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1、侵權責任法三大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頃山是: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絡。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程序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鄭乎虧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准;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於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准;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於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喊神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於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於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侵權責任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涉外一般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以下三大原則:一、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和雙重可訴原則;二、法院地法原則;三、船旗國法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3、簡述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民法典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歸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如渣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啟空絕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明遲,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激橡李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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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 的原則有哪些 一、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 侵權行為 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作出行為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 ,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仍應承擔 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 過錯責任 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 環境污染 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總之觸犯了侵權責任法的任何一條都是需要為其行為買單的。其中這個犯錯,有主觀上的,也有客觀上的,具體的處罰根據事情情節的嚴重性來判斷。情節比較輕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以教育為主,處罰違法,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哪些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
1.侵權行為地法說。
2.法院地法說。
3.最密切聯系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
我們在國際私法中,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在侵權領域的體現。有的國家以加害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有的國家把損害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還有的國家認為兩者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
2.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自20世紀中期以來,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出現了如下新發展:(1)侵權行為自體法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產生;(2)當事人意思自治開始進入侵權法領域;(3)適用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時影響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歡迎追問。
6、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侵權行為及其法律沖突
一、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路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下定義,但各國對侵權行為所下定義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學理上把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均認定為侵權。
對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一般採用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特殊案件採用無過錯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兩種性質。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
1.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致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
2.美國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致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都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國採用這一規則,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也採用了這一規則。
(三)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
2.以法院地法為主
二、當代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產生、內容及其自身的不確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
二、我國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
(二)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涉外海上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空中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可適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國籍相同,可適用其本國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傷亡或物品受到毀損,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調整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簡稱1929年華沙公約。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1955年海牙議定書。
(3)《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穗慶做沙公約的公約》,簡稱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有缺陷的產品或者沒有正確說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給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產品的製造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較大。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保證作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現代規則主張依重力中心說、最重要聯系說、政府利益說、較好法律說、最利於原告說來確定準據法。
英國。採用雙重可訴原則確定準據法。雙重可訴原則是指產品責任在法院地、侵權行為地均認為是侵權時,才將產品責任作侵權行為處理。
法國。主張產品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法律,如無營業地是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產品生產地、貨物銷售地、產品造成損害地的法律均可考慮適用。
197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5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賠償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地、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准據法至少需要兩個連接點作為條件。
(3)規定了四個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與公路上的交通有關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國際岔法會議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二)我國關於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該條規定在實體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但對於法律選擇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訂立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業已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該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限額
5.賠償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償權
7.管轄權和締約國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已於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了油污損害的訴訟時效,即:「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