判決(past summary judgment)。更糟糕的是,如果在訴訟階段原告沒有充足的侵權證據,那麼原告受到制裁和費用轉移(fee-shifting)的隱患更大。 因此,不可能或難以證明侵權和/或證明成本高(例如在半導體領域)的專利沒有什麼價值。因此,經常問問自己「如何撰寫權利要求以使證據使用更為清楚」,例如,當產品還在盒子中就可以證明侵權,或者通過肉眼觀察產品就能證明侵權,或者覆蓋銷售/使用說明中對功能的描述來證明侵權。 同時,很多專利不能強制執行,因為需要證明的侵權行為由多方執行。這通常被稱為「分離式侵權(divided infringement)」。在需要多方實施權利要求的元素時,主張直接侵權通常是不可行的,這使得權利要求的價值大減,因為你不得不訴諸「間接」侵權理論,包括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誘導侵權(incement infringement)。 Conclusion 獲得好專利的成本一般不會比獲得劣質專利的成本高很多。建立一個將來可以依賴和貨幣化的專利,關鍵在於:撰寫第一個臨時申請採取的方法、審查過程中的做法,以及專利授權後深思熟慮的決定。只有通過一致、深思熟慮的方法,例如上文所述的方法,才能夠創造價值經久不衰、用之即取的無形資產。
4、如何評估發明專利的價值
發明專利評估價值,主要有三種方法:1、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專利的輸入方面,根據專利的價值構成來評估。2、收益預測法,是指在輸出方面,評估專利資產的產出價值。3、「構成要素」評價法,是評估專利實施後所創造收入的價值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第三十四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5、專利價值難以轉化的原因有哪些
專利轉化率較低,是擺在我們科技工作者、知識產權專家、科研人員、專利發明者的一道難題。這也是我們從專利大國變成專利強國的必經之路。
哪些因素導致難以轉化?
一、社會因素
在實行改革開放的前20年,我國的高新技術基本上是走引進消化吸收的創新之路,在拿來中消化,不斷提升自己的科技水平,逐漸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因此,回頭來看前20年的專利成果轉化,不僅轉化率不高,而且從專利成果來看,也是非核心技術專利多,專利的質量還有待提高。 這和我國還處於發展中狀態時息息相關的,這與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的地位是一致的,因為當今世界科技前沿技術的80%為發達國家所掌握。因此我國在將技術進行「拿來主義」的過程中,也在慢慢研發新的技術。
二、思想因素
很多人認為:申請的專利一定要是轉化的。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個專利都是為了轉化的。國內的企業或個人申請專利很多是為了申請專利而申請,大部分專利都是單個申請的,幾乎沒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規劃考慮。而成熟的專利申請會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專利不是為了對該技術進行保護,而是為了防備他人起訴侵權而申請的。有些專利是組合申請的,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護某個核心的專利技術。那麼為了防備他人起訴侵權而申請的專利,以及「眾星捧月」的「星」這些專利都不是為了實施而申請的,因而這些專利是不需要轉化的。
三、科學因素
很多人在申請專利的時候,違背申請專利的最基本的原則和動機。例如永動機這種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引得無數英雄盡折腰,黃維在淮海戰役被俘,經特赦後就醉心於永動機的發明,南街村為永動機的發明也投入了大量資金。理論上有關永動機的發明不能獲得專利,如果因為其他原因僥幸獲得專利,那麼這樣的專利是不可以轉化的。因此申請專利違背了自然科學,還談何轉化。
四、市場因素
某專利權人擁有一件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是在圓珠筆上附加一個塗改液裝置,他堅信自己的專利技術具有非常大的市場前景,具有很高的價值。其實相同的專利在專利資料庫中可以檢索到很多,而且現在圓珠筆的使用率已經非常的低,這樣的專利也不具有轉化的價值。技術人員自我陶醉在技術的創新的標新立異中,不考慮是否適合消費者的使用,不考慮價格是否適應市場的銷售,實用性極差或者不符合市場要求,這類專利技術因為沒有市場價值必然是轉化困難。
五、風險因素
專利也有各種不同的種類,比如非職務發明,這些發明人發明的創意大多來自生活實踐,其發明具有很強的實用性,這樣的專利可以直接用於現實生活,轉化相對比較容易。有些職務發明直接是為了改進生產工藝,改進現有產品,這樣的專利也容易轉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發明,比如施樂公司的帕洛阿爾托研究中心發明大量的非常先進的技術,但是始終找不到市場方向而不能轉化。我國在1958年就提出了無線通訊技術(手機通訊技術的前身),但是我們手機相關技術卻靠引進。帕洛阿爾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術孵化了蘋果、微軟、3com這樣著名的公司,但是該研究中心並沒有自己進行轉化,因為該技術過於前沿,該技術可以生產什麼樣的產品?該技術是不是可以直接生產出產品?從技術到產品還要多少技術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確定的,因而從商業角度而言轉化的風險極大。
編者的話: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專利制度實行的初期階段,首先要提高專利成果的申請數量,這是必然的。數量是質量的基礎,但到了今天,專利申請量已突破百萬件,提高專利成果的質量,提高專利成果的轉化率,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哪些措施可以提高專利轉化率?建立交易平台破解專利轉化難,政府做了很多工作,為此各地都在建立產權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於在專利權人和專利使用人建立橋梁,讓需要專利的人找到專利權人,讓專利權人的專利找到買家。科易網就是其中的一家,被公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專注專利;
六、設立輔助機構
前幾年,許多個人發明者開始了自己研發的道路。例如很多農民工用專利技術創造新的產業,這是相當不錯的想法。但是購買專利不像買機器設備那麼簡單,這個專利值多少錢?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不清楚,在實踐中專利權人總認為專利至少可以賣幾百萬以上,這個價格當然沒有人買。那麼應當引進獨立的評估機構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目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還比較空白。購買專利還需要知道專利的技術含量,那些技術適合農民工的購買使用,投資比較少,生產工藝相當比較簡單,農民工當然無法評估這些,那麼還需要一批懂技術的人員對這些專利技術進行遴選。專利轉化過程中含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專業的律師來把關。如果沒有這些專業的輔助機構,則有平台也無法運轉,因而在轉化平台上必須引進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
七、指導發明人
很多專利因為其本身實用性差,沒有市場價值,因而註定該專利的轉化困難。實用性差和市場價值低不等於沒有技術含量,這樣的專利可以通過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場價值。
八、引進技術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即在公司成長的關鍵時期,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而後在該公司上市後,從股市中套取幾倍、幾十倍的回報。其實風險投資也可以直接從技術投資開始,這樣風險大,時間長,但是回報更高、投資卻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區區幾百萬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術創投在我國有成功的案例,清華同方對清華大學的一個即將解散的課題組的一項技術進行投資,目前這項技術生產的產品佔有世界70%的份額,年贏利高達幾個億,這個產品在機場、車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檢查包裹的機器,這就是同方威視。目前我國的政策支持直接用專利出資成立公司,有的高新開發區給予一定的孵化資金,由政府進行第一筆的技術創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應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技術創投才能將整個技術孵化市場做起來。
結語: 專利轉化困難是世界的難題,解決這個難題需要理性的頭腦進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針對性去解決。
6、影響專利價值的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權屬的完整性、法律的保護程度、剩餘使用年限。 (2)技術因素專:主要包括專屬利的創新程度。技術復雜程度越高,該技術訣竅不易被分析、試驗、模擬,專利價值越高。 (3)產業因素:主要包括產業化程度、國家政策適應性、產業應用范圍、技術產品被市場所接受的程度。 (4)特殊因素:特殊行業的證書對專利價值的影響也非常大。
7、專利有什麼價值?
1、獨占專利權覆蓋范圍內的市場;
2、確保自身生產和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的專利訴訟;
3、取得國家的專利扶持政策,包括專利獎勵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
4、對仿冒者發起訴訟,保護市場;
5、避免其他公司申請同類專利反過來對己方發起訴訟;
6、作為技術輸出型公司,出售或授權專利獲得利益;7、市場宣傳
8、發明專利怎麼評估價值
評估發明專利的價值的辦法:首先需要專利權人與評估機構確定專利權評估的目的、范圍、收費,然後由評估機構現場考察,搜集專利評估資料後撰寫報告,最後出具評估報告並收取評估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9、實用新型專利不值錢么?有人說自己隨便就能寫幾千件,只有發明專利才值點錢么?
實用新型專利價值確實比較低
但能通過幾萬塊買到的專利,那恐怕一文不值
專利這個東西是用來企業競爭的,企業自己不需要嗎?幾萬塊就廉價處理?這擺明是「坑」
實用新型專利期權是10年?為什麼需要這10年時間?不就是為了專利發明者的利益嗎?
……
一個拿專利來賣,這本身就存在問題,為什麼要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專利具有排他性,但專利授權一樣可以收取專利費……
既然專利是為了保護知道產權,是為了發明者和公司的利益而存在的,那麼一個人可以隨便將自己手中的專利廉價賣掉,這說明什麼????不是說明「這個專利根本沒有使用價值嗎?」,一個沒有使用價值的專利花錢買它幹啥????
有有使用價值的專利在手就不怕沒有公司使用
專利發明人從公司利益中提取抽成就好了(還有一部分歸律師),誰會廉價的賣掉千辛萬苦創造出來的「有使用價值的專利」????
小發明一樣是發明,誰能保證小發明就一定不值錢?甚至一個漫畫角色,設計一個卡通人物都有可能價值不菲,給企業創造巨大的利益……
為什麼安倍要霓虹加入TPP,對霓虹經濟制度進行改革(包括律法),以前的霓虹講究家庭式企業,表面上和和睦睦,實際上利益全被管理層給吞了,嚴重剝削了專利發明人的利益,自然打擊了霓虹企業員工創造的積極性,而安倍經濟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維護專利發明人的利益」,現在的霓虹企業,如果專利發明人與企業管理層發生沖突,那麼律師幾乎100%站在專利發明人的一邊,從現在的霓虹司法來看律師首先維護的是「專利本身」,如果律師認為公司不能很好的令專利發揮其價值並剝削了專利發明人的利益,那麼律師有權力代表專利發明人尋找合適的公司形成新的合作,而且現在霓虹律師十分喜歡這類官司,因為這不僅僅能維護專利發明人的利益,對於律師事務所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律師負責專利的管理,自然其抽成也十分可觀,相信很多朋友都是專利案件收入十分可觀,但或許不少朋友不清楚專利本身對於律師就是巨大的寶藏(無論打不打專利案件,律師的收入都很高))…… …… …… …… 如果國內怎麼黑安倍經濟學,安倍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霓虹經濟的恢復(走出失落的二十年)都是不爭的事實…… …… …… …… 有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先放下仇恨,先看看對方做了什麼,有沒有值得我們思考與學習的地方,對方的失敗是教訓,但對方的成功何嘗不是經驗,每天都「摸著石頭過河」這個選擇真的正確嗎????
10、國家發明專利 有沒有價值
實用專利肯定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