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公民侵權行為
1、國家賠償哪些侵權損害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范圍分為行政賠和刑事賠償
一、行政賠償范圍:
侵犯人身權:(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賠償范圍:
侵犯人身權的:(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財產權的:(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權包括哪些行為
法律主觀:(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因製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是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以至於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毀察或生物生存的現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嘩余租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亂兆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性質嚴重的,要受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沒收非法所得,坐牢3—7年。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承擔責任情況也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