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職務侵權責任被告
1、職務侵權法律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具體來講,職務侵權行為應該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素:1. 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2. 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的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是什麼民事法律關系?
侵權責任的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因為這是由於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導致被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向侵權人提起訴訟,從而產生了民事法律糾紛,因此在這個侵權責任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在侵權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已經很明確地確定了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侵權人就是以不法行為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利益的人,而被侵權人就是因為侵權人的不法行為而損失了利益的人,因此,在這個民事關系中,最主要的是要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
一、侵權人以不法行為為自己謀利構成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即必須要存在侵權人和被侵權人。而在侵權責任中,侵權人指的是以一些不法行為來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人,當侵權人以不法行為謀利的時候,就勢必會損害到別人的利益,而被損害到利益的人就是被侵權人。侵權人以不法行為謀利的方式有很多,最終的結果都是讓自己能夠不勞而獲。
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人的不法行為而損失了利益身為被侵權人,往往是要在侵權人從被侵權人身上謀取很多利益之後才能反應過來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這個時候,被侵權人能做的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為自己追回損失,他在運用法律手段的時候,就和侵權人之間形成了一種保護性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在侵權責任中,需要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在侵權責任中,責任的雙方都比較明確,而雙方之間的民事關系也比較清晰,那就是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並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被侵權人的損失。
3、侵權訴訟怎麼確定被告?
C公司有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當由A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C在明知A既無建築資質也無未獲得建築施工相應的等級證書的情況下,與A達成蓋房工程協議,也應當為B遭受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如果B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沒有系帶安全裝置,致使自己從牆頭墜下受傷,顯然對自己人身損害有重大過失。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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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該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從責任主體上看,也可以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對外責任,主要是指由誰來直接對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組織對行為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此項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至於義務主體是誰,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的義務主體[10];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加害人和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11]。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職務侵權行為後,根據法人侵權理論或僱主責任理論,組織應該承擔行為的後果,受害人只能向組織請求承擔責任。我國的有關立法規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這樣操作的。在職務侵權行為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向組織請求承擔職務侵權行為責任。
其次,對內責任,則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一步說,即組織對行為人有無追償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須承擔該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產生職務侵權行為之對內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職務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對內責任的承擔:
(1)根據公司企業等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對職務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此種情形下,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則要區分情況:A、若該責任依據是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組織章程或者勞動合同,則該責任屬於民事爭議,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追償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B、若該責任屬於內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公司的管理規范,學校的管理規章等,其管理規范或者規章屬於組織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故組織不能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其權益。而只能根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發放或者職位晉升等其他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與組織應該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組織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協議或者有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由於該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該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承擔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