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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模型版權

發布時間: 2023-06-15 13:33:01

1、商業廣告里看到不同的城市建築物,包括東方明珠塔,可以嗎?會侵犯到任何著作權/肖像權/廣告法之類的嗎?

建築物作為一個造型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將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並列,確定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建築作品是建築設計思想的表達,任何能夠將建築設計思想表達出來的形式,都可以認為是建築作品,例如建造好的建築物本身、設計圖紙、建築模型,甚至包括CAD設計信息等等。像東方明珠塔這種建築物具有獨創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商業廣告使用的行為,屬於侵犯了建築物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著作權的一種具體類別)。
如果有人將此建築物的設計申請了專利商標等,還可能涉及侵犯這些權利。
不涉及侵犯肖像權,肖像權是人所專有的。

2、版權有哪幾種類型?

版權的類型有:

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論文、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

2.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台演出而創作的作品,如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腳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譜法」

7.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

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

9.建築作品:建築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築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物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解剖圖。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擋。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擋: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15.民間文字藝術作品:神話故事、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及民間建築藝術。

(2)建築模型版權擴展資料:

版權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

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3、著作權法中,建築物,建築設計圖和建築模型的關系是什麼?

建築模型是建築設計圖的客體,建築設計圖是建築模型的載體。著作權是它們兩者的主體。也就是有「公民主權身份的當事人」,受物權保護的對象。

4、根據學校建築物製作一個模型,這樣的模型會不會有版權問題呢?如果把製作好的建築物模型到商品賣可以的嗎

如果自己做著玩屬於興趣愛好,如果拿去賣就侵權了。因為該建築是別人設計的,且這個別人一般是專業的建築設計院。

5、常見版權登記類型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一般來說著作權登記沒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只要按照流程上交資料進行審核就可以。可能會出現問題在於上交資料審核的環節,因為著作權登記所需要提交的資料太多了,也比較繁瑣,對不熟悉版權領域的人來說非常頭痛。其中包括——
1.申請表。內容包括:作品名稱、作品類別、署名、完成日期、是否發布、開始日期和地點;工作完成形式(個人、合作、委託、職務、其他);作者情況、其他版權所有者情況。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副本、單位申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作者提供的身份證副本)。
3.提供作品樣本(文字作品提供創作草稿;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2;工程產品設計圖紙提供三視圖、效果圖或實物照片;影視作品提供VCD等)。
4.對作品的創造性描述。
5.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託書、委託作品附委託合同或專有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根據自願性原則,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和其他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此外,它也接受與版權相關的其他注冊;登記各種作品的授權作品(計算機軟體除外);錄音、錄像製品登記;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中心進行的登記等。
所以,我個人建議還是找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吧,比如業內比較靠譜的維權騎士、鯨版權都可以完成線上版權登記確權,30天內就可以拿到登記證書了。

6、有人說"一個建築的版權應該由工程師所有,而不是蓋樓的民工"對嗎

1、權利歸屬的問題
就建築物(包括構築物)本身而論,建築物的「創作」(廣義的,包括設計與施工)涉及業主(包括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互合作。這種復雜的關系會產生如下四方面的問題。首先是⑴權利歸屬的問題。建築物版權的主體,只應包括業主、設計單位和建築師(施工單位為何不享有版權,詳後)。——因為⑵在建築物的「創作」中,事實上「創作」與版權的許可或轉讓是同時進行的。當然,版權(版權中的物質權利)的歸屬可以由版權主體在合同中約定,但法律宜根據此建築物固有的「創作」特點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⑶建築物版權的具體內容,即版權中包括的具體權利及其行使,因此也與一些公認的傳統權利有所不同。比如發表權,一旦建築物「創作」完畢,即已公之於眾,該項權利已無實質意義。另如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版權中人身權利的一種,是不可轉讓的,應屬於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但如果按傳統理論肯定這種權利,則意味著業主對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築物版權中的具體權利的具體歸屬及其行使方式,還有待全面釐定。比如,如果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不得不放棄保護作品完整權,那麼為公正起見,一旦業主已改變建築作品,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就應該有在他處使用原作品的權利。
2、版權的不同層次問題
在建築物「創作」的過程中,從設計到施工完畢,建築物事實上可以處於不同的層次或狀態:圖紙、模型(如果有)和建築物本身。圖紙的版權可按《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工程設計圖」進行保護;建築物本身應按《著作法》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保護;模型的保護,也可直接適用《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關於「模型作品」的規定(此處的模型作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解釋「建築作品」時所指的建築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築物創作過程的流程性決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現有規定,抄襲圖紙時僅是改變繪圖比例,可認定為圖紙侵權;但如果建築設計不變,只是改變了結構設計,認定圖紙侵權的可能性在減少,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在增大;進一步,如果抄襲者僅是抄襲由圖紙反映的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包括比例放大或縮小),功能和結構設計方面均有所改變,則不再具有圖紙侵權的可能,但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們肯定建築版權侵權的防止應該從圖紙就開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權完畢——即侵權作品竣工驗收後才可進行的話,上述認定的分類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建築作品版權的不同層次做系統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權保護更加容易。在此應特別說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觀上僅是改變比例不改變建築作品侵權的實質,這實際上也是建築模型版權保護的必然延伸。
3、版權保護的客體
並非建築作品中的一切都應得到版權保護,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則外觀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觀也可不同(比如對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這種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築物巨大的體量及場地的限制在侵權認定中肯定顯得不夠用。比如,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很多建築的外觀只是或只能是建築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設計相同,但建築整體造型不同,不認定為侵權在建築界也許能認同,但對於老百姓(包括業主)來說,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又能有多大意義?
在此應強調說明的是,版權只保護作品的形式(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是這一經典理論的延伸),圖紙與建築作品本身(建築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個二維,一個三維),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將兩者分別保護而似乎不得不犧牲兩者之內在聯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對圖紙與建築作品此兩者的保護是應該做整體考慮的。而且,如果我們追問為什麼施工單位——這個將建築作品從二維轉向三維的「創造者」——不享有建築作品的版權?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建築作品而言,傳統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為終其究里,圖紙、建築模型以及建築物都只是建築作品「形式」的不同層次或狀態罷,施工單位在此「形式」的創造中無貢獻,按規定也不能有貢獻。
4、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
判斷兩建築作品在造型和外觀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技巧,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築專業的外行。當然,法律可以規定是否侵權可由專業機構做事實認定,法官只適用法律,但考慮到上述建築作品版權保護中特有的問題,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也最好能與此相適應。
為了使建築物不同層次的版權問題能統一,且避免或者是因為圖紙上的侵權的不直觀,或者因為建築實物過大的體量而容易產生的感覺上的偏頗,筆者以為將建築作品(不管處於何種層次)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還原成模型,來認定是否侵權應是最為經濟可行的方法(實地考察、攝像攝影和圖紙可以作為補充)。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以非專業人員(包括法官)的感受為基礎,能擺脫專業人員在造型和外觀上對於細節的糾纏不清,因而最終有利於法官公正的判斷。
同樣,在認定建築作品侵權中補充如下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無論①造型和外觀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認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觀不同;或者③外觀(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則侵權都成立,但侵權賠償金額可依次減少。
⑵侵權作品已進入施工階段,原告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這條原則是要減少社會損失。
⑶如無相反約定,業主應與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共享版權中的物質權利(因建築「創作」中已包含許可或轉讓),設計單位的自我仿製未經原委託人的同意,應視為侵權。

7、職務作品被使用未署名侵犯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是根據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新《著作權法》制定的,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從原來的56條改為38條。這次《實施條例》的修改,一是為了增強貫徹執行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的有關承諾。
這一《條例》將於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按照《著作權法》及新頒布的實施條例,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而「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對於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對於非以上情形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其中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雜技、建築、模型也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去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新增的保護項目雜技、建築、模型作品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解釋。受著作權保護的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這實質上是對雜技中藝術成分的保護。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保護。類似的競技項目如滑冰、體操、跳水、柔術等也是同樣,因為這類競技項目的動作設計本質上與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勵演員、運動員等模仿,並達到新的難度;後者一旦被法律確定為著作權保護的課題,則意味著禁止他人模仿、復制、表演等。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也就是建築實物,但這並非意味著我國的《著作權法》只保護建築物本身。因為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等分別列入了工程設計圖、模型作品等保護范疇。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支付稿酬不能超過兩個月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強調,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產生,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兩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8、立體作品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嗎

如果你所指的是建築模型就屬於著作權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序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即程序已經相當穩定,相當持久的固定在某種有形的載體上,而不是一瞬間的感知,復制,傳播程序。計算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客體。它帶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權法還是用專利法來保護的爭論。軟體在未進入計算機運行前,具有表達"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號表現出的作品都一樣。進入計算機運行時,計算機程序可以控制計算機硬體的動作,去實現一定的邏輯步驟,以獲得預期結果,它的功能性是無疑是軟體開發者最終所追求的目標。然而,傳統版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外部形式,並不涉及對軟體的技術內容和秘密的保護,這意味著軟體中最有價值的部分在版權保護之外。如: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計算機軟體的非文字因素的構想與開發往往是整個軟體開發最重要,最復雜,投入最多,耗時最長的環節,也是真正體現軟體這種智力成果之創造性的關鍵環節。
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優勢:
只要是獨立開發出來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創造性、新穎性和技術性;
不需要花費時間來等待享有保護,著作權的保護是自動產生的;
著作權法不要求公開技術細節。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弊端:
保護的水平較低;不保護軟體的技術思想。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保護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中未作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約某成員國國民所創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屬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
1、權利主體不易確定
它的創造者是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逐漸創作出來的,並且這種創作持續進行著。因此,權利主體不易確定。從法理上講,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應當由創作文學作品的群體來行使,由於權利不確定,往往由該地區的文化主管部門來行使,就產生了一系列問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行使;如修改權,財產權中的改編權的行使,文化主管部門代為行使這些權利是否合適。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容是反映該民族地區的社會群體所特有的傳統文化遺產,如果該地區跨兩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約成員國,由誰來行使權利?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往外長於一般作品。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很難確定創作日期,它是社會群體數代人相傳並連續而緩慢地進行創作的成果,而且這些成果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因此,它的保護期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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