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導讀
1、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專利制度沿革歷史是什麼?
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白碩 孫俊
【摘要】:歷史研究是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國近現代的專利法律制度橫向學習西方較多,縱向追根溯源較少。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出現在清朝末期,歷經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並在新中國成立後不斷發展完善。本文通過探究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發展,希望對建設創新型國家背景下的專利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作者單位】: 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專利 法律制度 法學研究
【分類號】:D923.42
【正文快照】:
我國的專利很早前就已經出現了,「專利」一詞最高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國語》。在《國語》卷一周語上中,芮良夫曰「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此話的背景即周厲王任用榮夷公為卿士,實行「專利」,對社會財富及資源進行壟斷,招致了貴族和平民的不滿。在漢代,對鹽、鐵、茶、
2、我國現行專利法已經過幾次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從1984年5月1日在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已經修改了三次。
第三次修改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從2005年4月起開始的,在歷時一年反復討論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網站,就專利法的修改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起早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與2006年8月2日發出《關於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新的專利法於2008年12月27日頒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2008年我國對《專利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針對第一條
修改前: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修改後: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分析:立法目的細微變化,提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針對第二條
修改前: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修改後: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分析:新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分別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進行了定義。
三、針對第五條
修改前: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修改後: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分析:擴大了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遺傳資源是指
四、針對第九條
修改前: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修改後: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分析:新增條款明確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同一申請人同時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以申請發明專利,如果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在符合發明權利權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想獲得發明專利權,必須先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
五、針對第十條第二款
修改前: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修改後: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分析:對第二款作了修改,相對此前的規定表述更加清楚、准確、嚴密。
六、針對第十一條
修改前: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修改後: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分析:對第二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
七、針對第十二條
修改前: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修改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分析:原專利法條文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限於「書面形式」,修改後,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八、針對第十四條
修改前: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修改後: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分析: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刪除。本條是關於公益發明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除國有企業事實單位外的發明專利的私權保護。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分析:明確規定關於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問題,具體行使原則為:1、有約定的按約定;2、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單獨決定行使的,包括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但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收取的費用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3、除了前兩種情形外的行使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並作為第十七條
修改前: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修改後: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4、尹新天的著作
1998年撰寫出版《專利權的保護》;2001年主編《新專利法詳解》、《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導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次修改導讀》;2002年主編《專利代理概論》、編譯《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的整合》{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報告):2004年編譯《美國對其專利政策的重新審視》(美國貿易委員會的報告)、2011年編著《中國專利法詳解》。在國內,國外的各種知識產權期刊上發表了數十篇論文和文章。
5、專利法的大事記
國外專利法已有300年歷史,我國專利法為30年
1984年3月12日,經過5年多的孕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頒布,並於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專利法實施,從法律上承認了發明創造可以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受到保護,推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向前邁進,顯示了我國改革開放、走向世界的決心和信心。
1992年,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延長了專利權的期限,增加了專利產品進口的保護,規定了對方法專利保護延及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重新規定了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等,這些都標志著我國專利保護水平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日趨協調。1993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這是繼1992年9月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後的第二次修改。這是我國專利事業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專利工作的高度重視,也為進一步做好專利工作,提高我國專利保護的能力和水平,創造了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開始實施。
2003年10月1日,專利申請號由8位數升至12位數。自1985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經使用了18年的8位數專利申請號成為歷史。專利申請號的升位,預示著我國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的產出將達到新的規模,中國市場的開放和國際化程度將進入新的水平,一個繼往開來、快速發展的專利事業的新時期已經到來。
2004年3月12日,在我國專利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里,中國「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式開通,首件中國電子專利申請誕生,在中國專利史上書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中國實現了專利申請電子化,標志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應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方面又上了一個新台階,同時也為我國參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國際競爭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
2004年3月17日,在中國專利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後的第5天,我國專利申請總量突破200萬件大關,真正實現了專利申請的跨越式發展。從中國專利法實施到2000年年初,我們用了15年的時間使我國的專利申請總量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此後,僅僅過了4年多的時間,中國專利申請總量突破了第二個100萬件。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申辦對象資格
1、受理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代理的涉內案專利費。
2、不受理涉外專利或涉及PCT專利的專利費(涉外專利的專利費是指非中國籍的專利申請及港、澳、台的法人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3、受理專利費用的種類:
(1)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 申請含文印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請求實質審查費。
(4)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專利年費。
(6)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專利恢復權利請求費。
申辦手續
受理申請人面交、或者銀行、郵局匯寄的專利費用。專利費用繳款日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
1、面交專利費用的,面交當日作為繳費日,繳費人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繳費清單為記帳憑證。
2、通過銀行匯款的,以匯出日作為繳費日,以銀行匯款單及匯款清單為記帳憑證。銀行匯款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專利申請號及費用種類),以收到正確繳費信息日為繳費日。
3、通過郵局匯款的,以匯出日作為繳費日,以郵局匯款單復印件為記帳憑證。郵局匯款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專利申請號及費用種類),直接辦理退款,退款後不再保留原匯款日。
4、收到當事人繳款後,使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供的計算機收費系統記帳,並列印收據一式四聯,第一聯和第三聯寄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第二聯面交或寄交繳費人,第四聯與記帳憑證合訂一處。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按繳費清單內容填寫繳費信息。
2、代辦處按繳款人提供繳費信息,收取費用列印收據。
3、由繳款人核對列印出的繳費收據及款項。
4、代辦處於次日將繳費收據的第一聯和第三聯寄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同時將繳費信息電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6、專利法一共修改了幾次最近一次是什麼?
專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
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務院頒布《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年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上述條例的實施細則。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6)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導讀擴展資料專利審批
①登記制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文件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採用登記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就採取的是這種方式,這在減輕審批壓力的同時,也在實踐中引發了專利數量泛濫質量卻普遍低下的問題。
②實質審查制
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③延期審查制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布,給予臨時保護;在公布後一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採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採用延期審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