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個主體能作為專利申請人
1、哪些人可以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可以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區分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哪些主體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既可以為單位(企業),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必須符合以下2個條件:
具有專利權利能力的公民或法人
具有專利申請的申請權
3、專利法律制度的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和獲得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個人或單位。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主體可以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及其合法受讓人,職務發明創造人的所在單位,以及外國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他的創造有獲得專利的權利,這是世界各國《專利法》普遍確認一條基本原則。因為,如前述,發明創造是一種知識成果,是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特殊商品,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創造性腦力勞動的,所人,對於發明創造有權獲得專利的理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美國《專利法》充分體現了上述原則。專利的申請必須由發明人提出,而且他必須宣誓:他是請示給予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原始的和最初的發明人。即是說,不僅只有發明人有權申請專利,而且該項發明還必須是自己構思的,而不是從其他人那裡的。所謂「構思」,是指內容具體且具有實施方案的設想,也就是說,發明人對有關發明的所有知識和細節者已掌握了,才可以說有了構思。
我國《專利法》中的所謂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作出創造性的人。即是說,作為發明人,應是對某一產品、某一方法或者其發型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或者是對產品的形狀、及其結合提出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的人;作為改計人,應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作出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的人。而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了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所謂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拂曉工作條件員在本職工作以外,不是為了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職工作以外的任務,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沒有就業的個體人員、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1年以後作出的,與其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上述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是這些發明創造無形財產的創造者,當然也是這些無形財產的所有者。所人,我國《專利法》第6項明確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個人所有。
同樣道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也可作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所有人。如果創造是兩具或者兩具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他們對該發明創造共同構思,都作出了創造性,在非職務發明的情況下,就發生一個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之間關系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申請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所有。
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往往有幾個人甚至更多的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參加工作的人都是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這里所說的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是指在實質上參與了發明創造活動,作出了創造笥過程中,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據此,可以確認:對所屬研究、設計人員進行一般行政管理的人員,沒有提出具體的構思,僅僅提出題目。或者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提出一些一般性建議的人;對發明人(設計人)提供資金或者在儀器設備、技術資金等方面提供方便的人;以及按照研究、設計人員的要求,進行試驗、繪圖、數據處理等的人,都不是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同時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發明人、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人創造成果擁有的所有權,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他人。通過轉讓,買主、受贈人或繼承人遂成為該發明創造的合法受讓人,貪污對其享有所有權。所以,合法受讓人必然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合同或其法律文件,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同時應在專利申請請求書上註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因為發明人、設計人的專利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對於共同發明創造,在專利權時,應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的同意,其他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受讓。 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往往需要較多的資金、較長的時間和先進設備,越來越多的發明創造已不像過去那樣獨立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而是由法人――公司、企業、科研機構等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他閃的職務期間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空間誰有權申請和獲得專利權呢?這不僅關繫到職務發明創造人所在單位的經濟利益,而且也是一個有關國家的產業政策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中國域內的外交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的,專利權歸申請單位(或企業)所有。
所謂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是以下兩種情況下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是指完成發明創造為工作人員職務范圍內的活動。所以,判斷發明創造是否職務發明創造,可以參照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性質來考慮。此外,工作人員的職務不僅是現任職務,也包括過去曾擔任的職務。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條第1款第3項規定,「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以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同樣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這種發明創造既是在離職以後1年內作出的,實際上與原職務有密切關系,在任職期間已經開始了研究工作,甚至已經接近完成,所以理應是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前述的本職工作,一般是根據單位要求工作人員所承擔的比較長期的職務。這里所說的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則是根據本單位的要求,工作人員所交付的短期的或者臨時的職務。臨時使用或者特聘人員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也應包括在本項的適用范圍以內。本單位分配 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在調動工作後1年內的與原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與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1年內作出的原擔任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基本一樣,也應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年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是指工作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既不是他的本職工作,又不是單位分配的任務,而是他自動進行的。當然,這種發明創造屬於單位的業務范圍,而且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本單位不向外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等所完成的。沒有單位這些物質條件,發明創造就不可能完成。至於怎樣判斷是否「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則要依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分析和恰當決斷。
以上兩種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或者持有。需要說明,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的財產,無論是機器、設備、廠房等有形財產,還是商標、專利等無形財產,者是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國家對這些財產擁有終極所有權,企業則享有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自主權)。所以《專利法》第6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人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持有」專利權,實際上專利權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包括資金和報酬。一項發明專利的資金不得少於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資金不得少於50元。該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05~0.2%,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前述比例發給發明人、設計人一次性報酬。如果發明創造持有或所有單位許可其他實施其專利,則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後提取5~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這些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但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依法納稅。
在職務發明創造中,如果是兩具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解決?按照《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如雙方另有協議,則按照協議辦理。如果雙方沒有協議,則申請專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申請被批評准後,有關單位也可以協議,委託單位應有不繳納使用費的、不可轉讓的、不限期的實施權。或者由委託單位取得專利權,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取得不使用費的、不可轉讓的、不限期的實施權。 所謂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依據外國法成立並在外國登記的法人。為了深入貫徹對外開放政策,擴大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加速引進外國先進科學技術,我國採取了國際上通行的原則,即在堅持主權原則和平行互利原則的前提下,允許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反映在我國《專利法》中,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在我國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所有。至於在我國長期居住的外國自然人,不管他們是在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工作,還是在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工作,他們在各該企業或者單位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若是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於所在,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若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外國人。二是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和不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我國《專利法》第19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的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枉法辦理。」我國已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巴黎公約》第2條規定,給予本聰明成員國有國民以國民待遇;第3條規定,屬於非聯盟國家的國民,如在一聯盟國國內有住所或者營業所時,應與該聯盟的國民享有同等權利。所以,凡是《巴黎公約》締約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在我國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同理,我國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到《巴黎公約》的其他締約國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權。
至於說沒有加入《巴黎公約》國家,則可以通過簽訂雙邊協議,或者依照互惠原則處理外國人申請並獲得專利權問題。即是說,如果某一國家的《專利法》無條件地對外國人給予專利保護的,則我國也給予該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如果某一國家的《專利法》規定以他方國家給予互惠待遇為條件,允許他方國家國民在該國申請專利的,則我國也可以給予該國國民以專利保護。
我國《專利法》的上述規定,是著眼於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性,著眼於維護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
4、列舉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成為專利權主體的人
列舉可以的,不如列舉不可以的,畢竟不可以的是少數。
1.正在執業的專利代理人。
2.脫離專利代理業務不足一年的專利代理人。
3.非獨立組織,比如某學校的科研小組,某工廠的技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