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共同侵權
1、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2、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主體為復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2)我國的共同侵權擴展資料:
中國大陸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簡明、准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於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了的《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復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麼標准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一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准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採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於他們之間,只是由於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於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3、共同侵權的特徵
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侵權主體的復數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單個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主體的復數性使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明顯區別。正因侵權主體為復數,才使共同侵權行為較單獨侵權行為更為復雜,需要物橋特殊規則進行調整,從而使共同侵權行為制度成為必要。侵權主體的復數性包括兩個方面:即行為主體的復數性和責任主體的復數性。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不僅侵權行為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而且其責任主體也必須為復數,即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無獨立責任能力的人同他人不能構成共同侵權。例如,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多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時,盡管實施侵權的主體為數人,但法律已明確規姿檔定該情形由教唆人承擔民事責任,故仍為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行為人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從因果關繫上來看,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都對結果的產生發揮了作用,即各種行為交織在一起,共同發生了作用,各人的行為可能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為。在數行為人中,只要其行為之間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結合的關系,就具有行為的共同性。如果數行為人的行為可以相互獨立、分割存在,則不屬於共同侵權行為,而屬數個獨立的個人單獨侵權行為。行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權行為最本質的特徵,是判斷數人侵權是否屬於共同侵權的主要標准。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如果行為本身是可分的,那麼就是單獨行為,而不是共同侵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人侵害的是同一受害人,其損害結果具有獨立性,各侵權行為人所致損害范圍無法確定,無法在各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建立對應關系,該共同侵權行為與作為一個整體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並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跡螞亂一損害後果。當然,在共同侵權中各行為人所起作用可能不同,但只要他們共同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哪怕僅僅是參與了組織策劃,並未實際實施具體的加害行為,也不影響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責任的連帶性
共同侵權行為不同於單獨侵權行為及其他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數人侵權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其責任的連帶性,即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問題,各國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都規定了連帶責任。如《義大利民法典》第2055條規定:「損害行為可歸責於多個人的,該多個人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168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法律關於連帶責任本身的制度設計,已使其發揮了充分救濟受害人,使受害人處於優越地位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權行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從而使連帶責任成為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特徵。
4、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共同侵權,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對共同侵權行為,有的學者稱為「共同致人損害」;有的學者稱為「共同過錯」;還有的學者稱為「共同不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數個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為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說,無論學者採納哪一種學說,都一致認為,數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
4.受害人具有損害,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共同侵權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主觀:一、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概念不同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棚仔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共同侵權,指二人以上基於主觀關聯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形態。
分別侵權,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同一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侵權形態。
二、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侵權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從民法典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一)從民法典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方式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二)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判此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三、共同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徵,但由於其行為鏈沖汪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並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權行為。
(四)團伙成員
團伙成員,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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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