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侵權訴訟法律
專利出現侵權後,通常緩鋒有三種解決途徑。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滑哪讓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信局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知識產權侵權法律法規有哪些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如下規定:
1、級別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利侵權行為如何起訴?
專利侵權行為起訴的方式:首先,當事人應當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是否處於合法有效的存續階段。其次,當事人應當收集被告人基本信息、侵權證據等相關材料。最後,根據收集的材料,起草起訴狀,並遞交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怎麼處理
專利侵權的處理方式如下:
1、侵犯專利權產生民事糾紛的,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並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還不嚴重,可以向侵權者發警告函,即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權人指出侵權事實,說明其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依法向侵權人提出明確的停止侵權要求;
3、持專利受侵權的相關證據,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處理,依靠行政手段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並對其進行處罰;
4、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1)專利權過硬、侵權證據完整、侵權情況嚴重或被侵權損失嚴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一、專利侵權的界定標准如下:
1、實施行為侵犯的是受保護的專利權,實施行為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3、實施的是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侵犯專利權的侵權行為。
二、專利侵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的流程如下:
1、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寫起訴書,載明原告和被告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3、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後向人民法院提交准備的材料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總而言之,專利侵權可以用協商、局部、起訴等方式解決。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會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含橘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滑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談讓團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