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有著作權非法出版物
1、侵犯著作權罪是否同時犯有非法經營罪」印刷的盜版書中有侵犯著作權的還有非法出版物,請問怎樣定罪??
根據相關解釋,經營侵犯著作權、侵權復製品等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
非法出版物(比如一本未侵犯著作權但沒有書號的書),情節嚴重依非法經營罪處罰。
侵犯著作權是特別法條,非法經營罪是普通法條,一般情況下特別法條優先適用於普通法條。
2、自印書籍違法嗎
自己印製圖書販賣,如果是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自己印製出版的,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批准號就私自出版販賣,是違法的。出版物的印刷必須經過當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許可,在審核許可之後需要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續,此時才可以出版。因此,個人在沒有完成上述程序時,不得私自進行印刷。即便只是印刷,沒有出版,也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印刷書籍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什麼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包括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以及出版程序違法的情況。根據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3、獲得著作權的書能自己印刷了出售嗎?
1、違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19981217 實施日期:19981223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2月17日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