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案申請期限
1、專利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1、 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 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2、 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 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3、 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 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 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示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 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5、 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6、 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 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8、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 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9、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 提出實審請求時,及對第一次審查意見答復時。
10、實用新型或外型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11、發明專利早期公布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2、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3、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繳納。
14、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 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15、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接到專利局通知後15天內。
16、依據細則第六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
17、申請人請求復審期限: 自收到駁回決定後三個月內。
18、申請人對復審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 自收到復審決定三個月內。
19、辦理專利登記手續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二個月內。
20、發明專利權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請 自申請日起15年 1993年以後的申請 自申請日起20年。
21、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請 自申請日起5年,可以續展三年 1993年以後的申請 自申請日起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原申請繳納辦理登記手續費用後,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此外,在原申請已經被駁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復審期間和行政訴訟期間)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原申請已經撤回之前、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之前(含恢復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針對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根據原申請審核,但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
3、專利申請審查期限一般是多久?
專利審查的期限是:
1、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三年到三年零十八個月,且一般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專利分案申請應滿足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下達授予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三、提出的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提出分案申請的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專利的類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5、分案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甲,其申請日為
2009
年
10
月
15
日,申請人於
2012
年
9
月
1
日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該申請於
2012
年
9
月
30
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申請人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提交分案申請乙。此時,針對分案申請乙,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仍應當從原申請日,即從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算。由於遞交分案申請乙時該期限已經屆滿,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分案申請乙遞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兩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請的保護期限是從原申請日開始計算。這一點與要求優先權的申請的保護期限不相同,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實際申請日起計算的。對於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以上一案例為例,由於遞交分案申請乙時繳納實質審查費的期限已經屆滿,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分案申請遞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兩個月內補繳實質審查費。
6、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初步審查規定有哪些
一、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日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日填寫有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並修改資料庫中的申請日。
二、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初步審查中,對於分案申請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於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未提交符合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況處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7、專利分案的申請時限是多長
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
(1)分案申請書中應填寫分案申請事實及理由等;
(2)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做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3)分案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
法定期限是2個月。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並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8、申請人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作為一種特殊的專利申請,在提出時機上有著明確的規定。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於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
9、關於專利申請的分案。。。
你好,就來您說的情況,是可以提源出分案申請的。但是關於授權後分案申請的時間,專利審查指南有如下規定: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 兩個月 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關於發明人和申請人,當然是可以更換的,屬於著錄項變更的項目,按照相關手續,遞交規定的文件,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10、產品專利分案在什麼時候提起,怎麼操作?
我知道,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需要注意還有很多的要求需要滿足,這方面操作有經驗的律師比如蘊峰律師可以幫你,很多人都很信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