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怎麼產生的
1、新聞侵權的法律界定是什麼?
新聞侵權,即報紙、雜志故意或過失地刊登誹謗他人的新聞,造成受害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損害的行為。
新聞自由是一個國家的國民能自由接受和傳播信息,作出正確決策,加強輿論監督的必要條件。但是新聞自由也有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如果新聞自由,尤其是新聞批評自由超出了適當的范圍,就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構成了新聞侵權行為。
新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就是寫作、發表和編輯、出版。對於作者來說,寫出來的作品如果沒有發表,則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一旦發表,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發表是作者與新聞單位兩者結合的行為,只有一方的行為不構成新聞侵權。新聞單位的侵權行為包括編輯與出版。如果新聞的采寫人員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寫作行為應視為新聞單位的職務行為,新聞單位要承擔侵權的全部後果。
新聞侵權行為應以作為的方式構成,不作為不構成侵權。寫作、發表、編輯、出版,均為作為的侵權方式。應注意的是,特殊情況下誤導性報道也可構成侵權。誤導性報道就是只報導一個事物的一方面,使人們對該事物產生片面印象,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誤導性報道雖然在於沒有完整地對新聞對象進行報導,與不作為有些相似,但其基本特徵仍在於報道的內容和方式不當,仍是作為的侵權。
新聞侵權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和過失。區分故意與過失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有一定的影響。在故意的情況下侵權者應負的賠償責任比過失要重一些(尤其是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
2、一,網路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路新聞侵權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
網路名譽侵權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通過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侵權人利用電子郵件將不當言論進行廣泛的散發,導致受害者的名譽毀損。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譽權。網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寫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閱 覽,這也是當下網路虛擬生活中常見的消息來源之一,因為在文章中通常都會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觀意思,這也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3、 網路新聞失實和網路運營商失職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網路新聞報道失實或網路運營商失職未盡合理審查、監管義務, 沒有及時刪除侵權文章, 致使謠言在網上流傳, 敗壞他人名譽。
(二)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
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又分為兩種情況:主動侵犯他人隱私權,「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權
1、 主動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大量存在,且這種現象經常的出現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網上描述私生活、泄露電話號碼等。
2、 而「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的情況也不少見。在相當多的公共生活活動中如金融、醫療、稅收等活動中,所登記的事項中大多都包含有個人信息,或者所由於上網時填寫的各種表格、在每個網頁停留的時間、點擊的欄目等一系列活動都會透過互聯網運用一定的技術獲取到,有人就會這樣通過網路設法接觸到這些信息然後將之傳播出去。
(三)網路新聞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剽竊,將他人的新聞作品據為己有,利用他人新聞作品,拼湊、編造新聞作品,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四)網路新聞侵犯肖像權
在網路新聞傳播中,為了吸引網民的注意,不恰當的配發圖片,或未經允許登載非新聞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對新聞圖片進行不當修改,這些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
現實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發的一些明星的新聞,很多都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諸多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3)新聞侵權怎麼產生的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4、新聞侵權行為有哪些
新聞侵權的類型主要類型分為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這三種
1、新聞侵害名譽權
新聞侵害名譽權則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有損他人名譽的文字、語言、圖像的行為。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現在的新聞侵權,絕大多數是侵害名譽權案件。新聞侵害名譽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誹謗
新聞誹謗的最主要特徵是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新聞報道的內容是虛假的——這種虛假的事實不管是新聞機構故意捏造的,還是由於疏忽大意而信假為真的,只要因為這種虛假事實的公開傳播,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就構成新聞侵權。新聞誹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口頭誹謗,二是書面語言的誹謗。
(2)侮辱
新聞侵權中的侮辱,主要表現為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中,以有損名譽的不實之辭,對報道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定性、評論並公布於眾,給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2、新聞侵害隱私權
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的采訪報道過程中,未經他人同意,侵擾他人居住安寧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新聞的傳播過程一般包括新聞的采訪、報道、發表和大-眾接收四個階段。在這一傳播過程中,新聞機構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但是否構成新聞侵權則是以新聞報道公開發表為認定標準的。
3、新聞侵害肖像權
新聞侵害肖像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為。在實踐過程中,新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拍攝使用他人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為。但這種權利只適用於拍錄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
(2)未經當事人同意,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且對肖像的使用范圍不能超過當事人同意的范圍,否則就構成新聞侵權。
5、新聞報道中有哪些侵權行為
法律直通車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關於新聞侵權的問題,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6、新聞侵權是什麼意思
新聞侵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從侵權的整體構成要件來講,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一致回的,即:1、侵權答行為;2、主觀故意;3、損害結果;4、因果關系。
但是,對於行為報道來說,其特殊性在於某些事項的免責。
這個具體包括幾個方面:
1、肖像權、姓名權等合理使用的免責。
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對於名譽權侵權的合理免責。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同時參考在先的最高院司法解釋,針對國家公文和行政主動公開的職權行為的新聞報道,如果在先是客觀報道的,即便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只要新聞媒體進行主動更正的,也不被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