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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現有技術抗辯的認定

發布時間: 2022-05-19 06:38:02

1、專利無效宣告和現有技術抗辯的區別

專利無效宣告(抗辯)和現有技術抗辯都是專利糾紛制度中的被控侵權人對抗內原告訴容求的抗辯制度中的具體方式,除此之外,還有 不侵權抗辯、先用權抗辯等。專利無效宣告和現有技術抗辯的區別是:
無效宣告抗辯需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指明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授權的規定,也就是說涉案專利本來就不應該被授權,因此,我不侵權。無效宣告程序中,不涉及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實施方案等。
現有技術抗辯,是向法院證明,被告人所實施的技術,是從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可以獲得的,因此我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並非涉案專利,因此,我不侵權。需要比較的是,被告人所實施的技術與現有技術實質相同。

2、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3、專利侵權如何抗辯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請介紹專利法中的【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和【公知技術抗辯原則】,附資料出處尤佳,謝謝

我自己做了個講義,專門講這個的,要的話,可以傳給你看看

5、現有技術抗辯是否可以進一步宣告專利無效

無效宣告,是通過否認對方的專利權,從而達到不侵權的抗辯,具體從不具有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方面入手。

現有技術抗辯,則是在認可對方專利權的前提下,主張被控技術方案使用的是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技術。現有技術與專利技術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如果相同,則可以在無效宣告中用於否認專利技術的新穎性。

6、有關專利侵權抗辯問題

AD兩項屬於現有技術抗辯,所以肯定可以的。而在現有技術中不包括抵觸申請,所以B項是不符合要求的,而C中的兩份專利都沒有單獨記載L、M、N這三個技術特徵,在現有技術抗辯時,不能將兩份文件結合起來考慮。
可參考專利法62條和侵犯專利權糾紛解釋第14條。
互相學習,希望對你有用

7、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原則包括哪些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8、公知技術抗辯的審理修改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22日發布)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現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般認為,「已有技術」的含義與《專利法》第22條的規定是相同的,即在申請日前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以及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所有的技術內容。但是,並非所有的已有技術都是公眾可自由使用的技術,如他人的專利技術。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A專利的侵權訴訟中,被告指出,其使用的技術與第三人的B專利(仍然有效)相同,B專利在A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布或者授權,被告可否進行已有技術抗辯?
一般認為,如果被告獲得了B專利權人的許可,被告的行為相對於B專利權而言,是合法的實施行為,應當允許被告以A專利的申請日前已經公知的技術對抗A專利權人的侵權訴訟;如果被告沒有獲得B專利權人的許可,因而實際上構成了侵犯專利B的侵權行為,不能直接進行公知技術抗辯。當然,被告可以根據B專利對A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免除對A專利的侵權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在進行公知技術抗辯時,被告舉證的公知技術應當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如一份專利文獻,一件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等。被告不能以其產品或者方法的技術特徵是公知技術的組合而對抗專利權。但是,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可以將不同的公知技術組合起來,對專利權的創造性提出挑戰,從而使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所以,基於同樣的公知技術,通過無效宣告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從而間接免除侵權責任的可能性,大於通過公知技術抗辯來直接免除侵權的可能性。所以,在發現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侵權訴訟的被告應盡可能啟動無效宣告程序,而不能過分依賴公知技術抗辯。

9、專利侵權判定原則有哪些?

你好,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侵權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連技術特徵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所謂完全相同,是指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其專利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均被侵權物的技術特徵所覆蓋,在侵權物中可以找到每一個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
(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徵使用的是上述概念,侵權物中出現的技術特徵則是上述概念下的具體概念,亦屬於技術特徵相同;
(4)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
2、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指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同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相比,表面上看有一個或若干個技術特徵不相同,但實際上是用實質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術手段,替換了屬於專利技術方案中的一個或若干個必要技術特徵,使代替(侵權物)與被代替(專利技術)的技術特徵產生了實質上相同的技術效果。
3、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為而不能主張某些權利,以損害他方利益。在專利領域,如果說等同原則可能擴張了專利權人的利益,那麼,禁止反悔原則則是對等同原則的某種合理限制(但並非否定等同原則),從而有利於社會公眾的利益。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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