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侵權判例
1、請問一下,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賣別人牌子的洗發水算侵權嗎???
只要是正品,有正規的進貨渠道,是不侵權的。
但是要是賣的是假貨,數量大了,是侵權的。
2、數十微商代購什麼被獲刑?
隨著網購熱潮不斷升溫,除各大電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躍,專營海外代購者不時「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妝品、葯品等的代購都較為常見,近年來,數款來自泰國的減肥葯更是受到不少愛美女性的追捧。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據江蘇媒體報道,2017年底,江蘇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購的「泰國dc減肥葯」後,出現心悸、出冷汗、無法入睡的症狀,其就診後醫生稱這些症狀與服該葯有關,該葯中一些成分屬於禁葯。
事實上,微商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聞通過無訟網搜索公開的判決文書,搜到近6年來被告人因銷售一些品牌的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減肥葯都是通過淘寶或微信銷售。
上訴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經批准進口的泰國減肥葯多年來持續出現,屢禁不止。澎湃新聞發現,至今仍有微商線上銷售Yanhee、Dermcare等泰國減肥葯,消費者只需填寫一張「健康表」,代購便會在泰國開葯並寄回國內。
「XX在曼谷」泰國代購淘寶網店主頁截圖。本文圖均為 網頁截圖
未經批准進口,微商代購泰國減肥葯獲刑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46起涉泰國減肥葯刑事案件判決文書中,其中不少買賣雙方通過淘寶、微信等社交平台線上交易,賣家以郵寄方式向買家發送葯品。
早在2014年,就有杭州的網店經營者因代購這兩種減肥葯而被判刑。
該案判決書顯示,2013年初至9月,被告人高某、吳某甲夫婦在杭州市西湖區家中,通過淘寶網向他人銷售從泰國代購的然禧牌(yanhee)減肥葯和dc牌(dermcare)減肥葯,銷售金額人民幣250091元。
2013年9月23日,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查時,當場扣押瞭然禧牌減肥葯和dc牌減肥葯共51種(5367顆,貨值14000元)。經杭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該51種減肥葯系未經批准而進口,均系假葯;且其中8種(463顆)減肥葯中檢出禁止添加的成分「鹽酸西布曲明」,1種(56顆)減肥葯中檢出須經批准才能添加的成分「呋噻米」。
最終,該夫婦二人均被法院判犯銷售假葯罪,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吳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又如,2017年9月,珠海市中院也二審判決了一起此類案件。
判決書顯示,2014年開始,被告人鄭某裕及李某奇通過微信銷售泰國減肥葯yanhee,由泰國當地的醫生及護士幫其開葯並寄回國內。
2017年6月,該案一審時,二人均被判處銷售假葯罪。鄭某裕不服上訴,其辯護人提出,鄭某裕銷售的是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葯品,是「按假葯論處」的葯,比實質假葯的危害小。二審法院採納了該辯護意見。
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判鄭寶裕犯銷售假葯罪予以維持,但在量刑上有所減輕,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梳理相關裁判文書,澎湃新聞發現此類案件中被告人涉及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假葯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等。
如,浙江紹興中院2017年9月二審判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陸某輝未經工商登記、未獲得經營許可,低價購入人體內服YANHEE減肥產品,通過微信渠道加價銷售。涉案減肥產品無中文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檢驗合格標識等產品信息,部分購買者服用後出現不良反應。
該案中,170餘位曾通過微信向被告人購買YANHEE泰國減肥產品的消費者出具了證言。
該案11名被告人一審被判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非法經營罪,二審均被改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減肥產品不應認定為葯品。
其原因是,本案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銷售涉案產品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治療肥胖症等疾病,也無證據證明購買者主要系出於預防、治療肥胖症等疾病為目的而購買涉案產品。同時涉案產品包裝上亦無「葯品成份」、「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事項,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關於葯品的定義。
仍有微商稱可代購:填健康表即可配葯,空運發送
2018年3月14日,澎湃新聞在淘寶網中搜索「泰國減肥葯」,已查詢不到相關商品。而在微信中,仍能搜索到此類微商,有代購者仍在接單、曬銷量。
澎湃新聞與一位微信名為「**在曼谷」的微商交流後,其稱Dermcare、 Yanhee這兩種減肥都可以代購。
「Dermcare的更好,沒什麼副作用,正常吃飯睡覺。」該代購稱,Yanhee減肥葯有副作用,但是對身體無害。「心跳加快或者頭暈,都是前期,剛吃的時候會這樣,後面吃幾天就好了。」
「Yanhee的基本一千不到。」該代購稱,兩種減肥葯的價格存在一定差異。據該代購發來的Dermcare簡介顯示,「Dermcare的價格在1900—300以上不等,根據個人體質開葯,不同體質價格不同」。
Dermcare簡介上還寫道:「Dermcare是一家著名的美容機構,很多明星網紅都慕名親赴泰國開dc減肥葯」,「店主也服用過3個療程,從125kg瘦到101kg,足足瘦了48斤。小主們可以翻我朋友圈,都有記錄哈。」
至於開葯流程,該代購介紹,需先填一張健康表,代購會帶該表去見醫生,醫生根據該表來配葯。開好的葯會走最近一趟航班發回國內。
這名代購發來的「健康表」並無格式,只是一個問題清單,十餘個問題包括「目前身高體重,理想體重」、「有無重大疾病,有無葯物過敏史」、「最想瘦什麼部位」、「月經是否正常,是否痛經」等。
咨詢過程中,「**在曼谷」稱可通過淘寶網店拍下訂金。點擊其發送的淘寶網鏈接,商品頁面顯示出「泰國葯膏預購訂金等專拍」字樣。
代購淘寶網店訂金鏈接截圖。
而在該網店的主頁,有圖片標識:「店主月飛曼谷親自采購,朋友圈可圍觀采購直播,店主『衛星』可詳詢客服。」
在該店主微信朋友圈中,2018年1月27日其發了一段小視頻:在牆面裝飾有「DERMCARE」的室內,兩名女性正在分裝各色片劑。該條朋友圈配文:「過年怕長胖的記得備一份dc減肥葯」。
代購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視頻截圖。
今年3月8日,該微商在朋友圈曬出了一批減肥葯快遞單號,均為順豐快遞二維碼標簽,其上標注了姓名、地區,總數超過三十張,地涉浙江、安徽、廣東、雲南、新疆、吉林等十餘個省市。
微商該如何監管
事實上,澎湃新聞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開判例發現,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後5年間全國多地均有此類判例。其中,涉及淘寶交易的案件裁判時間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購案件則在最近5年均有發生,共計16起,被告人多大數十人。
中消協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澎湃新聞2018年3月報道,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指出,當前「微商」大多無經營資質,存在不安全經營行為,也存在監管盲區。消費者對「朋友圈」營銷存在的虛假宣傳和欺騙性不夠重視,而消費者依法維權仍存在諸多困難。
張秋香就此建議,應加強行業整頓,通過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冊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亮照,注銷無營業執照的「微商」賬號、屏蔽其交易鏈接等方式,加強用戶信息管理,阻止違法經營行為。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今年3月3日,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就 「微商」監管問題表示,有時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騙子也只能是舉牌提示大家一樣,「希望將來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們堅決執行。」
事實上,早在2017年11月,《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期間,「微商」監管問題就曾在法學界引發熱議。
「微商」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討論的焦點。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草案二審稿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劃分為「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同時界定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范疇。
報道稱,有專家指出,「微商」到底屬不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法》中應該給出明確界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認為,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業態的一種,而官方並沒有對微商的定義在法律上給出明確說法。
澎湃新聞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教授。武長海認為,「微商」應包含在「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內,微信本身即是一種平台。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於電子商務經營的准入、退出及促進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其運營過程中具體行為的監管,缺乏內容上的細化,例如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禁止性行為,對於失信經營者採用黑名單等方式。
「草案對於平台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注意和《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銜接。」武長海說。
武長海還指出,目前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監督檢查的內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對於監管部門的賦權,「這會造成監管缺乏力度,電商經營往往沒有實體,監管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現在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消費者,抑制偽劣商品,打擊網路傳銷。」武長海說。
終於有人懲罰微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