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要件因果關系
1、侵權責任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侵權行為是非常多的,侵權行為損害他人權益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認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存在因果關系是其中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之一,那麼侵權責任因果關系怎樣認定?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侵權責任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與危害後果發生有直接關系的,就可以認定存在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襲舉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穗孝(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拍族碧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實施侵權行為後,因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受害損害的,就可以認定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要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准
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判斷標准具體內容如下:
1、條件說。所有的原因對結果都具有相同的原因力;
2、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某一原因的發生產生結果,在同一條件也能產生結果的發生時,才能認定該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茄晌;
3、近因說。使結果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最靠近結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
4、高度蓋然性說。認為承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的同時,只要求行為的結果發生的可能具有高度蓋然性即可。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塌納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團攜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
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德國法規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准: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4、侵權因果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為加害人所有或佔有的物件與被造成損害的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的客觀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具有客觀性,順序性,關聯性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什麼是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6、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范圍,限制行為自由。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以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但從侵權認定結果來說,事實因果關系又不免成為一定價值因素的載體,這就使法律因果關系認定理論成為必要。兩大法系發展的各種因果關系認定理論將價值載體功能表現得淋漓盡致。在這一點上主張返樸歸真:由於過錯最直接體現法律的否定評價,過錯的種類劃分可以為法律因果關系認定理論提供一些借鑒意義。過錯的種類一般被區分為故意和過失,由於故意較之過失而言代錶行為人更深的主觀惡意,因而也較之過失應受到更多的法律譴責。日本的保護范圍說體現了這種劃分思路:此說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若為故意,因果關系的認定應采直接結果因果關系理論,將所有與侵害行為存在事實因果關系的損害均應納入賠償范圍;行為人在主觀上若為過失,以處於侵權人規避義務所及的射程距離內的與侵權人侵害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系的損害結果作為劃定責任范圍的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