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實施細則
1、美國專利法 pre-aia是什麼意思
在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生效後,美國專利制度從先發明制改變為先申請制,所以Pre-AIA是之前的情況。
2、美國專利訴訟規則 判例 怎麼樣
一、美國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的基本情況
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於2001年1月1日最先實施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以來,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已經成為美國專利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國有29個聯邦地區法院已經正式實施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
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主要涉及專利侵權案件和專利無效案件的訴訟程序時間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權案件及無效案件的訴訟文件的提交,以及馬克曼聽證程序的過程及時間表。需要特別指出,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只是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的重要補充,不能取代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
由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對美國境內的專利上訴案件擁有排他的專屬管轄權,因此美國專利法在實體內容方面是統一的。但是從訴訟程序方面來說,不同的聯邦地區法院制定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之間可能會存在一些差異,但是這些規則只是涉及專利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
二、專利侵權訴訟案件
美國大多數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自案件管理會議(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簡稱「CMC」)召開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內,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當事人應當將其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國俄亥俄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規定提出答辯或者動議後15天之內,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當事人應當將其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再如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和華盛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當事人應當在案件管理會議召開前10天內將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侵權訴訟主張中確認被侵犯的專利權利要求,同時將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比表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原告(專利權人)應當確認被控侵權行為是字面侵權和/或等同侵權。多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告知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日,涉及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的「手段+功能」的術語。
少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確認被訴專利侵權行為是哪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那些涉及幫助侵權或者引誘侵權的案件來說,這樣的規定顯得特別重要。
另外,對於專利侵權訴訟主張中是否必須披露對方當事人的專利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行為,不同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也不盡相同。
三、專利無效訴訟案件
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專利權人的,有關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規定則基本上都是針對被訴侵權人的。因此,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對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規定大體上就參照了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規定。對於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來說,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訴侵權人必須披露其據以主張涉案權利要求具有可預見性和或具有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同時還必須將現有技術與涉案權利要求的每項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後形成的對比表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對於涉案權利要求的顯而易見性來說,大多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被訴侵權人必須對其所依據的現有技術的特定組合予以確認。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中其他一些較為常見的規定包括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當事人必須確認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的「手段+功能」的處理,必須提出涉案權利要求的明確性問題、可實施性問題以及書面描述的充分性問題。
進入新世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客體的范圍)不斷作出新的判決,因此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中以專利法第101條為依據提出專利無效變得越來越重要。另外,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中,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當事人也常常將涉案專利不具有強制性作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一部分,例如專利權人的不當行為或者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等。大多數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對此未作規定和要求,但少數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卻作了明文規定,例如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對於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不同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之間差別較大,例如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規定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後兩周之內,加利福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則規定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後兩個月之內。
四、訴訟主張的變更
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主要通過兩種方式解決訴訟主張的變更問題。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了初始/初步訴訟主張和最終訴訟主張,最終訴訟主張獨立於初始/初步訴訟主張。當事人需要將這兩種訴訟主張都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另外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則只規定了單一的訴訟主張,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的訴訟主張就自動成為最終訴訟主張,當事人在該特定時間點之後可以根據特定原因再進行變更,例如為遵守法院做出的對己不利的權利要求解釋令而變更訴訟主張、為其他正當理由(good cause)而變更訴訟主張等。
五、訴訟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在什麼時間提交什麼類型的訴訟文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於專利訴訟來說,這一問題就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專利訴訟中的很多訴訟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較敏感的商業信息。同其他類型訴訟案件的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相比,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通常規定,對於某些訴訟文件,按照規定負有提交責任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向法院提交,並不需要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審理案件的聯邦地區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提供。至於訴訟文件中需要披露的問題,有一些代表性的條款。
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來說,例如得克薩斯州東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其侵權訴訟主張時,應當提交足以證明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所保護發明的每一項銷售或者允諾銷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證明涉案專利優先權日之前有關專利所保護發明的概念、實施應用、設計、開發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項涉案專利的申請檔案的復印件」等。
對於專利無效訴訟案件來說,例如得克薩斯州東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要求,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其專利無效訴訟主張時,該當事人應當提交「源代碼、說明書、原理圖、流程表、插圖、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說明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對照表中被控侵權產品的構成要素的操作情況」,同時還應當提交「未出現在涉案專利申請檔案中,但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對照表中確認的每項現有技術的復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權案件或者引誘侵權的案件中,律師意見的披露也是一項重要問題。很多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要求當事人在聯邦地區法院做出「權利要求解釋令」後要提交其律師的辯解意見或者提交放棄辯解權利的聲明。
六、權利要求的解釋
幾乎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了權利要求解釋的過程及相應的時間表,具體包括術語交換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建議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共同聲明的時間以及進行馬克曼聽證程序的時間等。
有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對權利要求解釋中術語的數量進行了限制,最常見的規定就是最多不超過10個術語。另外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雙方當事人要盡力「減少或者解決分歧」。
對於當事人交換權利要求解釋簡要的方式,大體上可以分為同時交換和先後交換,其中先後交換一般都是提出訴訟主張的當事人先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在交換權利要求解釋簡要方面,最為特殊的就是伊利諾伊州北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該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被訴侵權人應當首先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因為專利權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的解釋很可能就是「平常意義」的解釋。
3、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1、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美國專利法中規定,凡是發明或發現新穎且具有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物,或者對已知物質的新用途,或者是對現有技術的進一步改進,都屬於美國專利法所要保護的客體,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2、外觀專利(design patent):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產品的新的、原創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保護年限為注冊日起十四年。
3、 植物專利(plant patent):植物專利保護為以無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復制出的新且獨特的植物新品種。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二、專利申請之流程圖(1) 提交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以及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三個途徑提交美國專利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及具體要求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2) 專利申請流程簡介
由發明人、企業或其授權的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同時完成文件處理和數據採集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形式審查和檢索 →實質審查 → 申請人答復 → 再次審查 → 做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權利沖突委員會提出上訴。 各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三、部分申請流程簡介(各申請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1、 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稱之為國內優先權,臨時申請不可直接獲得授權,但可自申請日之日起 12 個月之內變更為正式申請或者在12個月之內申請正式申請時主張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2、信息披露義務(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據相關法律與實踐,美國專利商標局處理專利申請時,要求專利申請人承擔對該專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術的告知義務。
3、繼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請案為基礎,在不修改發明實質內容的原則下,修改專利保護范圍而提出的申請為繼續申請。
4、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請案為基礎,部分修改發明實質內容而提出的申請稱為部分繼續申請。
5、美國專利再頒申請
再頒申請的核心是允許專利權人在從專利正式授權日開始的兩年之內重新啟動該申請的審查來獲得保護范圍相對於原授權保護范圍加以調整的權利要求。
6、美國專利申請的加快審查途徑
在美國申請專利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近些年來,為了加快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審查程序,以緩解案件積壓壓力,包括加速審查、優先審查、專利審查高速路等途徑。
四、授權條件按照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 重復授權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以及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804節的相關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權。
2. 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但不限於,人體器官、自然規律、物理現象、抽象概念、數學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狀態存在的物質。在我國一些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計算機軟體、商業方法、動物以及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法等,在美國都是可被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 不滿足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相關規定
(1)說明書應該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並且在說明書中需要公開實施該發明創造的最佳實施例;
(2)說明書中應該包括一個或多個該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及其范圍;
(3)對於用功能性技術特徵限定的權利要求,在說明書中應詳細披露實現該功能的具體結構,材料或與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將無法獲得專利權:
(1)在申請日之前,該發明創造權利已經獲得專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開使用、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
(2)該發明創造在根據第151條所授予的專利中,或者在根據第122(b)條而公開或者被視為公開的專利申請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況下,該專利或專利申請的署名為其他發明人,且在該發明創造的申請日之前已經有效提出申請。
5. 不滿足創造性的相關要求
一項發明,雖然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但申請專利的內容與其已有的技術之間的差別微小,以至在該項發明完成時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取得專利。
6. 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 1.56款,每一個參與專利申請的人都有義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披露與專利性有關的信息,只要還有權利要求在審查中,該義務就存在,如果對專利局或企圖對專利局有欺騙行為,或不懷好意或故意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則不授予專利。
五、美國專利審查概況美國專利商標局主要承擔專利的審查、公開等事務性工作。美國專利商標局每年接收到來自各國的專利申請並且申請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1. 申請量及待審周期數據
2、復審和無效程序
在美國,第三人對專利權提出無效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國國會貿易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二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判上訴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對一件專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無效。
(1)單方復審程序
第三方自專利授權之日起,可以該專利被出版物公開為理由提出無效請求,涉及的無效理由僅限於新穎性和創造性。
(2) 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權後的九個月內提請該程序。涉及的無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無效理由。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日(包括優先權)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的專利。
(3) 雙方復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予權利之日起的九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請該程序,而且需在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終止之後才能申請啟動此程序。該程序適用於美國發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授予的所有專利。雙方復審程序也只能以公開出版物作為證據。
六、商標美國商標申請的基礎在於使用,這種使用分為實際使用和意向使用。後者需要在通過核准通知之後的6個月內提供使用證據。商標的權利期限為10年。
商標申請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審查、異議程序。在異議程序中設置有搜證、質詢等環節。
七、版權在美國,版權登記雖然不是權利人獲得權利的前提,但卻是權利人提起訴訟的前提。
4、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麼?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
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麼?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中國有專利申請,當然在美國也有,很多人想要在美國進行專利申請,那就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申請途徑,這是很重要的一點。那麼在申請中對於特殊程序又是什麼意思呢?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麼?1、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需要在中國專利局預先做保密審查,保密審查通過後,即可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2、通過巴黎公約向美國申請專利(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之內);3、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向美國申請專利(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1、針對申請人為小實體的費用減緩程序。美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為下述三類主體或情形時,可以享受包括申請費在內的多項費用50%的減免,中國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即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獲得費用減緩的權利,以便於減輕申請費用的負擔。2、信息披露程序。簡單來說,就是申請專利一方(包括發明人、受讓人、代理人等)有與發明的可專利性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和文獻數據、檢索報告、審查意見等)要告知美國專利局。3、繼續審查程序。該程序有點類似於中國的專利申請駁回後申請復審程序,依據美國的專利法,延續審查案通常會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後的6個月內提出,提出延續審查案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審查。4、分割申請程序。該程序類似於中國專利單一性的問題,美國的分割申請程序是審查員依據美國專利法(35USC)121、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程序。由於美國專利審查程序和制度較為復雜,審查授權的周期較長,因此,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國知識產權局開始逐步試運行PPH程序。關於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麼?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美國專利,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5、在美國申請專利了,職務專利發明人有像中國一樣規定2%的實用利潤嗎
下面是法律條文,但是中國目前不好處理類似問題。
法律條文:
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根據專利客體不同分為兩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提取不低於2%,外觀設計專利應提取不低於0.2%。這里的2%和 0.2%,應當指實施每一項具體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之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當得到的報酬標准。具體講就是:
(1) 一個產品是由一個專利組成,製造銷售產品就是實施專利,實施專利也就是製造產品,假如單位實施這個專利後獲得了稅後利潤100元,則應按2%(發明或實用 新型)和0.2%(外觀設計)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支付2元(發明或實用新型)或者0.2元(外觀設計)。而不論其中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多 與少。
(2) 一個產品是由已有技術改進而成,其中包含了一項專利技術,也包含有已有技術。單位實施這個新產品後,得到的稅後利潤是100元,這時則應區分其中專利技術 帶來的利潤是多少,假如可以計算出專利技術帶來的利潤是50元,則應當從這50元中提取2%(1元)或0.2%(0.1元),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
(3) 一個產品由多個專利組成,對完成每項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也是一樣,應當看每一項具體的專利在實施中所作出的貢獻大小。假如一個產品中有10項專 利,實施產品後單位得到的稅後利潤是100元,平均每項專利帶來的稅後利潤是10元,對發明人支付報酬時,則應在每項專利帶來的10元利潤中分別計算,假 如其中有5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另5項為外觀設計專利,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發明人或應支付的報酬是10元的2%,即每項專利的發明人可得0.2元;對每 項外觀設計設計人應支付報酬是10元的0.2%,即每項外觀設計的設計人應得0.02元。這樣計算下來,單位在得到的總利潤中實際上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 人的報酬總和仍不會超過總利潤的2%和0.2%。
(4) 一個產品中含有多項專利,而這些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均為一個人。比如,一個產品中有三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還有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當這一產品由本單 位實施後,單位應向該發明人(設計人)支付的報酬仍應當以該產品實施後,根據其中每一項專利在該產品稅後利潤中所佔的比例,計算應向發明人(設計人)支付 的報酬。假如產品的售後利潤總計為100元人民幣,其中外觀設計佔10元,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佔20元,則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的報酬為10元的 0.2%,即0.2元,三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取得的稅後利潤共佔60元,則應支付給發明人的報酬為60元的2%,即1.2元,兩項加在一起,單位應向 發明人(設計人)支付的報酬為1.4元,佔四項專利稅後利潤的2%,占整個產品稅後利潤的1.4%。
(5) 不論一項產品中有幾項專利,無論每項專利中有多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的報酬是按照每一項專利計算的,而不是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人數計算的。也就是說,不論發明人設計人多少,都共同去分享2%和0.2%。
實 施細則第7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 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條是從原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修改而來的。修改涉及三個方面:一是許可他人實施包括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這樣修改也符合 合同法的規定。二是將「收取的使用費」改為「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這樣,修改目的在於使文字表達更為准確。三是將報酬提取比例從原來的 「5%-10%」改為「不低於10%。這也是為了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更多的利潤,體現鼓勵技術創新的政策導向。
實施細則第77條規定「本章關 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這條是從原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修改而來,主要修改點是將原實施細則中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改 為「中國其他單位」。中國其他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企業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
這里的參照執行是指:在無其他法律規定、約定的情況下予以執行,即如果中國其他單位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或者通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方式,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有其他約定,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執行,如果沒有,則也應當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執行辦理。
為 了確保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合法權益的實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9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與其單位發生的獎 勵和報酬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不願通過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七項將,「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正式規定為專利糾紛案件,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旦因獎勵、報酬與原單位發生爭議,尋求司法途徑保護其合法利益有了明確的依據。
6、有關專利權(早期專利權體系,美國專利權系統,專利權的目的、特點)
專利權
〉〉〉〉專利權的內容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
(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的專有權利,或者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以及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使用權和銷售權;
(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轉讓權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4、標記權
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
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侵犯專利權並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6、放棄權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專利權人提出放棄專利權聲明後,一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
放棄專利權時需要注意:A、在專利權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有時,必須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才能放棄;B、專利權人在已經與他人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情況下,放棄專利權時應當事先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還要根據合同的約定,賠償被許可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否則專利權人不得隨意放棄專利權。
7、質押權
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依據專利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專利權人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1、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交納年費。
2、不得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不得濫用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應當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其利用專利權的方式並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終止和無效宣告
(一)專利權保護期限
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10年。
保護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此處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對於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不是自優先權日起計算,而是自專利申請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二)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權終止,是指專利權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其效力消滅的情形。專利權的終止有兩種情形:
1、因保護期限屆滿而終止。即專利因其保護期限屆滿而終止其效力。
2、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
(1)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放棄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2)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年費。專利法規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交納年費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三)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專利權無效宣告,是指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應對這種請求進行審查,作出維持專利權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1、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有如下幾種: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即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具備專利法第23條關於新穎性的規定;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或者第4款的規定,即專利說明書沒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施或者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5)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6)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對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所作的定義性規定;
(7)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就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權;
(8)申請人主體不合格。
美國專利法http://www.cnpat.com/worldlaw/patlaw/us_pat_cn.htm
7、專利申請的授予原則都是什麼?
按照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的原則:一個是先發明原則,一個是先申請原則。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創造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應把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創造的人,而不問其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但由於在採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採用這種原則。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專利文獻作為技術信息最有效的載體,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術情報,相比一般技術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發明創造只通過專利文獻公開,並不見諸於其他科技文獻,相對於其他文獻形式,專利更具有新穎、實用的特徵。可見,專利文獻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另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文獻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2016年11月,中國專利局2015年受理了國內外申請者逾110萬件專利申請,佔全球總量近40%,超過美日韓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