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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的比較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6-19 11:36:25

1、侵權行為人故意還是過失對承擔侵權責任有沒有影響?

故意和過失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及發生的危害後果所持有的主觀版心理態度權,二者反映出來的主觀惡意程度存在差異,故意實施侵害的惡意承擔要大於過失侵害,因此在確認和承擔侵權責任時,故意侵權行為人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行為人要重。因此,不同過錯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2、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子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認為,此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



(2)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的比較案例擴展資料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

3、侵權責任法案例胡某(21歲)與王某(19歲)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閑逛,發現一頭豬在路邊

、3米長的繩子,平均分成6段,每段是這根繩子的(1/6),每段長(0.5)米。2、王伯伯養了3頭牛和10頭豬,如果一頭牛的重量相當於5頭豬的重量,那麼,這些牛和豬的總重量相當於(25)頭豬的重量或者相當於(5)頭牛的重量。3、李阿姨去集市上賣2隻鵝和6隻雞。一隻鵝的價錢是1隻雞的價錢的1/2.李阿姨總共賣掉的總錢數相當於(14)只鵝或者相當於(7)只雞4、小王買了2箱蘋果3箱梨,小李買了5箱蘋果,小張買了5箱梨。如果每箱蘋果比每箱梨多10元。那麼小李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多(30)元。小張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少(50)元。都要有過程哦,謝謝我急了啊!

4、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4)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的比較案例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5、關於侵犯著作權行為,行為人主觀有錯,具體什麼樣算過失什麼是故意?

過失的話主要是行為人以為是合理正當使用,而且以非商業用途比較典型。比如說內一個人將作者的作品容用於自己的作品中,但後來被用於商業方面後,其自身收益,而沒有給原作者一定的報酬
故意的話則是明知該著作權受保護仍然使用的,比如說合作作品中一位當事人把合作作品用作商業用途而沒有與另外的合作人商議,且事後沒有告知

6、被侵權人過錯與受害人故意之間的區別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過失判斷客觀化中的過失和故意在主觀方面存在差異,過失的主觀意願很小,可以體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而故意的主觀意願非常大,行為人非常期盼損害結果的發生。
一、侵權責任法過失判斷客觀化中過失和故意有什麼區別?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在於:
      1、二者在主觀方面有明顯的不同,過失的主觀惡意很明顯的小於故意導致主觀惡意;
      2、二者的結果在定罪的時候所起的作用不一樣,故意犯罪要負刑事責任,而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才負責;
   謹者悔   3、從處罰的角度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很明顯的低於故意犯罪,對過失犯罪規定相較於故意犯罪來說比較輕。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故意是與過失相對祥正應的一種罪過形式。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處罰過失行為仍然被視為是處罰故意行為的例外和補充。
二、侵權責任中公平分擔損失有哪些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進行有目的、有意識的民事活動,因此不能認為他們的行為有過錯,當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監護人分擔損失。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害。比如:計程車司機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對於受害人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計程車司機分擔損失。
      3、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擔損失。比如建築物內拋出一煙灰缸砸破樓下路人的頭,找不到行為人,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受害人補償。
      4、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
      5、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
      過失和故意在主觀方面有明顯的不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需要根據實際情嫌賀況,由監護人分擔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況下,有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侵權責任。

7、過錯推定和無過錯侵權責任的例子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民法典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主要有如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埋燃》第1199條)
  首液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22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
      4、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8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53條)
      6、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人損害,堆放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55條)
      7、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57條)
      8、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和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和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58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典上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1202-120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09-121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36-1244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5-1247條)。
      民法典規定得比較詳細,你往裡面套就行了。比如說動物園的動物咬傷遊客,動者尺物園來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不需要遊客來證明動物園是否有過錯。再比如說自己飼養的動物咬傷了第三人,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雙方都不用證明飼養人是否有過錯,飼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8、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9、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9)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的比較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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