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的動物搞笑短視頻算侵權嗎
1、剪輯趙忠祥的動物世界侵權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聲音權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此,借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的話
①聲音跟相貌一樣,都是人格特徵;
②聲音有經濟價值,個人特徵運用到市場經濟中,會產生經濟利益。聲音在商品化利用時還具有財產屬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場景應用特點的聲音等。如 趙忠祥給《動物世界》、 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其他軟體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對於網路上網路視頻傳播和再剪輯的視頻,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擁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權的話,擅自出版是構成侵權的。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剪輯並且用於盈利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於構成侵犯著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