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手段
1、未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這是最常見、數量最多的商標侵權類型,具體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斷有時候很困難,兩種商品雖然實際上是同一種商品,但名稱、功能卻可能迥然不同。(2)在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行為。(3)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的行為。(4)在與商品具有相關性的服務項目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行為,或者在與服務項目具有相關性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行為。判斷商品與服務項目是否類似,關鍵在於服務項目與商品之間是否有共同點,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時,消費者是否容易產生商品與服務的混淆和誤認等。2、知識產權相臨領域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具體包括:(1)商號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突出表現是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標作為商號申請企業名稱注冊,並不規范地使用該企業名稱。(2)域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域名作為企業或個人的一種身份標識,在互聯網上經過注冊後域名注冊人即享有域名權。由於域名不進行實質審查,域名注冊單位也不負責向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查詢該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沖突,所以發生商標侵犯域名權以及域名侵犯商標權的空間很大。(3)外觀設計專利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商標作為一種商品標識,其可以由文字、圖形及色彩外單獨或組合而成,外觀設計實際上是一種文字、圖案、色彩和形狀結合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新穎性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其各要素的組合形式,而不保護其文字內涵。因此,如果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文字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4)說明書(著作權)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產品說明書使用不規范可能導致商標侵權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當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並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貶抑他人商標或淡化他人的商標顯著度。3、不正當使用行為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具體包括:(1)雖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但在廣告、招牌、展覽等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2)擅自改變商標的字體導致的商標侵權。如四川某公司將自己的「瀘抄」楷字體商標改為草書,改變字體後的「瀘抄」和「瀘州」非常近似,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認,這就明顯構成了商標侵權。(3)商品包裝使用不當造成的商標侵權。一些企業在廠名、廠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與商標注冊人廠址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地址。(4)搭贈商品行為引發的商標侵權。現實中,構成商標侵權的,一般需要滿足四方面的要件,就包括有違法行為、存在損害事實、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並且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否則的話是不能將一個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的。而上述四種情況,可以說就是現實中常見的商標侵權的手段。
2、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有哪些?
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版權,在我國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對版權進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智力創新以促進社會的發展。那麼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有哪些?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1、與侵權者協商,要求其停止損害行為以及賠償;2、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3、直接向法院起訴;4、書面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電子書版權保護,適用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
3、面對侵權有哪些維權方式
法律主觀:(一)遭受網路侵權的維權方式包括以下三種。,1、聯系網路用戶,要求其刪除信息。在遭遇網路侵權時,直接與發布信息的網路用戶交涉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刪除信息,防止不當信息進一步傳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敦促其採取必要措施。在權益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聯系網路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的信息,敦促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當信息的傳播。,3、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商能夠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損害進一步擴大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網路用戶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維權之所以困攜磨轎難,主要是由互聯網本身的特點所致。互聯網是一個沒有中央控制系統、無強制身份實名認證、無精確追蹤機制的開放式網路。,(一)因此導致了如下維權難點:,1、侵權主體身份、住所難以確定,常用的解決方式有:,查詢網路實名認證信息;,查詢網站的經營者、域名WHOIS信息、ICP備案信息等間接信息;,通過交易等方式獲得對方信息;,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索取信息。,2、侵權行為的重復發生率高,常用解決方式有:,涉及域名侵權的,藉助域名仲裁等手段徹底消除侵權行為發生的基礎;,涉及其它類型侵權的,以訴訟方式加強懲戒,提高違法成本;,涉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與服務提供商共同建立防範侵權重復發生的機制。,3、證據容易發生變化及被破壞,由於網路信息的多變性,需要及時以公證等方式固定。在平衡成本與取證必要性時,如果是第三方控制發布的信息,則信息因維權行為發生變化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如果是侵權人控制發布的信息,則應在維權前固定好相關證據。,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路購物引發的消費糾紛頻頻發生。網路消費糾紛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近三年來網購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以玄武法院為例,2012年受理網購糾紛2件、2013年受理7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受理18件。原告均通過網購與被告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標的集中在生活消費品,主要涉及手機、家用電器、保健品、食品、食用油等,訴訟標的額自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二是原告起訴反映的網購問題呈現多樣化。如:手機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導致無法使用,保健品無保健食品批號及標識,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安全標准,對普通食品、保健品誇大宣傳具有葯物功效,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電商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發貨,電商未按約贈送電子券,電商因標錯價格導致不願履行合同約定的發貨義務等。,三是訴訟結果不確定性增加。對2014年玄武法院已經結案的13起案件的結果進行分析,其中判決4件,調解撤訴9件。而對調解的案件,其中買賣標的為普通商品的以退一賠一居多,買賣標的為食品、保健品的以退一賠五居多。對於判決的案件,其中有三件是單獨起訴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一件是起訴商品的銷售者和網路平台提供者,判決銷售者承擔了退一賠三的責任,而駁回了對網路平台提供者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游搭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辯肆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包括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侵犯財產權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5、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排除妨礙。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侵權仍在繼續的,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法院責令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方式(2)排除妨礙,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他人無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排除妨礙權益實施的障礙(3)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現實威脅的,他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這種現實威脅(4)返還財產,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據佔有他人財產,侵害了他人財產權益,行為人應當返還該財產(5)恢復原狀,是指行為人通過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損壞的財產恢復到損壞前狀況的責任方式(6)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其損失的責任方式(7)賠禮道歉,是指行為人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以取得諒解的責任方式(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責令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採取適當方式消除對受害人名譽的不利影響以使其名譽得到恢復的責任方式。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6、商業侵權行為有哪些
1、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得商業秘密。此類行為是在為獲得他人的商業秘密,但都是用不正當的方法,這類行為就包括如扮前團 盜竊 、威脅、利誘等。 2、以盜竊、威脅或是利誘等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將之披露的,或者是獲得後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的,這樣的行為同樣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3、對商業秘密有保守義務的人員如果將該商業秘密披露或是使用的,當然還包括允許其他人使用的情況,都是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4、對於被廳橘允許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的,或是上述第3項中提到的「他人」,即第三人,如果明明知道是「來路不正」的商業秘密依然使用或是披露該商業秘密的,在法律上也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悔顫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