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
1、一般來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不需要備案?不備案可能會有什麼影響?
一般來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不需要備案?不備案可能會有什麼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會遇到更多的問題 ,從前是由於我們的生活方式以及經濟方式是非常的簡單地,對於我們日常生活中 問題的發生和問題的解決都是非常快速的,都是非常有效的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也就越來越多,遇到的問題需要解決的也越來越多 ,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不需要備案?如果不備案,可能會出現什麼影響呢 ?專利這個詞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我們自己的專利可以允許別人使用,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因為別人使用自己的專利,可以給自己帶來 一定的經濟收益相當於一種無形資產 ,自己通過了自己的努力勞動以後取得了一項專利技術,如果其他人沒有經過允許而擅自的使用,那麼那個人是違法 ,
我們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到相關的法院進行申訴 ,所以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不需要備案的,因為我國的專利技術是受我國法律的保護的 ,專利許可只是許可,由使用權,而所有權還在自己的手中,
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需要改變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也是不需要備案的 ,這樣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在遇到這樣的問題的時候,一般都要請專門的機構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這樣更加具有法律效益 。 一般來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備案 。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備案嗎?廣州的創品知識產權公司說要備案,如果不備案會有影響嗎?
1、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什麼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其中,專利權人為許可方,允許實施專利的一方為被許可方。根據《專利法》第十二條【1】和《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2】規定,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轉讓合同的區別在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擁有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以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為前提,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需要改變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受其委託的部門對當事人已經締結並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加以留存,並對外公示的行為。
2、關於是否必須備案,以及備案有什麼好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3】規定的法定要件,並且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4】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並沒有關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備案才能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僅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5】規定了辦理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以及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6】和九十條【7】中分別規定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登記簿副本的登記事項以及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的公告內容。
因此,無論是否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都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那麼,備案對於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有什麼作用(或者好處)呢?
第一,可以保障被許可人利益。
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後,專利實施許可的相關內容才能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告,如果不辦理備案手續,對於被許可人來說,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可以作為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三,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已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作為被許可人要求訴前停止侵犯專利行為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8】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3、關於如何辦理備案手續以及在辦理備案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既然備案有這么多的作用,那如何辦理備案手續呢?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自提交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上述備案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合格後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並在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中公告。
3、專利許可必須向國家局備案嗎
法律分析:專利許可不是必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無論是否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都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八條 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四)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糾紛時,許多人以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作為抗辯理由而主張其無效,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那麼,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後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實際上,國內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從我國《合同法》第324條、第342條、第344條、第346條的規定看,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該備案行為不影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讓我們再來看看該款的規定吧: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請注意,該規定要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時間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說,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之前,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沒有其他無效情形,就已經生效了。且,該條並沒有規定不備案時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那麼,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辦理備案合同就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已經生效的合同是沒有理由被認定為無效的。關於專利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5、專利許可合同可以一直備案嗎
專利許可合同不是一定要備案的。一般情況下,專利許可合同只要滿足主體適格、內容及形式合法、自願等條件,該合同就可以依法生效。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注銷以及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6、專利許可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一、專利許可合同,不是必須要備案二、【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7、專利許可實施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法律分析:不是,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許可合同並不是強制要備案的,但當事人備案合同的,可能會損害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8、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後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實際上,國內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從我國《合同法》第324條、第342條、第344條、第346條的規定看,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該備案行為不影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讓我們再來看看該款的規定吧:「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請注意,該規定要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時間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說,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之前,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沒有其他無效情形,就已經生效了。且,該條並沒有規定不備案時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那麼,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辦理備案合同就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已經生效的合同是沒有理由被認定為無效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據此可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訂立後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至於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那就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來判斷了。但是到目前為止,筆者尚未找到這樣的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罰」和「責任法定」的法律原則,在法律規范沒有對其後果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根據一個籠統的規定讓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該《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把備案期限限定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也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樣的話,那些不了解法律規定的人或者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辦理備案的人就不能再備案了,如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再以此條款作為限制權利人的依據的話,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本來已經生效的合同,僅僅因為沒有在三個月內備案而變成無效合同,這有違公平、效率,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經濟的要求。
9、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備案嗎?廣州的創品知識產權公司建議我們備案,如果不備案會有影響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不備案是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但這只是對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並非說備案為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過,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會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登記,同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布。創品建議你去備案,其實一定程度上,可以進一步保障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