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權案件案例
1、涉及到法律的案例
這有一些國際私法的案例
沖突規范
[案情]
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學工人陳強在該校校園內騎自行車向右拐彎時,未打手勢示意,被從後面超車的該校留學生傑克騎自行車撞倒。經檢查,陳強右內踝關節挫傷,他的自行車前輪被撞壞,造成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曾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在傑克應付給陳強的賠償儲額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於是陳強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本案。
[問題]
1.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法院由該如何適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傑克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應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准據法。本案侵權行為的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國,所以法院應適用中國法。我國《民法通則》也是這樣規定的。
2.依照《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並且都具有同一國籍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可使用他們的國籍國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雙方具有不同的國籍或者不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則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沖突規范的適用
[案情]
某英國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遺囑文件,其中包括1份遺囑和6份遺囑附錄書。遺囑和2分附錄書是按比利時實體法規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遺囑附錄書雖未按這種規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國遺囑法的規定。按照英國法,甲死亡時的住所在比利時,而依比利時法律關於外國人在比利時設立住所必須經政府許可的規定,甲死之時其住所仍在英國,因為它為獲得這種許可。英國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該英國公民甲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審理此案的英國法官按英國沖突法的指引,對上述問題的解決適用了比利時法,承認依比利時法律作成的遺囑和2份附錄書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時指出:英國法官審理此案應該像比利時法官一樣去適用法律。由於比利時沖突法規定:「未在比利時合法設立住所的外國人所立遺囑的有效性依當事人本國法確定」,因此,比利時法官會適用英國發起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於是,英國法官將最終適用英國法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在形式上也有效。
[問題]
1.當英國沖突法規則在本案指向比利時的法律時,英國法官適用的是比利時的實體法還是沖突法?
2.英國法官適用法律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麼?
[分析]
1.這是英國法院最早採用反致的案例。所謂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沖突規范的指引,以乙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而依乙國的沖突法規定卻應適用甲國法作為准據法,結果甲國依據乙國的法律判決案件。
本案中,在確定遺屬及2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時,所依據的是比利時的實體法;而在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時,英國法官適用的是比利時的沖突規范。
2.對於反致,各國立法和實踐的態度不一。英國法官適用比利時沖突規范的做法,其目的是為了避開英國沖突規則關於「遺囑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遺囑人最後住所地確定」的苛刻規定,以盡可能地確認反映當事人意願的遺囑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當時,與英國相鄰的歐洲國家,都規定遺囑的形式要件依遺囑人屬人法(包括本國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遺囑製作地法皆可。因此,從這一層面上看,英國法官的做法應具有合理性。
[案情]
W是美國居民,1956年,在沙烏地阿拉伯逗留期間,因其駕駛的轎車被美國石油公司雇員Z駕駛的卡車撞翻,W身受重傷。之後,W在美國石油公司營業執照領取地紐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美國石油公司做出侵權賠償。初審法院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沖突規范,確定本案應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要求當事人提供並證明有關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沙烏地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持其答辯的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後以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不足為有駁回訴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問題]
1.什麼是外國法的確定?外國法的確定一般有幾種方式?
2.在外國法不明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
[分析]
1.外國法的確定也稱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指定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
由於各國對外國法究竟是事實還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張,因此外國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把外國法看作事實,由當事人舉證證明;
(2)把外國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負責查明;
(3)基本把外國法視為法律,原則上由法官負責查明,必要時也可要求當事人予以協助。
2.在外國法不明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各國也有不同的學說和實踐。但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方法來解決:
(1)以法院地法取代應該適用的外國法;
(2)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
國際私法的主體
[案情]
英國婦女A與法國人B(19歲)在英國結婚,而雙方父母對之則毫不知情。婚後,B父母得知此事後,即帶B回法國並向法國向院起訴,要求判決此婚姻無效。法國法院依據本國法「男未滿25周歲,女未滿21周歲,非經父母同意不得結婚」的規定,判決該婚姻無效。其後,雙方在各自國家又分別結婚。但兩年後,A的英國丈夫C提起訴訟,基於A與B的婚姻未因英國法律上的任何理由而被宣告無效或解除,故請求法院判決C與A的婚姻解除。英國法院據此判決A與C的婚姻解除。理由是,如依法國法即當事人B的本國法,B不具備締結婚姻的能力,故法國法院判決A與B婚姻無效;而依英國法即依住所地法和婚姻舉行地法,則B具有完全的締結婚姻的能力,故英國法院判決A與B的婚姻有效,從而解除了A與C的婚姻。
[問題]
1.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應適用何國法律確定?
2.各國法律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確定規定了哪些例外?
3.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作了哪些規定?
[分析]
1.由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他的身份地位有直接的關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他的自然狀況,如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等,也包括同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等。因此,一般主張依當事人屬人法來解決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只是對屬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如大陸法系國家是指當事人的本國法,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是指當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出現了本案英、法兩國法院不同的判決結果。
2.隨著國際貿易關系及相互交往的發展,為保護相對人或第三人因不明他的屬人法規定而蒙受損失,保護商業活動的穩定與安全,各國在適用自然人行為能力依其屬人法這一沖突規則時,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
(1)處理不動產的行為能力和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一般都不適用當事人屬人法,而是分別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權行為地法。
(2)有關商務活動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也可以適用商務行為地法,即商務活動當事人如依屬人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則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
3.我國《民法通則》第1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補充規定為:
(1)定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過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3)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則是用其住所地法律。
涉外物權
[案情]
原告為一家在甲國A市和英國B市開辦業務的銀行,被告是一個住所在英國的已婚婦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國達成協議: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國A市的土地,作為原告銀行向其丈夫貸款的擔保;同時被告委託一個住在甲國A市的人代理她處理抵押的有關事宜。按照甲國的法律,被告無能力締結這樣的協議。後來,原告根據英國法關於特定履行(指法院通過對被告強制執行其依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對原告賦予的衡平法上的補償)的規定,在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被告以上述協議所承擔的義務。法院判決認為,被告負法律責任,因為根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的標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無締結這種合同的能力,因而她們之間的協議是無效的。
[問題]
1.你認為英國法院是否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其依據是什麼?
2.本案中,法院對不動產締約能力適用的是何國法?為什麼?
[分析]
1.本案中,英國法院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因為有關合同糾紛的訴訟,世界各國普遍採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兩個標志來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締結地在英國,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國,而原告是以抵押貸款合同為依據提起訴訟,因此英國法院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2.本案中,法院對不動產締約能力適用的是甲國法。因為關於當事人的物權行為能力,大陸法系各國通常依一般行為能力解決,即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主要按動產、不動產個別解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問題,對不動產行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國法。
涉外知識產權
[案情]
日本某企業於1986年8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近視矯正器」發明專利申請。該項專利申請是由該日本企業委託上海專利事務所代理申請的。申請日為1986年8月1日,申請號為86106540.1,優先權日為1985年8月1日JP142475/85。
經中國專利局審查,批准授予該項專利申請的專利權,授權日為1992年6月10日,專利號為86106541.1,並淤992年9月23日在發明專利公報上公告。
[問題]
1.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上述日本企業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
2.倘若上述日本企業在中國有營業所,根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是否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其依據是什麼?
[分析]
1.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8、19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並規定這類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因此,本案中,該日本企業不能直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而只能依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委託我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機構代理申請。
2.依照《巴黎公約》第2條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在其成員國境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將來給予各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而不管他們在該國是否有住所或營業所。即便是非公約成員國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約任一成員國境內有住所或有真實地、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也可享有與公約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按此原則,如果上述日本企業在中國有營業所,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可以直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但是,我國在參加《巴黎公約》時有保留聲明,我國現行的《專利法》採取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知足,因此該日本企業必須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委託專門機構辦理其專利申請。
合同之債
[案情]
甲國的甲公司委託乙國的乙公司用乙公司的A拖輪將甲公司的B鑽井平台從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拖航至義大利。該合同包括的管轄權條款為:「產生的任何爭議由倫敦法院審理。」拖航開始後的第四天,在墨西哥灣的國際水域遇暴雨,造成鑽塔支架折斷,致使鑽機嚴重受損。根據甲公司的指令,A拖輪帶著損壞的鑽塔駛至佛羅里達的薩帕姆港避難。由於甲公司的請求,A拖輪在薩帕姆港被扣,並被迫提供350萬美元的保釋金。嗣後,甲公司無視協議中由倫敦法院管轄的條款,在佛羅里達起訴了乙公司,指證A拖輪再拖航中有過失,且違反了合同,並要求350萬美元的損失賠償。乙公司則在倫敦高等法院反訴甲公司,並要求其支付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和救助報酬。英國法院接受了擴大管轄權,並宣布享有對該案的審理資格。
在該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以當事人選擇由倫敦法院審理而推定適用英國法。
[問題]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明示還是默示?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2.中國法律是否承認默示的意思自治?
[分析]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默示的。因為在明示的意思自治中,當事人必須明確指出適用的准據法;在默示的意思自治中,當事人只是制定管轄法院,並不直接指定準據法,而制定管轄法院就含有以法院地為准據法的默示意思。
2.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使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為選擇法律的,適用於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這表明,在涉外合同領域,我國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意思自治原則,並將其作為確定涉外合同准據法的首要原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諾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明確的」,從而又排除了默示的意思自治。目前,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雖已廢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案情]
原告A(妻子)與被告B(丈夫)於1918年在甲國結婚,並在甲國共同生活了15年,其間養育兩個孩子。1933年,被告拋妻棄兒,隻身前往乙國,途中在丙國取得離婚判決,而後與另外一個女子結婚。1935年,原告從甲國來到乙國丁州,並在丁州與被告達成別居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被告每月給原告80英鎊,以維持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費;妻子(原告)則不得基於丈夫(被告)的離婚或再婚向任何有關當局對丈夫提起訴訟。隨後原告回到甲國,並在甲國繼續撫養孩子,但被告卻從未依約定支付生活費。為此,原告於1936年向甲國法院提出別居之訴,理由是被告通姦。1938年,甲國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生活費。
但由於被告不在甲國,甲國法院的判決未能奏效。原告於是在1947年向乙國丁州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按雙方1935年達成的別居協議取得被告應付的款項。被告辯稱,原告在甲國提起訴訟已使1935年的協議失效,從而結束了原告按照該協議享有取得撫養費的權利。丁州地方法院認為,由於合同當事人未選擇適用的法律,因此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律;別居協議在丁州成立,所以應使用丁州法律。而依丁州法律,原告在甲國提起訴訟,獲得臨時給付的裁決,已使1935年雙方的別居協議失效。因此,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辯理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原告繼續上訴至丁州上訴法院。
1954年,丁州上訴法院審理該案時,福爾德法官主張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法律,而不適用合同的締結地法律,並且,他認為,該案與甲國關系最為密切,如訂立別居協議的雙方是甲國公民,他們在甲國結婚並生育子女,且在甲國共同生活達15年之久,等等。至於丁州,與該案的關系僅為別居協議的訂立地,且此因素也純因偶然造成。據此,丁州上訴法院最終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以甲國法律作為准據法審理該案。依甲國法律,當事人之間訂立別居協議後,一個甲國丈夫和父親的主要責任,不因妻子的訴訟而自動失效;被告(丈夫)應向被拋棄在甲國的原告及子女給付撫養費。因此,丁州上訴法院依據甲國法律推翻了淵深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
1.什麼是最密切聯系原則?
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3.丁州是別居協議的訂立地,為什麼最密切聯系地卻是甲國?
[分析]
1.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案件發生爭議時,如當事人未約定適用的准據法,則應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准據法。
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的靈活性與相應的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在國際私法案件中,法律事實和當事人的行為往往發生或完成於不同的國家或法域,可與多國發生聯系,以任何一國法律作為准據法都可以找出一定理由。其中哪個或哪些聯系最為密切,並無明確的、一成不變的定律,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最終適用的准據法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3.丁州雖然是別居協議的訂立地,但別居協議中並未採納任何丁州法律或習慣中的特有成分,丁州與雙方當事人糾紛的根源——雙方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沒有聯系。乙國也不是雙方的國籍國。而甲國則既是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國,又是他們的婚姻締結地和子女出生地,並且雙方再次共同居住達15年之久。可見,該案糾紛的根源發生在地在甲國,也即甲國是最密切聯系地。
2、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
3、外國侵權法的問題(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1866年,英國有這樣一個案件,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富勒切爾(Fletcher)擁有和開采一家礦場,地下有一些豎坑與上訴人(一審被告)瑞藍茲(Rylands)的土地相鄰。這些豎坑將原告的地下作業與被告的地下作業聯接了起來,但是,原告被告雙方都不知道這些舊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礦豎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業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個水庫,他們僱傭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庫時,這些承包商發現了廢棄的礦豎井,但是沒有適當地填充。當水庫建成並蓄水時,水沖進豎井,淹沒了原告的礦。原告提起了訴訟。
這是一個疑難案件,按照當時已存在的侵權行為法,沒有一種完全合適的侵權行為形式與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為不能構成「對土地的不法侵害」,因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並沒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擾」,因為流進鄰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種有形物,而非無形物,而且被告主觀也不存在一種惡意。再次,被告的行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種「過失」,因為在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下,被告無法合理預見損害結果。因為這些原因,這個案件一直打到了貴族院。判定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合理的根據,不判定被告承擔責任,又顯失公平。最後的結果是,貴族院以此案件確立了一種新的獨立的侵權行為形式,即一種嚴格責任,在英國直接稱之為「瑞藍茲訴富勒切爾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規則,成為一種法律的淵源,是以後法官處理同類問題的一種標准和尺度。這個規則的原始陳述是,被告是土地的佔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將某物「帶進他的土地,並聚集和維持在那裡」,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該物「如果泄漏,就可能發生損害」,這是一種危險;最後,實際發生泄漏,結果造成了損害。這是一個案件確立一個獨立侵權行為形式的主導性案例。
具體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
4、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5、誰能提供一下幾個知識產權的案例
你好,來源 大律師網
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同時發布了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省市收案數量持續在高位運行,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數約佔全國法院該類案件總數的70%。
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表示,今年中國法院系統將重點加強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相關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標准與專利、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研究,同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對話交流,推動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的革新和優化。
發布會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國猛表示,浙江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收案量持續增長,司法逐漸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二是案件類型全面,覆蓋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三是重大疑難復雜及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6、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2最密切聯系地說3.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
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該案事實為:紐約州住所者傑克遜夫婦邀請他們的朋友貝科克於周末乘他們的汽車一起去加拿大旅遊,不料車子行駛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時候出了事故,致使貝科克受到傷害。回到紐約後,貝科克向法院起訴,要求傑克遜夫婦賠償其損失。按照美國法院的沖突規范的指定(即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本案應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為准據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規定,免費乘客沒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審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認為,單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能導致公正的結果。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法官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適用須比侵權行為地法與該債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7、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