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1、新著作權法修改
法律分析: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二次修正。 [4]
2012年3月31日,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2012年7月31日。 [5]
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沖突嗎?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並不沖突。
這兩者之間有聯系,但也有區別,因為修改權一般是作者授予別人修改自己作品時可以使用到的權利,而保護作品完整性,只有在作品遭他人侵犯時,作者才會行使,是一種保護權利。
(2)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擴展資料:
第一,一般而言,修改權是從積極的方面而言,即作者有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進行修改,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是從消極角度而言,因為只有當作者的作品被他人歪曲或者篡改時,作者才會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例如有一種歪曲或者篡改作品的行為就是對作品的大段刪除或者變更,從整體上破壞了作品的表現形式和藝術效果,也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但如果這種行為是作者對作品的修改或者改動,那麼就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
但是如果是他人不經作者授權,又擅自使用或者擅自歪曲作者的作品,那麼則是侵犯作品的完整性,作者可以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來維護作品。
第二,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一般是性質比較嚴重的行為,因為歪曲、篡改,往往帶有對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醜化作者人格的行為,而修改權一般只是對作品的內容改動,而不涉及作者人格。
如有人將某作家的嚴肅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將某作詞家的高尚的音樂作品換成下流的內容,這些都已經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沖突嗎?
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下面為大家 著作權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在中國境內的表演或者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本法保護。
4、《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內容是什麼
著作權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法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發布,目的在於徵集法律界專家、學者的意見。
5、著作權法設立的依據
著作權法的立法根據是憲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母法,所有法律都要根據憲法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制定著作權法,主要是根據憲法的有關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等。
著作權法的制定和修改體現了憲法的原則,是對憲法原則的具體化,以保障憲法的貫徹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10日下午對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0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宣傳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7、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其產生。
C 完成之日產生
不僅我國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的,而且《保護知識產權伯爾尼公約》也將著作權的產生時間認定為作品創作完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