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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承擔比例原因力

發布時間: 2023-06-14 17:28:37

1、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法律分析: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2、侵權責任中: 間接結合各自獨立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比例 這句話的「原因力」什麼意思

造成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

3、三種侵權責任形態

法律主觀:

(一)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是 侵權責任 形態的最一般表現形式。自己責任又稱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適用於一般 侵權行為 ;替代責任又稱間接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以外的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負責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領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佔有人,替代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於 特殊侵權 行為。 (二)按份責任、 連帶責任 、 不真正連帶責任 和補充責任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統稱為共同責任,是在行為人是多數人的情況下才發生的責任形態,州局是相對於單獨責任來說的。按份責任是指數個加害人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和過錯比例,按份承擔侵權責任,按份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合計不得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已經承擔了超輪桐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請求權消滅。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補充責任是指「責任人在行為人自己不足以賠償某行為所致損害時,就其不足部分承擔的賠償責任。」[3]補充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承擔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三)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 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 民事責任 。分擔責任一般不適用 精神損害賠償 。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情況緊急暫時無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 賠償金 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人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行為人追償,墊付責任人的追償權不應受 訴訟時效期間 的限制。承擔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臘跡坦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4、共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關於侵權

1、共同侵權:已由主觀說的共同意思標准向客觀說的共同行為標准轉變。侵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實施即為共同行為標准。
2、原因競合:侵權法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雖然為分別實施,但侵權法擬制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競合的意思是無論哪個人的行為都足以把結果歸責於他。
3、原因疊加:侵權法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你說的情況既不構成共同侵權,也不構成原因競合(視為共同侵權對待)。對於這種情況侵權法沒有列出,顯然不屬於共同侵權,只能按分別侵權處理。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你說的甲的侵權行為足以導致魚塘的魚全部被毒死,乙的侵權行為可以導致魚塘的魚死一大半,但是不足以把魚全部毒死。但是結合到一起原因力就混合了,不能想成甲造成全部損失,乙造成部分損失這種理想狀態,最後的結果是甲乙一起造成了所有損失,只能按照各自原因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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