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調對接機制
1、知識產權糾紛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三、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
(八)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發揮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針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並由侵權人承擔實際發生的合理開支。進一步推進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強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加大國際展會、電子商務等領域知識產權執法力度。開展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境外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外合作,推動我國成為知識產權國際糾紛的重要解決地,構建更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環境。
(九)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重點打擊鏈條式、產業化知識產權犯罪網路。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加強刑事執法國際合作,加大涉外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偵辦力度。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間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司法協助,加大案情通報和情報信息交換力度。
(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預警防範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推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商業秘密保護。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相關信息的工作機制,發布年度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報告。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發揮行業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積極作用。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強在線創意、研發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預警防範能力。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力度,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創新創業和營商環境。
(十一)加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植物新品種、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相關傳統知識、資料庫保護和國防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制度。適時做好地理標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加強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十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關反壟斷執法指南。完善知識產權反壟斷監管機制,依法查處濫用知識產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完善標准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政策和停止侵權適用規則。
2、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知識產權的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此來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和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賠償制度,具有民事賠償的一般特徵。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一個理論上存在許多分歧的制度。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3、深圳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多嚴?
作為創新之都,深圳將立法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處罰的額度或將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程度是體現一個創新型城市國際競爭力的最重要指標,也是我市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識產權的創新活力以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數量位居全國前列。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深圳PCT國際專利申請量突破2萬件大關,連續14年高居全國榜首,國內發明申請量破6萬件大關,位居全國第二。
但與這種創新實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嚴重挫傷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並阻礙了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能力,給深圳的經濟發展和創新動力都帶來負面影響。此次啟動《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嘗試,解決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亮點一:建立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的首要目標是快速停止侵權,快速恢復其商業優勢,保障其經濟利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需要有一種快速、有效、執行力強的解決方式。而目前知識產權訴-訟或行政處理因諸多因素存在周期長、效率低等問題。
《條例(草案)》總結提煉實踐中具體做法,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調對接等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具體來說:一是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後可以進行調解,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或者應投訴人請求撤銷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可以分別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確認或者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仲裁機構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亮點二:網站知曉用戶侵權要及時刪除內容
互聯網技術創新日新月異,利用網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新型侵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很多網路侵權案-件數額巨大、情節隱蔽、認定困難、後果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條例(草案)》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網路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分的細化和完善,明確了認定網路侵權和網路教唆、幫助侵權的具體情形。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網路注意義務的,就權利人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亮點三: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草案)》開展知識產權信用懲戒,讓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具體來說,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資金扶持等方面,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草案)》還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監管體-系,公布特殊監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政-府部門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了解相關對象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亮點四:賠償金額大幅高於國家現行標准
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就必須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數額上,體現出知識產權「值錢」。針對賠償金額低這一知識產權企業維-權的主要痛點,《條例(草案)》突破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大幅提升民事賠償數額,按侵權情節,專利權在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商標權在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著作權在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予以確定,特殊情況下賠償金額還可超過五百萬。
《條例(草案)》還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明知屬於他人知識產權、五年內侵犯他人同一知識產權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權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支付三倍於賠償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賠償的上限之外,條例也規定了罰款的下限——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業界評論,此舉對於打擊侵權的小商家有重要意義,此前,這些侵權商家並不害怕被維-權,因為很多法院對輕微的侵權案-件只是罰幾千元而已。這個條例一旦實施,違法成本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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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4、如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9月3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發布會,介紹奮力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相關情況。
將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
《綱要》提出要健全運行高效順暢、價值充分實現的知識產權運用機制。對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黃聖彪表示,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近些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把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重要任務。2020年,全國技術市場共簽訂技術合同54.9萬項,成交額2.8萬億元,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18.6萬項,成交額1.1萬億元,佔全國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的39.8%。
黃聖彪具體介紹道,第一,從科技創新供給側大力支持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對科技活動在選題、研發、評估等環節,提出明確的知識產權要求;建立科研活動知識產權清單制度,將知識產權融入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新創業活動中,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
第二,成果轉化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會同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開展40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試點,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和轉化積極性,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目前,全國已建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40餘家,400多家專業性和區域性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36家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縣級及以上地區的技術轉移服務網路。
第四,面向應用場景,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其中,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實施百城百園成果轉化行動,面向基層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穩就業等應用場景,開展針對性的示範推廣。同時,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與財政部聯合實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與國開行聯合設立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程專項債,引導更多資源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
黃聖彪表示, 「十四五」期間,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重點是兩方面:第一,下功夫促進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與轉化。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加大高質量專利轉化應用績效的評價權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把技術交易合同額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
第二,下功夫推進市場化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推動技術要素市場發展,加強科技成果轉移服務網路建設,完善技術交易與監管體系,有序推進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設。
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如何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轄科學、權界清晰、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這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林廣海說。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布服務保障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有關意見,就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提供有效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護中外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科技發展環境。依法嚴格保護各類知識產權,依法審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加大農業、中醫葯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積極回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需求。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發布典型案例,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維護大中小型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法治環境。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依法保護科研人員享有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和懲治力度,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於知識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防止濫用知識產權,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加強高水平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建設,推動健全完善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訴訟規范,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遴選和交流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培養和職業化選拔。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
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針對「全紅嬋」等奧運冠軍姓名遭遇商標搶注的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介紹道,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類行為堅決反對,及時打擊。8月19日,該局已經發布通告,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惡意搶注商標,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予以快速駁回,並曝光了申請人和代理機構名單,在全社會營造了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高壓態勢,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
「目前,有關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已經約談了相關代理機構,並作出了行政處罰。未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保持對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高壓態勢。」申長雨說。
申長雨同時強調,對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始終高度重視。自冬奧會成功申辦以來,已經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動修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立體化保護,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志實施專門保護。同時,指導北京市、河北省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長雨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5、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協議怎樣進行司法確認
只要雙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共同到法院的訴調對接中心申請確認,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出具司法確認書,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5)知識產權訴調對接機制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