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讀文章侵權嗎
1、如果我在網易雲音樂的電台上讀別人的文章算侵權嗎
只要沒經過授權,原作者或版權所有者追究你那你就侵權,原作者或版權內持有者不追究你就不存在侵權不容侵權的問題
對於不盈利的小音頻播客類的內容,不造成什麼影響力的,很少有作者或版權持有者去追小音頻作者侵權責任的
2、在電台讀書侵犯版權嗎
法律分析:在電台讀書侵犯版權。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條件:1、獨創性;2、以有形形式表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的表達,可供人感知並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3、把繪本故事讀出來放在網上電台給別人聽但不收費,有版權問題嗎
把繪本故事讀出來,放在網上電台給別人聽,構成著作權侵權。不論是否收費。
這可能有三種情況:
1、繪本故事是根據文字作品改編的。如果繪本的作者擁有改編為有聲讀物的權利,則讀出來,放到電台上的行為,侵犯繪本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2、繪本故事是根據文字作品改編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沒有將改編為有聲讀物的權利授予繪本著作權人,則讀出來,放到電台上的行為,侵犯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3、如果繪本故事是原作,並非改編而來,則把繪本故事讀出來,放在網上電台給別人聽侵犯繪本作者對繪本的著作權。
4、電台,電視台的"讀報"節目侵犯報刊文章的著作權么
你好!
電台,電視台的"讀報"節目若是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是侵犯報刊文章的著作權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若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在喜馬拉雅上讀世界名著,算侵權嗎?比如《假如給我三天光明》等。
在喜馬拉雅上讀世界名著,不算侵權。
文學的版權最長有效期為作者本人已故後的五十年;但是翻譯者有署名權,署名權跟版權是絕不一樣的,但這個翻譯者的署名權就不好說了。
錄制名著的話,大可放心的讀,因為名著的創作基礎是早已過了版權有效期,除非是剛出不久的,否則不會有什麼問題。
另外,盡量不要讀國內時間太近的,否則會因為版權的問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著作權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利權這3種著作權是有保護期限的。
也就是說,超過了此期限的,任何人均可以對著作進行發表、使用和獲利。
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利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5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第四十四條 (一)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6、喜馬拉雅山上面讀一個作家的文章屬於侵權吧
如果你在喜馬拉雅山上讀別人的書,這種行為是不算侵權的行為的。因為既然你能看到別人的書,說明他的書已經把版權收給喜馬拉雅刪瞭然後喜馬拉雅山又是全部開放的。
所以說當你讀別人的書不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因為這個版權已經歸喜馬拉雅山了。
如果你沒有拿到這本小說的授權,那麼你在喜馬拉雅上面讀小說的話,那就是屬於侵權的,版權方追究責任的話,那麼你就是要負侵權責任的,所以你還是不要去讀的好,除非你聯繫到了作者,可以拿到小說的授權,這樣的話你就可以放心去讀這小說了。
僅是在平台讀他人的作品,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是未經作者許可將他人的作品上傳到平台供他人欣賞,那就會構成侵權。
7、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侵權嗎
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電台讀文章侵權嗎擴展資料:
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承擔什麼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爭執。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
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
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