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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現狀與挑戰

發布時間: 2023-06-18 19:19:06

1、中國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有

1 、知識產權意識欠缺

知識態兄產權意識欠缺主要有兩個方面

其一是對自有知識產權的缺乏創造、應用、保護意識;其二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意識不足。傳統企業集中精力追求市 場、渠道、價格等要素,而對於新產品專利、新工藝研發成果重視程度不夠,不能及時申請專利或技術秘密保護,導致新研發的成果很快被公開、仿製,使企業的效益大大受損,在同期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2、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看來,我國大多數企業沒有對知識產權管理設立獨立機構和制度,相關規定僅依附在公司的技術標准或生產制度當中。且產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企業缺少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 機制或有帆昌襲激勵機制不能嚴格執行,同時也缺少對應的制度化的保護機制。

3、知識產權管理缺乏戰略性統籌

對知識產權缺乏全局性的認識和管理,也就是進行知識產權的戰略管理。只有依時制定自身的知識產權戰略,才能對自己以及對手的知識產權有一 個全局性的把握,進而做到競爭中保持領先優勢。迅渣

2、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

3、我國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現狀以及對策

1.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通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與Trips協議要求基本一致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並制定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總體狀況還存在著與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以及與面臨的國際新形勢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知識產權意識薄弱。2008年,全國42.6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申請了發明專利的約占企業總量的2.l%,獲得發明專利權的約占企業總量的0.6%。目前我國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總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國內出口企業(外資企業除外)中擁有國內注冊商標的不到20%。②我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律體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完善和修改。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管理部門很多,在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管理部門之間缺少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政策協調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④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中高收人國家水平。但知識產權執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⑤大部分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規則的能力,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的層次較低。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對策措施:
(1).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2).著力營造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氛圍。(3).切實加強國家層面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的對策研究。(4).加強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積極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和知識產權統籌協調機制。 (7).大力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

4、中國知識產權法現狀及前景

「摘要」在經濟、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下,知識產權法因應時代之變遷,在其權利客體、權利歸屬、權利內容、權利限制、制度融合、國際合作等方面上,開始呈現出一些令人矚目的發展態勢,比如知識產權的客體逐漸遠離傳統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知識產權法激勵創造者的目標逐漸轉向激勵投資者,知識產權法在整體上有向無形財產法演進的趨勢,各國在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進程中的自主選擇性嚴重削弱等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現代發展

藉助經濟、政治、科技等多種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漸次誕生,茁壯成長,遂形成今日之規模。知識經濟、信息社會的時代背景,互聯網路、生物技術的科技浪潮,必將推動知識產權法因應形勢之需求,繼續向前發展。本文旨在從零散的法律改革中,自不同的角度,梳理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脈絡,以揭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態勢。

一、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歷經歲月變遷,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客體)日益延伸,漸成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法律表現。譬如商標法,早期僅保護商品商標,其後擴及服務商標,現在又延及地理標志和證明標記,似有將商業標識一網打盡的趨勢。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客體雖日益豐富,但也日益背離其傳統意義上的范圍和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即知識產品)的范圍傳統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創造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專利技術、文藝作品等;一是識別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商標、商號等。因此,知識產權的客體在傳統上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並非只要是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特點的財產,就都能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來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緩慢的動搖知識產品傳統上應具有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

如果留意著作權客體的悄然變化,即可感受到背離傳統的趨勢。早期著作權法在保護范圍上主要限於文學藝術作品,後來擴及到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顯然這些作品逐漸的遠離了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至於保護計算機軟體,更是與文學藝術作品毫不相干。為此,中山信弘曾經指出:「著作物的范圍正在由純粹的藝術型或者學術性向著實用型、機能性方面擴展。」 可見,著作權法之客體范圍已然發生重大變革,但無論如何,這些客體尚能保持獨創性的特徵,只是獨創性的程度逐漸弱化了。

但是最近,甚至連獨創性的特徵都拋棄了。1996年通過的《歐盟資料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資料庫特殊權利」,賦予資料庫製作者以「摘錄權」和「再利用權」,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部分的內容。從此,在內容選擇和結構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資料庫,也可以得到這種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在傳統上,資料庫只有在選擇和編排上滿足獨創性的要求,才可按匯編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知識產品的創造性特徵,由此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在商標法上,識別性的特徵也日益弱化。證明商標的保護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在證明原產地時,證明商標尚能體現出些許識別性,但這種識別性是對商品的來源地區的識別,而不像一般商標那樣,是對商品的來源廠商的識別。可見,原產地證明商標已改變了識別性的內涵。至於僅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產地等特定品質起證明作用的證明商標,基本上沒有任何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證明商標動搖了商標權客體傳統上的識別性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的類似變化,在其他領域仍然存在。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造性比專利法上的創造性要求低得多。商業秘密中的一些,比如經營秘密,可能只是一些客戶名單或進貨渠道,既與創造性無關,也與識別性無涉,但也能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禮遇。

此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還觸動了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中的一些固有原則和觀念。比如生物技術的興起使發現與發明的界限變得模糊,「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了挑戰。演算法、治療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也有人質疑。 因此,傳統上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一些內容,可能也會逐漸聚集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下。

二、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之一在於激勵知識創新,知識產權因此歸屬於創造者,實屬當然。1791年法國專利法前言宣稱:「任何新的想法,其實現或者開發可以變為對社會有用的,主要應屬於構思出這種想法的人。如果認為工業發明不是發明人的財產,從實質上來說,那是違反人權的。」 而著作權歸屬作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經地義。法國和德國等堅持「作者權法」傳統的國家,曾堅持認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財產。 知識產權歸屬於知識產品的創造者,甚具倫理上的正當性,因而甚至被當作一種人權。

但是隨著知識產品的商業化生產,知識產權歸屬於創造者的原則,漸漸讓位於保護投資者的需要。對於發明的專利權,是屬於發明人還是屬於其僱主(投資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1897年奧匈帝國的專利法,該法承認發明人對其發明有權獲得專利權的原則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務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專利權可以不歸屬於發明人。 後來各國陸續作出類似的規定,比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規定,雇員在執行包含發明任務的僱傭合同過程中作出的發明,或者從事明確委託給他的研究、設計任務作出的發明,除合同另有利於雇員的規定外,都屬於僱主所有。我國《專利法》第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著作權法上同樣如此,美國從實用主義出發,為保護投資於創作的產業者利益,其僱傭作品制度直接規定僱主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與其幾乎類似,而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了職務作品的經濟權利由作者的受雇單位享有。知識產品的真正創造者在被剝奪了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後,只能從其僱主(投資者)那裡獲得工資、獎勵等報酬。

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與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轉變密切相關。一方面,隨著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文化事業的繁榮昌盛,知識產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現,因而知識產品的商業投資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單靠個人自身的創造性發揮,已難以適應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巨大需求。因此,從事知識產品生產的企業應運而生。投資者開辦企業,僱傭職員,有組織的從事技術開發、作品創作。知識產品的現代生產方式,逐漸從個性創造向投資創造轉變。在知識產品的生產中,創造者的人格及個性成分漸少,而經濟投資的成分漸多。由於投資者對知識產品的生產,發揮了組織作用,注入了巨額資金,承擔著高度風險,因此法律將知識產權的歸屬從創造者手中移交給投資者,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否則會減少知識產品生產上的投資,而在現代社會,如果不在巨額資金保障下從事有組織的生產,許多發明、軟體、電影等知識產品將難以面世。

從激勵創造者轉而激勵投資者,似乎成了知識產權法的一個方向。法律通過激勵投資者,促進知識產品的商業生產;而投資者通過支付報酬,激勵其雇員從事知識產品的創造。因此,隨著知識產品生產的日益商業化,知識產權將越來越多的聚集在投資者在手中。歐盟對於資料庫保護的立法發展,更是鮮明的表現出保護投資者的趨勢,因為對非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特殊權利保護,目的在於保護資料庫製作者收回投資和贏得利潤,幾乎沒有激勵創新的直接功能。

三、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在經濟、政治和科技的推動下,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日益豐富,一面通過頒布新法,增加權利種類,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一面通過調整舊法,增加新的權項。比如專利法上增加了許諾銷售權;著作權法上增加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權等。同時,知識產權的權利內涵也日益拓展。比如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擴及域名之上,禁止在域名上惡意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尤其是著名的商標;作品的復制權也延及到將作品數字化的權利。下面茲從兩個方面觀察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趨勢。

從具體的知識產權法上看,商標權、著作權等各種知識產權類型開始從板塊保護模式發展到網路保護模式,其表現主要集中在權利沖突的解決上。由於知識產權客體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因而知識產品往往可以成為多種知識產權的客體。比如「lawking」可以用作商標、商號、域名等多種商業標識;一幅圖案可以同時作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客體。既然如此,當同一知識產品上存在多個知識產權,而權利人又並不一致時,權利沖突就不可避免,這就需要知識產權法通過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加以協調。由此,著作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商標上使用其圖形作品,盡管在商標上利用作品只是彰顯商標的識別性,與著作權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有天淵之別。而商標權的保護,不僅在商號領域繼續得到鞏固,而且已經擴張到域名之上。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有權阻止他人不當的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可見,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再局限於自身原有的保護空間,而是擴張到了其他權利的保護空間。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在各自相對獨立的板塊保護模式的基礎上,逐漸發生權利交叉,形成了相互牽連、相互影響的網路保護模式。

從整體的知識產權法來看,知識產權的觸角越伸越遠,逐漸背離了其原有的范圍,有向無形財產法滲透的趨勢。前已述及,知識產權的客體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而這些特徵逐漸被揚棄。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投資回報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下,開始延伸到資料庫、證明商標等創造性和識別性極弱的客體上。某種程度上,知識產權似乎漸漸的泛化到無形的財產之上,而不論其是否有創造性或者識別性。縱覽知識產權現有的保護范圍,與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初相比,可謂面目全非,除了無形性之外,幾乎難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徵。長此以往,知識產權法也許面臨著自我解構的困境,當知識產權法客體的創造性或識別性越來越淡化,知識產權法或許就真正成了規范「無形財產」,而非「智力成果、商業標識」的法律,從而對稱於規范有形財產之物權法,並肩而立,相互呼應。

四、知識產權法在權利限制上的發展

由於知識產品上往往蘊含著巨大的社會利益,所以知識產權法在其發展歷程中,似乎從來沒有忘記給予社會公眾以適當的照顧。無論時代如何變遷,知識產權法始終以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保持恰當的利益平衡為其使命,這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體現得較為明顯。在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時,為了增進社會公益,知識產權法對於知識產權設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賴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還設計了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制度,著作權合理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即其典型。近年來,令人關注的是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限制上的新進展。

知識產權作為完整意義上的私權,其行使本應遵循權利人之意願。但知識產權關涉社會利益甚巨,為防止權利人壟斷其權利,不適當的侵害或減損社會利益,法律不得已強行干涉權利人的意願自由,在一定條件下,准許第三人在支付適當報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經其許可即能利用其知識產品,從而增進社會利益。當今之世,知識產權已成人們追逐之新寵,企業競爭之手段。權利人以知識產權為武器,處處劃界圈地,正如陶鑫良教授所言,彷彿一舉手就觸到知識產權的高壓線,一抬足就陷進專利權的地雷陣。同時,知識產權種類和內涵的日益拓展,更是加劇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矛盾。為此,重新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尤其是在權利行使上)顯得更為迫切,更為必要。

隨著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保護的日益強化,負面影響也如影形隨,比如專利權與社會倫理道德、公共健康、人權等已產生碰撞和沖突。2001年底,在卡達多哈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與會代表就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問題進行了三天的談判,最終達成了《關於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明確了WTO成員政府採取措施維護公共健康的主權權利,尤其是明確了TRIPS協議中可以用於保護公共健康對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彈性條款。 以使得深受愛滋病、結核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困擾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有權頒布醫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北歐國家近年來興起的「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已經超越了對著作權行使的傳統限制。通常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僅能管理會員(即向其授權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但在北歐國家,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內也能管理非會員的作品,此即為「延伸性集體管理」或曰「擴展性集體管理」。例如就「影印復制權」而言,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授權影印復制機構有權復制不在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下的特定種類的作品。 由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數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作品可能不在其管理之列,而使用人又幾無可能去逐個取得權利人之許可,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目的在於為使用人取得授權許可提供方便。法律為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專為使用人設計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極大的限制了著作權之行使,因為此時的著作權人已喪失了對作品的許可自由。

在作品的網路傳播上,有學者更是主張直接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只是必須支付適當的報酬,甚至連集體管理組織這個中介都跳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也支持此點。 此時的著作權似乎已弱化成一種純粹的報酬請求權。可見,在知識產權(尤其是對其權利行使)的限制上,知識產權法有向社會公眾傾斜的態勢,目的在於促進知識產品的推廣使用。

五、知識產權法在制度整合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變遷一般是圍繞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調整或修正而展開。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此種僅局限於自身范圍的調整或修正,已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比如各國的立法實踐表明,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處於傳統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交接地帶上。因此,各自相對獨立發展的知識產權法需要相互溝通,相互融合,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深刻的表現出了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綜合和交叉。著作權法或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在解決布圖設計的保護上往往捉襟見肘。比如,若採用著作權法,由於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著作權法過長的保護期不利於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若採用專利法,由於集成電路技術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光刻線條的不斷減小和集成規模的不斷提高,故難以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高度。因此,各國紛紛採用專門立法的保護方式,既可以借鑒著作權法的經驗,也可以吸取專利法的慣例,同時又適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需要。《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是著作權法與競爭法的融合。資料庫製作者享有的「資料庫特殊權利」,其實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前對資料庫的保護內容。

可見,單獨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面對新出現的保護對象,往往無能為力,或者勉為其難;因而需要整合各種知識產權法的優勢,設計出新的知識產權制度。或者以一種制度為主,參酌其他制度之優勢;或者兼取各法之所長,揉為一體。於是,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特別是與專利權的界限,不再涇渭分明,而開始模糊不清。

1992年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上開創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新紀元。自此,知識產權法的整體性融合,亦即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趨勢,開始在全球蔓延。《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迅速跟進,成為世界上第二部知識產權法典。相比於具體制度的交叉融合,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在制度整合上,更有其獨特的意義所在:一方面,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層次將因此提高,其制定程序也會更加嚴格,利益斟酌將更加客觀理性,有助於提高立法的質量,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越有利於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如果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於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而且有利於消除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進而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科學化。

六、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發展

1873年,奧地利邀請各國參加國際博覽會,但各國都拒絕參加,其原因在於擔心展覽的技術得不到保護。正是以此為動機,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開始醞釀,最終在1883年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為知識產權法國際合作成果的典範。在知識產權法100多年來的國際合作中,作為其成果體現的國際條約不斷涌現,日漸細密,其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也不斷提高。目前向全球開放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將近30個,幾乎涉及知識產權各個領域,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商標、商號、原產地名稱、作品、印刷字體、科學發現、奧林匹克會徽等。

近年來,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因此得到進一步強化。除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水平繼續通過國際條約進行協調外,最令人矚目的是,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尤其是在國際條約的加入上,從自主性漸漸走向了強制性。本來,主權國家是否加入某一國際條約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但是,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TO)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相勾連,使得各國在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上的自主性嚴重削弱。因為一旦加入WTO,就必須無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在內的一攬子協議,而值此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加入WTO幾乎是必須的選擇。

以TRIPS協議為標志,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加速了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全球趨同化進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其著例。1989年締結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僅有一個國家簽署,因而生效本是遙遙無期。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5條規定:「全體成員同意,依照《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第2條至第7條(其中第6條第3款除外)、第12條及第16條第3款,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保護。」並未生效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因此竟在WTO框架下的100多個國家得到了實際的執行。無論此前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予保護的國家,還是對其保護水平較低的國家,都得按照TRIPS協議的最低要求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此可見,TRIPS協議加速了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保護水平上趨向一致的進程。

由於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的結果是提高了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於發達國家,其知識產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護;但對於發展中國家,因其知識產權上的弱勢狀態,經濟利益必將受到嚴重損害。尤其是限制了發展中國家試圖通過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去追求促進本國經濟利益的努力。所以,在國際條約的修改和制定中,發達國家總是試圖將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國際條約中,而且因其經濟強權的壓力,往往得以成功。隨著國際條約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上的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上的不斷提高,各成員國的立法空間就相應的受到擠壓,比如TRIPS協議把觸角伸進了知識產權國內執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臨時措施和邊境措施等,而在過去這一領域被視為國內立法問題。所以有學者認為:「全球化和知識產權力量,與其說是在削弱國內法的效力和強制力,毋寧說是在通過另一種或更為基本的方式上對國家主權構成了挑戰。」 因此,對於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新進展,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

從上面簡單的梳理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法在各個方面都緩慢的發生著變遷。觀察知識產權法的現代發展趨勢,一方面,旨在根據情勢變遷,妥善安排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設計,以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另一方面,旨在及時發現利益失衡、危害公益之跡象,進而竭力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平和利益沖突,維持利益平衡。

5、知識產權戰略的現狀是什麼?

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只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發展速度較快。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把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面向未來的重大戰略選擇,基本建立了體系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在「十五」時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已經具備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條件。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對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比較齊全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保證了各項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

——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明顯提高。「十五」時期,我國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保護、軟體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等各種知識產權的申請數量大幅增長。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的年申請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發明專利國內外年申請總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種保護年申請總量位居世界第四。

——知識產權宏觀管理力度進一步加強。全國各級知識產權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履行宏觀管理職能,在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務院職能部門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指導力度不斷加大,地方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建設總體上得到加強。行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大進步,知識產權社會服務體系不斷健全,各類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作蓬勃開展。

——知識產權保護成效顯著。「十五」時期,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門、跨地區執法機制,聯合查處侵權假冒行為;健全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中央備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頓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場環節,打擊盜版音像製品;加大了網路及信息傳播領域的監管力度;加強了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聯系,嚴厲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加大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力度。

——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進一步增強。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工作。「十五」時期,通過各種渠道,加大了各級領導和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培訓力度,廣大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逐漸提高。各行業積極開展各類知識產權研討和高峰論壇活動。從2004年開始,將每年4月20日至26日確定為「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各種媒體,通過舉辦研討會、知識競賽以及製作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在全社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初步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

——知識產權涉外協調取得新成績。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調整和變革中努力發揮作用,妥善應對和處理紛繁復雜的國際知識產權事務,初步建立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新格局,對外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國積極參加國際知識產權的主要公約和條約。我國與許多國家、國際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廣泛開展對話、交流與合作。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6、中國知識產權正面臨怎樣的機遇與挑戰

1,中國知識產權網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網站,致力於打造一個集新聞、產品與服務結合的綜合性在線互動平台。新版網站於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之際,全新上線。 網站既提供知識產權領域的新聞資訊,專業文章,也提供為實現專利轉化而建立的展示平台,最具特點的是其提供的專利信息產品與服務以及功能強大的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
2,一是 中國專利量是世界第一,但是轉化率仍然很低,建議看湯森路透的數據和文章;
二是 知識產權正在向嚴格化走,比如近期的射手網的關閉;
三是 知識產權法制和制度方向明確,
四是 中國仍然是 知識產權蟑螂(如商標搶注等)現象普遍;
3.
中國知識產權網CNIPR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是在原中外專利資料庫服務平台的基礎上,吸收國內外先進專利檢索系統的優點,採用國內先進的全文檢索引擎開發完成的。本平台主要提供對中國專利和國外(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0多個國家和組織)專利的檢索。
平台主要提供以下幾種服務:檢索功能:包括中外專利混合檢索(在原平台基礎上,檢索功能新增跨語言檢索、語義檢索、相似性檢索、公司代碼檢索、相關概念推薦等)、行業分類導航檢索、IPC分類導航檢索、中國專利法律狀態檢索、中國葯物專利檢索。檢索方式除了表格檢索、邏輯檢索外,還提供二次檢索、過濾檢索、同義詞檢索等輔助檢索手段。
機器翻譯功能:針對英文專利,特別開發了機器翻譯模塊,能對檢索到的英文專利進行即時翻譯,幫助用戶理解專利內容,方便用戶檢索。需要說明的是,平台上集成的機器翻譯是由無人工介入的英譯中工具軟體完成,翻譯結果僅供參考,無法與專業人員的翻譯相提並論。
分析和預警功能:本平台開發了專利信息分析和預警功能,對專利數據進行深度加工及挖掘,並分析整理出其所蘊含的統計信息或潛在知識,以直觀易懂的圖或表等形式展現出來。這樣,專利數據升值為專利情報,便於用戶全面深入地挖掘專利資料的戰略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的專利戰略,促進產業技術的進步和升級。
個性化服務功能:包括用戶自建專題庫、用戶專題庫導航檢索、用戶的專利管理等功能。
專利服務的數據范圍:中國專利(包括中國發明、中國實用新型、中國外觀設計、中國發明授權、中國失效專利及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專利)及國外專利(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1個國家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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