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人和著作權人的區別
1、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著作權之外,關於表演者、廣播者等人群的權利需要保障,接近於著作權但不屬於著作權的部分權利。那麼,什麼是鄰接權?怎麼區別於著作權呢?鄰接權與著作權一、什麼是鄰接權?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以外,幾乎都是法人。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2、著作權與鄰接權異同有哪些
一、鄰接權與著作權有何關系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著作鄰接權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兩者同屬於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以外,幾乎都是法人。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3、鄰接權與著作權有哪些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螞橋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的客體不同。前者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體現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而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4、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鄰接權的獲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5、保護期限不同。著作權保護期限除了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永遠歸作者所有以外,其餘權利保護期限的計算兼採用死亡起演算法和發行起演算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脊物返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櫻飢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